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集体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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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工 资资 专专 项项 集集 体体 合合 同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工会(盖章) (盖章)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签字) (签字)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审核机关(盖章)审核时间: 年 月 日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参考文本)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1.在上年度企业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

2、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为 元,上调比例为 。2.工资调整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发标准: 。4.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5.职工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 。6.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 日支付全体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7.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8.职工在病假、事假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支付办法为: 。9.奖金的分配形式: 。10. 生产性津贴的分配形式: 。11. 生活性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

3、2. 采暖费补贴标准为: 。13. 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为: 。 第三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集体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2.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3.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第四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合同:1.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五条违约责任1.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框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2.

4、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3.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本合同经单位 届 次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由单位于10 日内报送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报送之日起15 日内,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第七条本合同由集体合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监督小组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企业和工会联系会议汇报。联系会议有权针对问题适时协商。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

5、执行。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上级工会各一份。以上所列条款已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集 体 合 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工会(盖章) (盖章)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签字) (签字)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审核机关(盖章)审核时间: 年 月 日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与 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集体合同规定、 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签

6、订本合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单位和全体职工双方共同努力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实现“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第二条 本合同对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三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单位和职工。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四条 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

7、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单位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第二章第二章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第六条 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协商机制。单位应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单位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

8、理的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根据生产经营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第七条 单位实行 工资制(周薪、月薪、年薪)。第八条 单位以 币形式每月 日前向职工支付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公司随工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公司发放奖金(发放时间、发放标准、人员范围)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执行。第九条 单位和工会在每年 月份,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大连市年度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人工成本水平、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后,开展本年度工

9、资集体协商工作,并与 月 日前完成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协商结果。第十条 单位可根据大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协商,确定本年度单位实际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应当符合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二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的工时制度。部分工种因生产和工作特点,不能适应以上工时制度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以保

10、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报新区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 工时制度,并将具体工种岗位及工时制度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严格控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或进行补休。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第十四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第十五条 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职工病假工资为正常工资的 %。职工的婚丧假、产假等休假制度,严格按国家和大连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单位实行带薪

11、年休假制度。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保护第十七条 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特殊劳保用品及每月 元 费,并于每年 月组织 次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

12、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单位按规定分别对在岗职工、新进职工、转岗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方面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第十九条 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该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单位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第二十条 工会应协助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

13、度及操作规程,每年组织 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害职工身体健康问题时,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工会、并在规定时间向安全监察部门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会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单位应依法对因工伤亡人员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公司工会应依法监督公司落实对工伤人员的赔偿和补助。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 号)禁止从事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第五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

14、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第二十四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伤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待遇。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宿等条件。第二十六条 单位可委托工会制订和实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补助的条件、标准、程序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规定,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第六章 职业技能培训第二十七条 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 %的标准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制定和实施年度职工教育计划,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及教育计划制订实施应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对职工进行岗位、技能等培训,也可与大专院校签订委培协议,选送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学习深造,具体人选由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形成专项制度后公布执行。第二十九条 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对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办法由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形成专项制度后公布执行。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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