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新签的分包合同,该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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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新签的分包合同,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新签的分包合同,该 如何计税?如何计税?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而且是由发包方进行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新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老项目,按营改增相关文件的老项目规定交纳增值税。一、分包合同的类型选择案例:XX 年 4 月 30 日之前的总承包合同是老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按 3%算税。工期问题,为了加速工程完工,XX 年 5 月 1 号之后,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哪些?1、专业分包合同;2、劳务分包合同;3、清包工分包合同。那么,三者有何区别呢?按照建筑法规定,总包跟专业分包人,可以针对

2、工程项目中的劳务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叫劳务分包。第一,专业分包,讲的是分包人包工包料,才叫专业分包;第二,清包工分包合同,是分包人包辅料又包劳务;第三,劳务分包合同,纯粹是劳务,没有辅料也没有主材。这三种分包的界定,5 月 1 号以后,第一,专业分包合同一定是包工包料的,新项目选择11%的一般计税方法;第二,清包工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营改增以后,按税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 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11%,但实践当中,XX 年 5 月 1 日之后,清包工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一定是选择简易的。法律上,没有清包工合同的说法。民法当中,分包只有两种,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税法中

3、出现了清包工的概念,所以签订分包合同,要么叫劳务分包合同,要么叫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里面一定有个条款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条款:总包提供设备、材料,就是清包工合同,按照 3%上税开票给总包;如果合同里面写了材料由分包人提供和自行采购,就是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人按 11%给总包开票。因此签合同的时候,如何界定清包工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需要看材料和设备提供条款的约定。特殊情况:很多总包、分包的施工企业,明明是老项目,已经施工但是还没有完工,赶工期了,总包一定是简易计税的,分包合同可能是营改增之后签的,只要分包人是清包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那么分包人选择简易;专业分包人包工包料,总包是老项目选择简易

4、,如果分包人选一般按照 11%,总包在支付工程款的时候,给的工程款是3 个点的,开 11 个点的票,就要承担 8 个点的税。所以在 XX 年营改增后签订的分包合同,肯定是选择清包工最合适。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包人按照建筑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是 XX 年 5 月 1 号以后的,新项目。业主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人是包工包料的,总包和分包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人做的项目其实也是属于老项目的一部分。去年国家建设部出了一个工程造价文件的规定,XX 年5 月 1 日之前已经发出招标通知书,5 月 1 号之前中标,签订合同,无论动工没动工,都要按营业税体制下的计价体系

5、来计价。如果是 XX 年 5 月 1 号之前中标,但是合同是 XX年 5 月 1 号之后签的,可以按照增值税计价体系来重新计价,营改增的工程造价是按照裸价+裸价*11%,就是工程造价。上面最开始的那个案例,总包跟业主是 XX 年 5 月 1 号之前签的,总包是老项目,总承包合同是按照营业税体制下的计价体系来做工程造价的,总包在 XX 年 5 月 1 号之后签的专业分包合同,工程造价不变,是属于总造价的一部分,所以都属于营业税体制下的计税体系,分包人是专业分包人的情况下,虽然从新老项目的判定标准来看是属于新项目,但是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人也应该选择简易计税。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

6、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二、各地税务局发文规定有一些地方国税局明确发文规定: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中第 31 条:“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规定如下:“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2、北京市国税局建筑业 26 个热点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XX 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 5 月 1 日后签订分包合同

7、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 4 月 30 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 5 月 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特殊情况下:分包人在 XX 年 4 月 30 号之前早就动工了,合同是后补的,可以选择简易。3、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三条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4 月 30 日前,5 月 1 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

8、法?答: 财税 36 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4、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 17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XX 年 4 月 30 日前,5 月 1 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答:财税 36 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

9、简易计税方法。5、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第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6、四川省国税局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第4问:建筑总包方将部分项目分给工程分包方,分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建筑安装行业“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答:一般纳税人分包的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老项目,清包工工程以及甲供工程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7、上海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问答第 2问:营改增后,如果上包对业主还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作业,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于 XX/5/1

10、 之后签约及开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项目方式进行预缴开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那还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问题吗?答:上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包可根据规定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上下双方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目前对于这一块,国家税务总局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取决于地方执法时与当地税务局交流。但云南没有,云南要选择一般计税。专业分包人不是包工包料,XX 年 5 月 1 号之后开工,专业分包人买材料可以抵扣,但是分包人买多少材料呢?分包额有多大呢?很难去衡量。做专业分包,虽然可以抵扣,但是没有多少材料可以买。例如爆破工程,总包让分包爆破,矿山用雷管炸弹之类的,需要分包有

11、相应资格去购买。若是包工包料,专业分包,税务就很重,所以要选择简易,以总包为标准。分析结论:总包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分包开工日期在 XX 年5 月 1 日以后,一般情况下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三、工程造价体系根据财税XX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基于此分析,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到底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总分包之间一定进行商议考虑各自的税收成本,选择对双方都能节省税收成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最有根据的还是工程造价体系。因为分包人跟总包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重新按照增值税的计价体系去加钱,所以应当要选择简易。这个问题需要跟税务局去沟通交流,就按工程计价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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