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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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篇一:签订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 签订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核心内容:签订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也会附加定金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定金合同生效时间怎么算,签订定金合同该注意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

2、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二、合同签订时主体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性质。三、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过现实的货币支付还是银行支付

3、。如果是以银行支付的方式必须以收到交易凭证视为交付。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bcfc45a67ec102de3bd8906pn=2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三是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定金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也就是主合同当事人就定金约定的要约和承诺。(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力。定金的约定,由主合同的当事双方进行。他们即是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从合同的当事人。定金合同涉及到主合同的履行担保,也涉及到定金的丧失和返还,因而定金合同当事人应当有意思表示能

4、力,即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合同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应与主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必须委托代理人代理。(2)一方当事人提出定金要约。订立定金合同的要约,应当由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从原则上说,定金要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但在实际上,要约的提出往 往是由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提出。(3)对方当事人对定金要约的承诺。定金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定金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主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对发出定金要约的当事人发出的定金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对定金要约的承诺。本案中,定金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都符合法律要求,故该定金合同已经具备了成立的一般要件。定金

5、成立除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前提要件。定金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由此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的,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却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其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其主合同的原因,定金合同并不能成立。主合同被撤销,依附于它的定金合同的命运亦应与主合同相一致,虽然曾经有效存在过 因主合同已经自始无效,定金合同当然也是自始无效。主合同因法定事由而消灭,定金合同亦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否则,定金则无所依附。(2)

6、定金合同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有效成立要件。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依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依照担保法第90 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应认定交付定金是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定金合同以货币为标的,是定金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的性质所决定的。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作为债权的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对于这些债权,可以用定金担保,定金只能货币为之。实物债权和劳务债权,不以金钱为标的,不能用定金担保。金钱借贷合同,因其借贷的标的就是金钱,交付定金亦为货币,因而不能以定金担保,只能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担保。(4)定金的数额不

7、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 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因而,定金的数额也是定金担保合同成立的必须条件。依照私法自治原则,定金的约定,应依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为之,国家不应给予过多的干预。立法对定金予以适当的限制,是因为过高的定金对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不利。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过高,超过立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即要维护法律的规定,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以不宣告定金合同无效为宜,只要确认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定金为无效,即可达到这一目的,对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应当承认其效力。综上所述,本案的定金合同已经具备了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定金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都符合法律要求,但是,在定金

8、成立的四个特殊要件上只具备了后三个要件,不具备第一个要件,即定金所依附的主合同没有有效成立。既然如此,就不能责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只能依照缔约过失责任原理,由被告返还所得定金即可。篇三:担保法中定金的规定担保法中定金的规定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9、之二十。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10、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

11、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以担保的手段为准,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含抵押、质押、留置)和金钱的担保即定金。定金既可适用于买卖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根据其给付目的为准,定金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违约定金是指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予以没收的定金;立约定金是指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与违

12、约定金的性质。根据担保法第八十条之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一旦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存在的意义也就丧失了。故在合同履行完毕时,定金应予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则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是由于在此种场合下,给付定金的一方本应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有定金,则守约方可以迳直占有定金作为损害赔偿,而不必就其因对方违约而蒙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而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守约方不能再向给付定金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13、权。3、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场合下,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违约方理应向给付定金的对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已经占有了守约方的定金,该笔定金既可作为定金给付方违约时对定金收受方的损害赔偿预定额,当然也可作为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对定金给付方的损害赔偿预定额,故定金收受方应将其原收受的定金如数退还给给付方。总之,由于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既应向定金给付方赔偿与定金数额相同的损失,又应向收受方定金给付方返还其收受的定金,故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应向定金给付方双倍返还定金。4、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

14、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定金。若双方当事人对于主合同的履行不能均无过失时,其双方当事人均应免责,故不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而且,原定合同既然已经终止,则定金给付方的定金也就丧失了给付原因,定金收受方自应予以返还。篇四: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其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需要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

15、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16、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担保法 第六章 定金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 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XX 年 9 月 2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3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XX 年 12 月 13 日起施行。XX 年 12 月 8 日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 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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