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德明,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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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宇德明宇德明,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篇一: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答案一、名词解释1.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2.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4.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5.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

2、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四、简答题1、答: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应当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写了要约的内容,后面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合同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

3、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

4、同。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3.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答: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诚实,要守信用,要善意,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

5、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时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合同法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合同的变更,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案例分析题 答: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无效合同是正确的。因为依合同

6、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依法此合同需经批准后才有效。现国家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为 12亿元。故原合同属违反法律的无效合同。依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项目法人在项目未经批准情况下就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就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篇二: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

7、合同管理 4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组织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从事一定范围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它们也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他组织与法人相比,其复杂行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是由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其中包括天然存在的事物和人类劳动制造的产品,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物是最广泛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时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8、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动。具体而言,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行为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何进行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加工承揽、技术开发工作,提供货物运输、仓储保管、技术咨询服务等。智力成果是属于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它可以适用于生产,转化为生产力,主要包括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它们虽不是物质形态,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一旦与社会生产相结合,便可以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智力成果可有偿转让。2.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9、的含义: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为一定的行为;可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正确行使时,有要求司法机关保护的权利。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满足其他权利主体的要求为履行的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含义:负有义务的主体,必须进行或不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不影响对方行使权利或对方的权利得以实现;只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或不进行一定的活动,而不是无限度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手国家强制力的监督和保障。二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1.法律事实的

10、概念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但这些客观现象必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否则,不能认为是法律事实。合同法律关系是不会自然而然的产生的,也不能仅凭法律规范规定就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合同法律关系。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合同法律关系,或使原来的合同法律关系发生或消灭。2.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分为两类:(1)行为。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有意识的活动。其中包括法律关系主体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后者即指不作为行为,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根据法律规定所为的有意识的行为。篇三:工程

11、合同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5 个,15 分)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3.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4. 表见代理: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5. 合同履行:指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从而达到使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6.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

12、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7.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不受侵害,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8.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合同债权实现的行为,享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9. 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前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10. 合同转让: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

13、行为。1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12. 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实施的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和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13. 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作为其履行合同的担保。 14. 根本违约: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致使相对方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的违约。15. 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无正

14、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肯定地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行为。16. 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17.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 仲裁:指发生纠纷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由其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合同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按照仲裁法律规范的规定居中裁决,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制度。二、单选(20 个,20 分)三、多选(10 个,20 分)四、简答题(4 个,20 分) 1. 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确定各项内容的意义?合同内容空缺的处理?答: 合

15、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明确合同主体,对了解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的履行和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二)标的。没有标的的合同是空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无所依托;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也不能成立。(三)数量。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和权利义务大小的一个标准。(四)质量。也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和大小的一个标准。(五)价款或者报酬。这是有偿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

16、依据。履行地点关系到相关费用的负担,风险的承担,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诉讼管辖等,也关系到合同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是合同是否已经得到适当履行的重要依据。履约方式也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的依据。(七)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争议,为使争议发生后能够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应当对此作出规定。 合同内容空缺的处理:合同法第 61 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 62 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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