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本运作之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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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变更2016年5月,目录,一、股权转让 二、增资 三、减资 四、变更登记、备案登记,1、股权转让,1.1、股权转让方式 1.2、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况 1.3、股权转让特殊形式 1.4、股权转让流程 1.5、公司股权转让所需工商资料 1.6、股权转让限制 1.7、股权转让税务处理,1.1、股权转让方式,1、股权溢价转让 2、股权平价转让 3、股权折价转让 4、内部转让、第三人转让 5、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6、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1.2、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况,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

2、转让; 5、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变动;,1.2.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1.2.2、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

3、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从而绕开股东会无法或者很难召开的难题。此处出让股东的通知义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的转让事项应当包含拟受让人、拟转让价格、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以便其他股东作出合理判断,行使优先购买权。,1.2.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4、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1.2.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

5、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1.2.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

6、、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但法律又无明文的规定或其它

7、的救济手段,针对上述现状,新公司法突破了传统的资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作为股东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符合法律三种情形之一;在程序上要求,提出异议回购请求权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1.2.5、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

8、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同时公司法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1.3、股权转让特殊形式,1、股权质押可

9、能带来的股权转让 2、股权出资带来的股权转让 3、“人走退股”式的股权转让 4、股权捐赠 5、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6、股权赠与 7、股东继承,1.3.1、股权质押可能带来的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担保法、物权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国家工商局2008年9月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该办法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主要是考虑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股权质押可能带来的转让问题。根据该规定,股权质押,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0、,1.3.1、股权质押可能带来的股权转让,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1.3.2、股权出资带来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定以及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对外出资设

11、立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对于“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不得用于出资。 操作路径为:a作为b公司的股东,持有b公司的股权,a拟与其他股东一起设立c公司,a以持有b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向c公司,c公司设立后,即持有b公司的股权。,1.3.2、股权出资带来的股权转让,从公司法鼓励投资的立法宗旨看,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可以以其股权对外投资,因此,此种情况下,关键是看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但即便是公司章程中没有限制转让股权,那么股东以所持股权对外投资,仍然面临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只有当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股东才能以股权对外出资。,1.3.3“人走退

12、股”式的股权转让,目前,在许多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通常都规定:股东因调离、辞职、除名、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为此,近年来此种纠纷很多。但普遍的意见及判例认可了章程的规定,主要依据就是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山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退休、解聘、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但未规定具体受让人,且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股东会确定的股东有权受让该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未作规定,且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一方请求以评估方式确定股

13、权转让价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3.4、股权捐赠,关于股权能否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股权是财产权,因此作为捐赠应当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但股权捐赠经历了不同的时期,按照财政部财企200395号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是不能捐赠股权的,对个人没有提及。财政部财企2009213号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提到了个人捐赠股权的规定: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公益性捐赠,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1.2

14、.5、离婚中的股权转让,夫妻离婚时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与第三人一起设立有限公司形成的股权;二是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形成的股权。 针对离婚中的涉及对外投资股权的分割,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对股权分割与公司其他股东达成一致或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按协议办理。如果达不成一致,进入诉讼的,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办理。,1.2.5、离婚中的股权转让,对第一种情形的,法院按以下原则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

15、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1.2.5、离婚中的股权转让,对于第二种情形的,由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的时间为2003年12月,那时公司法还未修改,还未出现一人有限公司,因此该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该解释对个人独资企业分割的规定办理。即一方主张经营该一人有限公司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

16、,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一人有限公司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一人有限公司的,可以将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双方对转让款进行分割,如果转让不成的,只能解散公司,就解散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割。,1.2.6、股权赠与,股权赠与,分为两种:一是股东生前将股权赠与他人,二是股东遗赠,股东遗赠股权又包括遗赠抚养这一情况。 对于股权赠与,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股东对于自己的股权,可以自由处置,因为赠与没有对价,因此,不必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也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是股权赠与是转让的特殊形式,转让就包括有偿和无偿两种,赠与也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以及新增股东,规定了原有股东的表决比例。即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新增股东,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同意。而股东赠与股权,产生股东变化,应当履行相关的程序。最高法院对执行股权也依照公司法做出了程序性规定。为此,提出如下设想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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