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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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 篇一: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 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 委托合同签订以后,受托人根据合同为委托人办理委 托事务,必然要和第三人发生联系,并且受托人往往是以 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实际行为的后果也归属委托人, 这里实质上形成了一个代理关系,因此,委托和代理之间 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国民法典即把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处理 事务视为委托合同的当然效力。德国民法典把委托作为合 同的一种放在债编中,而将代理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放 在总则编中,这种立法体例为以后各国民法典所效仿,如 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苏俄民法典等。 代理,依照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指代理人在代理权

2、 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 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人的知识、能力都是有 限的,其活动还要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仅凭自 己的行为往往不能充分享受进行自由商品交换的权利。法 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借助他人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使被 代理人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与多个相对人订立合同,同 时也避免了其专业知识、能力的不足,这正是代理制度与 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之所在,也是代理制度的存在价值之 所在。上述代理的立法定义和理论价值阐述已经清楚地表 明代理实际上是解决代理人在何条件下可以被代理人名义 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归属问题。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

3、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的,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同属为他人服务,二者 在此点上相类似。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代理人的代理 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 以包括事实行为。(2)代理属于对外(即本人与代理人以外 的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 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第三,代理 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 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 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 能成立。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 系。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 般

4、都有代理权的授予。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 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 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 系,都伴随委托合同而生。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或者虽 有代理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篇二: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一定义 1: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 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 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 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 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

5、式,如诉讼代理,代 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 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 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 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关系,代理合同是代理方要承担面对双方的责任, 买卖双方都跟代理有关系,彼此间的关系也是通过代理建 立的,追责,都是最代理。 居间,是一种服务合同,这个服务就是促成双方成 交,就可以收费,买卖双方如有纠纷,需要彼此互相追责。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

6、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 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 适用法律。 1、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 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 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 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 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 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 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 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

7、的合同。 3、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 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 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 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 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 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 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 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代理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 义务;

8、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 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 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 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 在实践中才能对合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 篇三: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编号: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订: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 负责人:(合伙所)/法定代表人:(国办所、合作所) 电话: 甲方因(注:此处概括表述委托事项)法律事务,经 与乙方协商,现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为此,双

9、 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合同法 、 律师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1、委托代理内容: 2、委托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3、委托代理期限: 本合同订立后如发生委托事项变化和/或代理权限变更, 双方应就委托事项和/或委托权限变更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 第二条 指派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 (注: 此处应列律师执业证号) (下称代理律师)担任甲方本合同 项下法律事务的委托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代理律师因健康、执业机构变 动、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甲方同意乙 方另行指派代理律

10、师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务。 第三条 代理律师的职责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的职责: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 的执业规定,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尊重甲方的知情 权,及时向甲方通报代理情况;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意见建 议,代理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 保守在代理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 私; 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为代理行为,不得有损害甲方 利益的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 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 务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所指向的甲方利 益。 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 不遭受灭失。 (注:以上各项大多是代理律师的法定义务,应

11、当在 合同中列明) 第四条 事实陈述和证据提交 甲方应向代理律师陈述涉及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 全部事实,并按证据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关证 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如果甲方未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 内容提交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由此产生的不利于甲方 的后果,应归责于甲方。 甲方向代理律师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双 方经办人应当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若是复印件,应由甲方 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律师服务费(注; 此处应详细订明金额、支付时间等) 第六条 差

12、旅费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费(注:同前) 第七条 不属乙方的收费 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涉及的下列费用,由甲 方另行向其他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 人民法院、行政机 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经甲方同意的专家论证费用。 第八条 禁止合同外收费 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外,乙方承诺不再就办理本合同 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 费用;乙方代理律师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 收费,甲方应当予以拒绝。 (注:本条应当成为委托代理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九条 合同提前终止 在本合同订立或/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 权终止本合同,但应将终

13、止合同的事由及有关情况知会甲 方: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甲方坚持要求代理律师追求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代 理目标。 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给 乙方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而双方未能就追加律师服务 费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故意捏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或误导 代理律师,经代理律师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纠正。 依据本条第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 应予退还;依据本条或/和第或/和项终止本合同的, 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如遇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势,代理律师在授权 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4、甲方应 予确认。 第十一条 守约承诺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 否则将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除 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其所收律师服务 费(不含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全部 退还甲方。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除已缴费用乙方 不予退还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缴清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 服务费。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 律师服务费和/或差旅费的,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代理 服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 其工作疏忽或过失导致甲方经济损

15、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 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 其故意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双方协商 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履职监督 为便于乙方了解承办律师的履职情况,甲方承诺在乙 方代理律师代理案件的任何一个阶段或乙方代理律师履职 终止时,认真填制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寄、交乙 方。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 乙方的代理职责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注:此处应 明确约定代理事项的结束点)时止。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

16、商 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生效。本 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篇四:文字作品委托代理合同 文字作品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代理方): _ 乙方(被代理方): _ 为发展我国文艺事业,繁荣文化市场,甲、乙双方经 充分协商,于_年_月_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事项 文字作品的推介策划、包装;为文字作品的交易寻找 购买方,提供并报告签约机会、宣传媒介;与潜在购买方 就交易事项进行洽谈,直至促成交易代为签订合同。 本合 同所称文字作品,是指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且尚处于文字 状态的各种文艺作品。 二、文字作品名称、种类、状态 名称: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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