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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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 篇一: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 1999 年的合同法确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其中 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别就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 关事宜进行了规定。由于两者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 办理一定事务,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因此,在实践中, 时常有人将两种合同相混淆。本人近期所代理的河北省某 市的一起二审案件就遇到了该情况:一审法院虽有所意识, 但在最终的判决中还是错误地将居间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特 征及相互间的区别等做一下分析。 一、 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 396 条规定,

2、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 和受托人约定,由受 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主 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 础上。如果没有双方的 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 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 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2、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属于 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 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 处理委托事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 为,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当 然,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 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 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

3、人的名义和费用处 理委托事务,但是也允 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 务。 4、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我国 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以有 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在合同 双方没有约定有无报酬时, 合同法第 405 条也明确规定 委托方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5、 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 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合同采取何种 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 居间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 424 条规定居间合同为“居间人向委托人 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 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

4、所提供的居间劳务,包 括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 同的机会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 务。居间人的整个活动都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为目的展开的。 2、 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作 为中间商,居间人并不 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 第三人订立合同,他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 是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只 能按照委托人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 3、 居间人须是从是居间业务的人。目前我国理论界 对公民、法人能否均可 成为居间人存在争议,但却一致 认为居间作为一种营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居间人的资 格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居间人应是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的 人

5、。 4、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虽然居间合同是有 偿合同,但委托人的给 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报酬 的支付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 5、 居间合同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合同自双方意思 达成一致即告成立,同 时采取何种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 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 适用法律。 1、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 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 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

6、托人 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 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 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 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 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 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 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 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

7、只能在 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 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 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 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 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 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 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 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合 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 篇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发

8、布日期:XX-06-13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 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字体: 小 中 大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 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 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 ) 将二者合并归一。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 质的区别的: 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 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 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 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 于一个中介服

9、务人的地位。 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 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 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 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 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 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 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 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 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 减、

10、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 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 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 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 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 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 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 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 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 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 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

11、委托人予以承担 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 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 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 如果受托人 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则为行纪,行纪合 同中若委托人不支付相关费用,行纪人可行使留置权;居 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 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 委托合同: 费用/报酬 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 利息。 以谁的名义:以委托人名义 权利:法律效果

12、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 费用/报酬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 权利: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 费用/报酬居间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 权利:无介入权 篇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 篇一: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 1999 年的合同法确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其中第 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别就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 事宜进行了规定。由于两者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 理一定事务,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因此,在实践中, 时常有人将两种合同相混淆。本人近期所代理的河北省某 市的一起二审案件就遇到了该情况:一审法院虽有所意识, 但在最终的判决中还是错误地将居间合同认定为

13、委托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特 征及相互间的区别等做一下分析。 一、 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 396 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 和受托人约定,由受 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主 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 础上。如果没有双方的 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 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 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2、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属于 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 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 处理委托事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 为,还是单纯的事

14、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当 然,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 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 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 理委托事务,但是也允 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 务。 4、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我国 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以有 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在合同 双方没有约定有无报酬时, 合同法第 405 条也明确规定 委托方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5、 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 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合同采取何种 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 居间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 424 条

15、规定居间合同为居间人向委托人 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 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包 括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 同的机会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 务。居间人的整个活动都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为目的展开的。 2、 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作 为中间商,居间人并不 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 第三人订立合同,他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 是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只 能按照委托人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 3、 居间人须是从是居间业务的人。目前我国理论界 对公民、法

16、人能否均可 成为居间人存在争议,但却一致 认为居间作为一种营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居间人的资 格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居间人应是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的 人。 4、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虽然居间合同是有 偿合同,但委托人的给 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报酬 的支付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 5、 居间合同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合同自双方意思 达成一致即告成立,同 时采取何种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 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 适用法律。 1、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 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 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 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 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 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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