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厂房租赁合同无效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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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厂房租赁合同无效的代理词农村厂房租赁合同无效的代理词篇一:买卖宅基地无效合同代理词买卖宅基地无效合同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张大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法律和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争议宅基地为原告张大、张二及被告张三的共有财产。父母 于 1983 年、1990 年去世,留下遗产*宅基地*平方米,有邻居*证言、*村委会证明。而张大、张二、张三是*平方米宅基地继承人,至今未对此遗产进行分割。二、被告张三和王某就该争议宅基地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1、张三为无权处分。宅基地为三人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 89 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

2、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非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转让,而被告张三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未经权利人追认及张三事后未取得处分权,买卖宅基地协议应认定无效。2、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首先,被告王某在*镇已购买房屋,对于王某是否是农村户口存在异议,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63 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在 1999 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 2 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

3、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准为违法建造和购买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臵宅基地。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其次,王某原是后*村村民,在后*村长期居住,常理应拥有一块宅基地,其不能再购买另一块宅基地,被告和王某的买卖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的规定,被告是不能再拥有另一块宅基地的。由于被告张三与王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

4、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合同无效,该买卖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同样的表述。再次,王某不是*村村民,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无效,转让行为没有征得集体组织同意;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个人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在本村集体内转让,所以本案宅基地转让无效(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5、综上,被告张三和王某签订的合同由于是无权处分以及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的规定,被告应当及时退还原告宅基地。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强制行规定,该合同没有履行,也不可能履行,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自始没有发生变更也不可能发生变更,因此,原告的要求仅是退还本属于自己的宅基地,望贵法院判如所请!此致 *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律 师:*年 月 日篇二: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一、我方合同应属有效 1、首先,结合本案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房屋所有权人苏桂祥将房屋出租

6、后,对案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始终不闻不问,经数次转租至今均未提任何异议,可以推定其知道涉案房屋转租的事实,其应当是认可房屋转租的;2、其次,我方承租涉案房屋作为教室使用业已超过六个月,根据最高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我方所签定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二、第三人之合同,涉及我方承租部分当属无效,第三人不能藉此侵犯我方保有的租赁合同相关权利。1 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合同成立在先的。 ”而我方合同合法成立在先,并且连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半年有余,因此该第三人之合同涉

7、及我方部分当属无效;2、合同具有相对性,而本案合同系双务合同,结合本案被告将我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可推知被告系打算通过整体转租而达到“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经对方同意,才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而依据庭审查明情况来看,本案被告将涉案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其始终没有跟我方协商和请求同意,因此其转租行为当属无效,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对本案形成讼争一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本案之既有事实,均未成就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条件,因此不应当予以解除。1、本案合同中关于“强行

8、终止合同”等内容的合同条款文字表述,并非“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事实标准,而只是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双方议定,因此该条款不应作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与否的判断标准;2、即使该条款认定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那么该条款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既不明确也不具体,应当视为没有约定,因此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法院对此种合同约定解除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和利益衡平,以维护交易稳定,否则此类案件将层出不穷。篇三: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某某诉某某解除合同纠纷一案,贵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作为某某的代理人,除上次简易程序发表的代理意见外,现补充如下代理意见: 一、莫某不仅拒交土地青苗补偿费,亦将本案

9、争议土地转租他人,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将土地转租他人之前,承租人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本案中,某某在没有约定及征得某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转租他人,根本违背了双方之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二、本案协议第三条应当认定为“赠与条款” 。 关于本案争议土地租赁费用问题, 协议仅约定了青苗补偿费,也即某某使用土地造成了该土地农作物的收益损失,某某每年给予青苗费系对农作物收益的补偿。然,协议 第三条约定,该块土地被征占,某某享有 60%土地补偿权益。纵观协议及案件事实,某某除青苗补偿费外未给予某某任何相关土地使用款项。而,该地块被国家或其他单位征占,某某将永久丧失该地块。根据我国

10、法律之规定,土地一旦被征占,补偿费分为三类: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及青苗费、地上附作物补偿款,征占单位给予的土地补偿费,极大部分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所用,即让失地农民有所居、有所发展。某某及某某一旦失去该块土地,理所当然应当享有上述补偿费。然,本案中,关于土地永久丧失,某某在未给予某某进行过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享有 60%的土地征占款的约定明显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且损害了某某的权益。关于协议第三条,某某以零付出的方式,收获土地征占款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某某对某某的无偿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偿赠与合同,赠与物在交付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争议土地尚未被征占,某某亦未收到土地补偿

11、款,因此,赠与人某某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将其与受赠人某某签订的协议第三条撤销。三、本案某某与某某签订的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认为无效。本案中某某租用协议土地并未用于农业生产,给土地造成了永久的损害,使用过后其恢复土地的成本及费用承担问题协议未有明确约定,因此一旦某某不予对该块土地进行复垦,在某某无力复垦的情况下,该块土地就只能丧失其农业功能,造成我国农业用地的浪费。故此,我国土地管理法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且禁止浪费农用地,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均为非法用地。因此, 协议将该块土地约定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当属无效,其约定及其合同的实际履行损害了国家及本村集体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认协议相关约定无效。由于本案协议所有条款均是围绕某某占用某土地“建厂房”而得以成立,故此“占地建厂”成为了所有条款的基石, “占地建厂”相关约定无效,置根于之上的其他约定当然丧失了基础,均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某某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符合解除协议的要件;关于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某某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协议的约定及实际履行均损害了国家及集体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认为无效。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参考资料:杭州律师/hangzhou代理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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