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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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合同违约劳务派遣合同违约篇一:劳务派遣合同的纠纷如何处理?劳务派遣合同的纠纷如何处理?劳动法实务 “劳动力派遣” ,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 ,又称“劳动派遣” 、 “劳工派遣” 、 “劳动力租赁” ,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

2、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

3、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 ,或叫“反向劳务派遣” ,其实就是假派遣。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 “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应注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4、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

5、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 60 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规定

6、:“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

7、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篇二:因为劳务派遣合同产生了劳动纠纷解决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因为劳务派遣合同产生了劳动纠纷解决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

8、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 60 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

9、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

10、影响。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篇三:劳务派遣协议(修订版)劳务派遣协议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进行劳务派遣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理、协商、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11、、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在同工同酬及依法参加工会等方面的权利。第二条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变更、注销或单位停业、关闭、迁址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服务项目等变化时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甲方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乙方移交给甲方的与乙方不存在任何纠纷的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招工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备案手续。第四条 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核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条 甲方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转存和管理个人档案。第六条 甲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待遇状

12、况等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以保障甲、乙双方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被派遣劳动者原则上由乙方根据用工需求自主招收且自主使用,乙方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并将他们的表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甲方反馈和沟通。第八条 乙方应结合单位实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劳动纪律、法律法规等教育。第九条 乙方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与员工签订岗位协议书 ,明确岗位职责,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相关依据。第十条 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在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时,乙方对其工作岗位可做相应调整或根据

13、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但调整后的岗位条件不得低于原岗位。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收集被劳务派遣劳动者办理招工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及时转交给甲方。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前相关事宜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并支付相应费用。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按乙方规定加班的,乙方应安排被派遣劳动者调休或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用工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

14、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乙双方均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六条 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四章 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第十七条 乙方增加编制外用工必须先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并出具相关证明,于每月 15 日前将增减变化情况通知甲方,甲方按批准的名额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减少被派遣劳动者,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甲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如被派遣劳动者提出异议,由乙方负责解释,甲方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应对。第十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规定的,由甲方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第二十条

15、 被派遣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合同期内的病假、事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均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负责女工生育保险的申报工作。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期内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乙方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伤待遇相关手续。乙方负责支付因工伤所需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以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的其他费用,甲方应负责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善后工作,乙方可予以协助。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直接打入乙方提供

16、的账户。第二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患病或死亡的,按国家、省、市规定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被派遣劳动者故意自伤、打架斗殴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残、致死的,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由甲方处理善后事宜,乙方予以协助。第二十四条 在乙方从事特殊岗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员工本人须持有有关证件,由乙方负责监督执行。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的结算第二十五条 甲方每月 15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当月各项费用明细发送至乙方,乙方每月 20 日前按明细金额将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费足额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必须体现乙方全称)或以支票形式支付。甲方确认费用到账后,开具正式发票(项目设代收保险费、代理费) ,由乙方到甲方处取回。第二十六条 甲方社会保险采取并户管理模式,社会保险费明细金额四舍五入计算后保留两位小数,乙方应缴纳社保费总数与明细列表合计数略有差别时,甲方有权在一元范围内自主调剂。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被派遣到乙方后,被派遣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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