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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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合同赔偿培训合同赔偿篇一:员工培训协议书(支付补偿金)员工培训协议书甲方(出资培训单位):乙方(培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部门: 职务:甲方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同时为了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统一出资送乙方参加培训。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一、培训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培训地点为 。参加为期 天的培训。二、培训是以脱产学习或非脱产学习的形式进行。三、培训费用共计元(人民币) ,含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及培训的差旅费、住宿费等,由甲方全部承担。四、乙方参加培训学习期间的薪水,计入正常考勤,按照乙方当前在甲方服务的基本月薪

2、计算,由甲方支付。五、乙方如果在培训学习期间辞职,应向甲方交纳所负担的全部培训费用,并应退回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培训期间的工资。六、乙方通过培训,未取得合格成绩者,培训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七、培训结束后,乙方回到甲方工作(自培训结束之日起计算) ,应在甲方服务至少年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八、乙方培训后为甲方服务的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时离职,乙方应在离职时返还服务期尚未履行的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乙方在签定协议后,尚有 8 个月未履行,则应缴纳培训费培训总费用(8/36)以此类推;同时还须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相同金额的违约金;因违纪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只需返还服务期尚

3、未履行的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九、如乙方在服务期限内离职的,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还清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前,甲方有权暂停为乙方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十、竞业限制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包括投资于)或与他人合作或者与甲方同类的行业。2、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处离职(含甲方解除乙方聘任合同而离职,下同)的,离职后两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3、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都不能自办或以亲属名

4、义创办或与他人合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含合伙组织、个体户,下同)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与甲方的重要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已经或可能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4、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元,乙方应按月前往甲方处领取,如乙方未往甲方处领取,则视为甲方已按约定发放补偿金,乙方应按约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5、如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每违反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币伍拾万元。 十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培训费及其赔偿问题培

5、训费及其赔偿问题一、单位索要培训费的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所

6、以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否则劳动者不必赔偿。二、以下几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不赔培训费1、是在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付培训费。劳办发(1995)264 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 3 条:“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赔偿培训费也无效,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2、劳动合同期满,不用赔

7、付培训费。培训费的约定只在当期合同期内有效,在续签的合同期内对上一期合同期内对培训费的约定因为上期合同的到期而失效。3、培训范围是:学历培训(含大中专院校的代培生)、外语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出国业务培训、职称晋级培训等,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结构而对人员进行的转岗培训。4、公司严重违约在先,比如拖欠工资、强迫劳动者劳动等,只要有明确的证据,劳动者提前解约不属于违约。5、劳动合同中“预定”的培训费不需要赔偿,单位没有实际支出培训费,因此不需要赔偿。三、培训费如何赔付由于员工接受培训的收益者不仅是被培训者,还有用人单位,所以劳动者赔偿培训费时候按照为单位的服务的年限长短来赔偿。1、约定服务期的

8、,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2、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合同期限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3、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 5 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流动人员培训后回出资单位工作时间不到五年的,单位可按实际工作时间,以每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取培训费。4、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篇三: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李某 XX 年 5 月应聘进入北京某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公司后即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了二年的

9、时候,由于公司经营的需要,公司决定派李某前往上海参加业务培训。公司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出资30000 元送李某进行业务培训,李某在培训后,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为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若三年内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完成培训回到公司,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后,于 XX 年 5 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李某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 XX0 元培训费。李某以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拒绝履行相关承诺,双方遂产生争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用?2、李某赔偿的培训费数额应如何计

10、算?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培训及其赔偿签订相关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

11、接受用人单位的出资培训后,当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可依据与劳动者签订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培训协议的约定,因此,公司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用。至于李某赔偿的培训费数额如何计算,应根据李某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公司约定的服务期限是三年,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是 30000 元,将培训费按服务年限等分,劳动者每服务一年应递减 10000 元。李某经过培训后,

12、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一年,所以应当赔偿公司两年的培训费即 XX0 元。 综上所述,如果李某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篇四:案例违反培训协议约定的赔偿问题案例:张某于 02 年 7 月进入甲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郑某与 04 年 7 月进入甲公司,并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 6 个月的试用期。04年 10 月公司安排二人到日本参加培训。单位与张某、郑某二人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张某与郑某培训后须在公司任职 3 年,否则赔偿公司 5 万元。二人回国后,在 1 年内同时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甲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3、提起仲裁,要求二人赔偿培训费用。案例分析:1、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1)提供专项培训费用;(2)进行专业技术培训。2、培训费用的范围。根据实施条例第 16 条的规定,培训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至于劳动者在参加培训期间企业为其支付的工资及各项社保费用,是基于劳动

14、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基于培训产生的,也不属于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的直接费用,所以不应计入培训费用中。3、未遵守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给付违约金的情形。(1)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违约金。 (实施条例第 26 条。 )4、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违约金应该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第 2 款。 )5、劳动

15、合同期限先于服务期届满如何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先于服务期终止的情形下:(1)双方当事人对此可以约定;(2)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服务期满。篇五:培训合同管理规定培训合同管理规定一、培训合同目的: 规范公司培训管理,遵守“谁培训,谁受益”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内部公平。二、培训合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三、培训合同签订的原则:1、平等原则: 公司员工在签订培训合同时,执行同样的标准;2、费用决定原则:培训合同的期限,根据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确定,费用越高,合同期越长;脱产培训时间在一周以上(不包括 7 天)的,脱产期间的工资部分也应列入培训总费用;3、服务期累计原则:员工在

16、前一培训合同未到期时参加其他培训且按规定需要签订培训合同的,合同服务期将累加,即后一培训合同的开始日期应从前一合同的终止日期开始计起,但培训合同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 5 年;例如:本次签订培训合同时间为 14 年 5 月 31 日,本次培训合同期为 12 个月,上次培训合同截止日期为 14 年8 月 9 日,则本次培训合同期为,14 年 8 月 10 日15 年 8月 9 日;4、先签合同后培训原则:员工应在培训申请或请示获得批准后,即时签订培训合同,签订合同后方可办理财务借款及其他等事宜,未签订培训合同不得办理以上事宜,亦不得进行培训费用报销;四、培训费用的组成:培训费用=培训课程费用+差旅费(车船费、住宿费等)+各类补贴+各类辅助费用;五、培训合同期限的终止或缩短:1、自然终止:因培训合同到期而致使培训合同终止。2、补偿性终止或缩短:受训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以内训形式,积极传播或推广受训知识,使公司其他员工相关知识或技能得到提高的,经行政部评估后,可根据评估结果缩短或终止培训合同。六、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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