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可以签采购合同么-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8852782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31.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资代表处可以签采购合同么-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外资代表处可以签采购合同么-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外资代表处可以签采购合同么-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外资代表处可以签采购合同么-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外资代表处可以签采购合同么-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外资代表处可以签采购合同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资代表处可以签采购合同么-(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外资代表处可以签采购合同么外资代表处可以签采购合同么? ?篇一:外商代表处怎样缴税外商代表处怎样缴税虽然外商代表处无法直接进行经营活动,所以没有收入,但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商代表处仍有纳税申报和支付的责任。 一、营业税2)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3)总机构来华人员访问聘请的翻译费用;4)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5)总机构代表团来华进行以商务洽谈或签定合同为目的的访问,由代表机构代垫的各项费用。C. 代表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得冲减经费支出额。 (3)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核定利润率纳税型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

2、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4)免征型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 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个人所得税 首席代表和总代表应该向税务机关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无论收入来源是否源于中国境内,都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由总部出具的月收入证明

3、确认书。税务机关不接受外商代表在中国零收入。 篇二:外资代表处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外资代表处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总述: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到底是设立外资代表处呢还是设立独资公司呢?二者有何区别?那种更适合在华投资? 代表处,英文名为 Representative Office,简称RO。外商独资(商业)公司,英文名为 Wholly Foreign Owned(Commercial)Enterprise,简称 WFOE。下面,我们重点讨论外资代表处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区别有哪些? 代表处和外商独资公司均为外商在我国境内(港澳台除外)设立商业组织的业态方式,二者具体有

4、如下区别:一、二者功能和作用都不同: 代表处:代表处作为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先头兵,职能主要作为联络业务和市场推广而存在。其主要作用是帮助国外的母公司在我国大陆境内做一些联络性、准备性、辅助性的工作。代表处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再我国大陆进行经营性的商业活动。代表处不能直接以其名义和供应商或客户签合同(但是母公司可以与代表处的客户签订合同) ,不能申请独立的进出口权,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独立雇用员工等等。 备注:针对商业公司的代表处而言,其一般在以下几个情况中设立: 1、外商到中国投资的初期,对市场还并不是很了解。通过设立代表处,雇佣少数的员工(一般在 10 个以内) ,初步试探市

5、场,发掘商业机会、拓展企业形象、建立合作伙伴联系等。 2、已经和国内企业建立了初步的联系,但针对此行业而言,国内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和国外的母公司联系,包括合同的签署和货品的交付,都可以直接和国外母公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设立代表处,作为监督和日常联络存在。 3、从公司形态功能来说,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适用性、灵活性和扩展性将大大优于代表处。客户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组织类型。 二、政府对二者的态度不同: 政府对这两种组织形态的准入程度和监控力度是不同的。总的来说,对代表处宽,对独资公司严。以上这一点,从行业准入、税收安排、成立流程等等都看的出来。一开始,在很多行业,中国政府都只允许设立代表

6、处,而不允许设立公司。这段时间维持了很久,从 80 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就允许设立代表处,而外资的贸易类公司则从加入 WTO 之后才开 始逐渐放开。在 XX 年的商务部 8 号令颁布之后,才可以说外资的贸易类公司才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今年已是 XX 年,现在来看很多行业,比如广告、石油等,政策还是较严格,想成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还不是件容易的事。但成立代表处则相对容易的多,除了在金融等方面有特别的规定外,别的行业成立代表处几乎没有什么政策阻力。三、政府对二者的税收政策不同: (一) 、代表处的税收主要分三种: 1、国外母公司是律师事务所、审计所、咨询机构、财务公司等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 由于此类

7、代表机构在国内的服务基本上可以视为是国外母公司服务的衍生,在中国即使是设立代表处,所从事的事情和设立外商独资服务类公司也是没有多大区别的。这类公司属于特殊类型,可以购买发票,根据正常的 F 票税点纳税。 (不过目前这样的代表处很难申请) 2、从事服务业、贸易、代理等公司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这即是一般意义上的代表处类型) 。官方的定义如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

8、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此类代表处在中国是无权签合同,无权收费的。此类代表处以市场推广和商业联络为主,税收主要是通过按经费换算的办法来计算。预计税率为支出经费的 10左右。 3、国外政府或一些国际非赢利性 NGO 组织在国内的代表处,或者出具证明文件证明代表处从事自营贸易而非代理贸易。此类代表处在获得税务局的免税核定之后,可以申请免税。 (二) 、外商独资公司的税收: 和普通的公司一样,完全根据中国目前的税收政策进行。一般增收 5的营业税,或是 17的增值税,33或 15的所得税,以及相关的别的税收。 四、二者人员聘用方面不同: 代表处无权独立招聘员工,必须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的有资质的人才中介

