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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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终止,2018/10/29,1,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体;二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会变更。只有当保险公司破产、解散、合并和分立等原因,才可能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2018/10/29,2,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变更的原因包括:

2、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如保险标的的承包人、租赁人因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是,两种情况下是不用通知的:(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2)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合同转让不用通知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2018/10/29,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案例,2007年5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先生在该市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家用马自达轿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自2007年5月21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

3、0日24时止,赔偿限额20万元。 合同签定后,黄先生依约交清保费。2007年9月17日,黄先生将投保的轿车车转卖给好朋友李先生,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黄先生转卖车辆后,还未来得及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李先生即驾车于2007年12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近5000元。为此,黄先生和李先生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后,以黄先生保险标的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和申办批改为由拒绝赔偿。,2018/10/29,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ATTENTION!,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 1.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

4、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以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受让人应当将交易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只有对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2018/10/29,5,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6,2018/10/29,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以保险标的的转移为基础,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下列情形: (1)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实质是

5、另设一张保险单,所以不能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2018/10/29,7,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但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加缴保费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批单背书附加条款基本条款 手写打字 旁注正文 对同一事项

6、,后先,2018/10/29,8,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在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是指() A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变更 B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C被保险人和代理人的变更 D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将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进而产生保险合同变更,该变更属于() A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B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C 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D 保险合同形式的变更,2018/10/29,9,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法定解除 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

7、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约定解除 一旦出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任意解除 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 合同因无效而终止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一般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2018/10/29,10,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合同的解除(1),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

8、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9、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2018/10/29,11,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合同的解除(2),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

10、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2018/10/29,12

11、,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保险合同的无效,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自始无效与失效(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018/10/29,1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全部无效,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12、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2018/10/29,1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部分无效,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

13、)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2018/10/29,15,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因履约导致终止,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

14、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2018/10/29,

15、16,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案例,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合同期限为某年1月1日12月31日。 3.20.发生火灾,实际损失40万元,保险公司要赔偿多少保险金?合同是否终止? (40万,不终止) 11.12. 又发生火灾,实际损失60万元,保险公司要赔偿多少保险金?合同是否终止? (60万,终止) 若实际损失为50万元呢,保险公司要赔偿多少保险金?合同是否终止? (50万,不终止) 若实际损失为80万元呢? (60万,终止),2018/10/29,17,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案例,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

16、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分析: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2018/10/29,18,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保险责任? 分析: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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