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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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进口国际货物买卖(进口/出口)合同出口)合同 (中文版)合同编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卖方(签章) :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买方(签章):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 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失,卖方应赔 偿由此而造成的全

2、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 港、收货人编号并书以“防潮”、 “小心轻放”、 “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 第五条:交货条件: FOB/CFR/CIF/ , 。 除非另有规定“FOB”, “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通则 (INCOTERMS1990)办理。 第六条 装运日期: 第七条 装运港口: _ 第八条 卸货港口: 第九条 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 FOB 或 CFR 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 CIF 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

3、 投保 险;附加险: 。 第十条支付条件: (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后,应在交货日前 天,由_ 银行开出以卖方 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 天内有效。 该信用证适用 UCP500/UCP600/ 的规定 (2)托收(D/P 或 D/A)支付: A、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跟单汇票(D/P) ,连同装运单 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B、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D/A) ,汇付款期限 为 后 ,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买方所在 地银行和买方_ 银行交给买方进

4、行承兑,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装运单据, 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3)汇付(T/T 或 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装运单据后 日内,以电汇/ 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4)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 天内,以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单据: (1)卖方按照以下不同运输方式向买方提供相应单据: A、海运: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_ 公司。 B、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 单独开列) ,发

5、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3)在 CIF 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 (4)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 份。 (5)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6)原产地证明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第十二条 装运条件: (1)FOB 条款: A、a、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 公司_ ,(电报:_ ),负责办理租 船订舱事宜。 B、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 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 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C、买方应在装船期前 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

6、,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D、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E、如果船只不能在卖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 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和此期间的货物保险费用。 F、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 均由卖方承担。 G、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一切 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 和 CIF 条款: 卖方于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 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 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 号、品名、发

7、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三条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第十四条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其质量、规格和工艺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标明商标的 货物包装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保证期为自货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 12 个月。在质 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 理或更换货物。 第十六条检验: 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买方有权向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 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七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 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

8、装、安 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前 条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应在收到索赔 要求后 天内回复买方。 货到目的港起 12 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和工艺问题而出现的损伤,买 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 赔,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 天内回复买方。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 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 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9、,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事发 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 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2)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以及卖 方是否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3)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解除 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十八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应当提 前 通知买方,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且可以同时相应减少议定的货款支 付金额,并通知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该减少的部分作为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 5。卖方若逾期 10 个星期仍不

10、能 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卖方如期支付上述违约金。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 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中国-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 裁将在西安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具 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附加条款: (1)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 国法人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 。 (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 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3)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若有差异, 以中文为准。卖方: 买方:(签字) (签字)Sales ContractContract No.:Conclusion Date:Conclusion Place:The Seller: Address: ;Zip Code: Tel: ; Fax: The Buyer: Address: ;Zip Code: Tel: ;Fax: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and the Buyer agrees to by the under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12、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below:1.Name of Commodity, Specification:Quantity:Unit:Unit Price:Amount:Total Value:2.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orers:3.Packing:To be packed in new strong wooden case(s) or in carton(s),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ce ocean/parcel post/air freight transportation and

13、 to change of climate, well protected against moisture and shocks.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and loss of the commodity and expenses incurred on account of improper packing and for any rust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or improper protective measures taken by the Seller in regard to the packing.One full set service, maintenance and operation instructions con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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