9、机构进行操作。 外商独资贸易公司可以独立招聘员工,可以独立给员工交三金或四金。五、二者金融服务不同: 代表处可以在银行开帐户,也可以接收外汇,不过只能作为日常经营开销用途。不可以在银行开 L/C 帐户,以及获得其他的更广泛的金融服务。但外商独资的贸易类公司则可以在银行开各种类型帐户,只要满足银行的相关要求。并可以通过各种金融机构,享受融 资、理财等多种服务。六、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一) 、代表处要求: 1、国外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去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2、上海要求代表处租赁涉外的写字楼作为注册地址。3、代表处没有注册资金要求,而独资公司要求注入具备和投资规模相符的注册资金。 4、代表处对国外

10、母公司的资质和市场地位没有太大要求,但独资公司对母公司有一定要求。七、二者成立的流程不同,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简单描述不同: (一) 、时间 1、代表处成立需要 1 个月时间。 2、外商独资公司,全部成立完毕需要 2 个月时间。如果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或是进出口资格,需要额外的 1个月。 (二) 、流程 1、代表处成立首先通过上申请,工商局受理后就可以办理。 2、外商独资公司,需要首先获得外经委的审批,然后办理营业执照等。 (三) 、最终获得的证件: 有些证件是只有外资贸易公司有的,而代表处则没有。比如财政登记证等。 篇三:外企代表处的职能和权限,设立外企代表处,分公司、外企代表处的职能和权限,设立

11、外企代表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的区别是什么很多人注册成立离岸公司后想要回大陆设立一个点,比如说设立香港离岸公司后,想要在大陆设立 office。如果不是直接挂牌经营的话,是可以在大陆成立代表处的,需要去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也可以找国内代理公司帮忙登记。不过,因为大陆每个地方的工商管理局的要求不一样,所以要什么资料以及有哪些要求,这些都要直接去咨询当地的工商管理局。外企代表处的职能和权限 我想知道外企代表处的职能和权限,它和分公司有什么不同,还有就是有了代表处是否还需要代理商或者战略合作伙伴呢外企代表处的职能说白了就是业务联络处,是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是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只是主要税

12、款要交到总公司所在地,而且一些审批手续及业务活动是受总公司限制的,很多重要材料需要总公司盖章。至于代理商和合作伙伴,那是具体经营问题,总之代表处是代替不了的,但代表处可联络代理商或合作伙伴,或者也可以说是代理商和合作伙伴的上一级部门。设立外企代表处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涉外楼宇);6、设立登记表;7. 公司开业证明及认证书原件;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都要原件和中文的译文和翻

13、译人员的身分证明。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的区别是什么分公司是指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有 2 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虽然说起来有 2 种不同的形态,但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代表处:“XXXXX 代表处”只有在一种地方会出现这样的称谓,那就是外商在大陆直接投资设立的代表处,比如“美国阿而赛热能东莞代表处” 。内资公司是不能设立代表处的至少从工商的角度而言,不可

14、以设立。办事处是一种老的说法。从 XX 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不再办理。税收(发票)方面:分公司:可以购买当地发票,可以签合同,可以在当地交税。可以独立或非独立核算。代表处:不可以买发票,不可以签合同,所有的开销必须来自国外母公司汇款。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篇四:案例分析 1:外资代表处员工需要纳税吗?外资代表处员工需要纳税吗?一、基本案情某外资企业苏州代表处(非法人机构)成立于 XX 年 9月,主要从事与总机构业务联络、市场调研等业务,自成立以来一直零申报。XX 年 8 月,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该代表处存在生产经营业务,外籍管理人员收入也较代

15、表处收入藏于“无形” ,但是从未缴纳过任何税款。对此,稽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该代表处声称,其是境外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为在中国大陆调研市场而设,只负责一些铺垫性、前瞻性的工作,所有的运营经费都由总机构直接划拨,没有应税项目。目前,该代表处主要为总机构搜集和分析几家在华跨国公司的财务数据,以便为总机构投资决策提出建议。代表处共有员工 21 名,其中 3 名外籍人员,分别担任首席代表和其他高层管理职务。由于偶尔来华,这些外籍人员都未达到居民纳税人标准。其余的工作人员通过劳务公司聘用,个人所得税均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税务机关稽查后发现,该代表处通过多种方式偷逃税款:1.由所属总机构的全资财务外

16、包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在境外签订财务外包协议后,分包部分业务给该代表处,财务公司结算收入后通过总机构以经费名义划拨给该代表处,代表处不计收入,少缴营业税(见图 1) ;2代表处首席代表取得由境外总机构支付的薪酬 40万美元和境内代表处支付的海外津贴 10 万美元。XX 年,首席代表实际在华工作天数 73 天,未就其境内、境外所得在华申报纳税。其他外籍高管取得的薪酬 39 万美元名由总机构支付,实由代表处挂在与总机构往来账中。外籍高管实际在华工作天数 276 天,已达居民纳税人标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见图 2)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对该代表处偷逃的营业税及附加、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追缴及处罚。第 1 页 共 2 页二、争议焦点(一)关联企业境外承接业务、上处理电子数据包是否应在中国境内纳税该代表处认为,其总机构的全资财务公司在境外承接了代理记账、财务咨询等财务外包业务,代表处利用总机构财务系统在上处理代理记账业务,该系统数据处理中心在境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鉴于该业务的承接、实施、结算均发生在境外,因此,该代表处不应承担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