工程审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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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审计合同工程审计合同篇一:工程结算审计合同(样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 结算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

2、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 20年月日。七、本合同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3、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

4、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

5、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

6、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

7、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

8、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

9、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篇二:工程结算审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预(结)算审核业 务 协 议 书编号(XX)第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项目结算

10、(预算)的审核(编制)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委托项目:委托单位:受托单位: 受托业务范围、内容:所有项目内的结算审核第一条 受托人依委托人的委托,对 项目的结算(预算)进行审核(编制)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公平、公正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 XX 年 7 月 17 日至 XX 年月日止。第四条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预算编制或者施工结算审计审核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需要外出调查、取证的,费用由委托方负责;3、因委托方原因影响审计审核(预算)工作时间的,受托方不承担责任;4、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受

11、托方结清服务费。第五条 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1、受托人有将委托项目实施情况向委托方通报和报告的义务;2、依照法律、法规,对委托项目实施必要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3、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行业准则,保护委托方的商业机密和经济信息;4、非委托方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必须由委托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证;6、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业务,出具相关报告书。第六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双方约定,按委托项目审核后的工程造价的计收基本审核费,按该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核减(核增)总额的%计收效益审核费(编制标底、预算时,按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 无 计收标底、预算编制费) ;2、双方签定本业务协议书时,委

12、托方须预交无 元审核费(标底、预算编制费),在受托方交付审核表及资料时委托方付给受托方审核费的 80%(含预交审核费),其余部分待出具报告书时一次结清;编制标底、预算时,在受托方交付标底、预算书时委托方一次付清受托方标底、预算编制费。3、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结算支付方式为 转帐 支付。第七条 违约责任:1、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方式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

13、条 其它约定事项:1、因不可抗力或出现不可预见的事项,致使委托项目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如期完成的,或者需要提前出具报告书的,双方在客观、现实的基础上协商解决;2、本约定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3、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第十条 本业务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受托方出具报告书,委托方结清服务费后终止。本业务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执三份、受托单位执二份。委托人(章): 地址:负责人:电话:联系人:签订时间:受托人(章):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签订时间: 篇三:工程结算审计合同范本附件三: 工程结算审计合同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

14、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甲方委托的 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2、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 3 年。乙方项目经理:乙方主要审计人员:3、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

15、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 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

16、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 10 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二)甲方的义务:1、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资料、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单及其他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合和协调。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在 5 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来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齐全。(二)乙方的义务: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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