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建筑施工项目合同风险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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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建筑施工项目合同风险防范建筑施工项目合同风险 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 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回避的,通过人的主观努力 往往无法控制。例如,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有, 工程变更在 15%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这 叫做工程变更风险;又如合同价格规定不予高速,则承包 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在一定范围内高速,则承担部 分风险,这叫做市场价格风险;还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内,承包商必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索赔失效, 这叫时效风险。 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能通过人 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风险。在相当多的国内施工合同 中,业主利用

2、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使得条件, 在合同协议中或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 让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为了急于承揽工程,在合同协议 中,对自身权利不敢据理力争,任其摆布。对合同谈判只 重视价格和工期,对其他条款不予注意。这样即使不平等 的合同也愿意签,甚至有欺骗的合同也敢签,在合同签订 上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承包商不是作为法人权利主体参与对等的合同谈判, 而是受制于业主,这样很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在这种 心理状态下很难体现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 性,承包商十分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协和许诺,轻率 地签订了既没有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兑现的“君子协定” , 承包

3、商对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 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承包商对合同缺乏识 别力,当合同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 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时,没有辐射能去 修改完善它,不自学的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隐含风险,最终 在合同施工中导致了承包商的损失,因承包商对合同审查 不严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应有的合同风险,带 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指导思想上,力争签订一个有利的合同且始终坚持 “利益原则” 。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 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 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所坚持 的最基本原则

4、。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 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来生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 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风险较少,合 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 约束性条款,实现承包商签订一个有利合同的目标。总之 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我们任何承 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 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 则。 在人员配备上,让熟知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商 签合同。大中型建设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聘 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使合同质 量很高,其中隐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

5、风险责任条款 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商必须具备既懂工程 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的综合 素质谈判人员,才能保证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 信息对称的状态,增加谈判的力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因此承包商必须缓建工程合约部,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 子。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签订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证。 在策略安排上,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 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承包商对于业主在 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 受业主的免遭条款。否则,合同履行中业主就有可能引用 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商的损失拒绝补 偿,并应用免遭条款对

6、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 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 规定得具体明确。 承包商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 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 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 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 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 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 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 现歧义及时沟通。 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 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定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一字 千金,而非一诺千金。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 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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