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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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概述,一、什么是国际合同二、国际合同解决分歧三、合同法律适用的三个阶段,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一、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和“合同准据法”的概念二、 意思自治原则是基本原则三、 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履行说四、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1、意思自治的含义和意义2、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范围和限制,(一)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解释(四)合同的消灭,第三节:合同形式与缔约能力,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第四节:我国涉外合同实践,我国学者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本上主张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

2、、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这种主张也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立法上最主要的规定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海商法中也有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则进一步明确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尽管涉外经济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被废止,该解答从法理上讲也应该被废止。但从实践上看,我国法院在实践中还是参照解答的要求来做的。因此,这里还是介绍解答的有关规定,(一)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

3、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海商法第269条和合同法第126条也采用了类似的规定。这说明,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和范围。关于当事人应于何时选择法律的问题,解答采取了相当宽松和灵活的规定,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对于法律选择的方式,解答明确规定必须是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 3、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解答,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

4、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属合同争议。据此可以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除不适用于合同的形式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外,其适用范围包括其他所有方面。,(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当事人对合同的准据法没有明示的选择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根据解答,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准据法也是指现行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同时,解答还以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以下几种合同通常应适用的法律: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

5、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

6、、动产租赁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三)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通过强制规则对前述方法的适用进行限制。前者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者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认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解答还指出,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其适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而适用中国法。,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7、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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