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培训材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58350723 上传时间:2018-10-29 格式:PPT 页数:45 大小:3.2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收优惠政策培训材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税收优惠政策培训材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税收优惠政策培训材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税收优惠政策培训材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税收优惠政策培训材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税收优惠政策培训材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培训材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税收优惠政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单击此处添加文本,4,1,2,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D,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重点行业小型 微利企业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免征 政府性基金,个体工商户和 个人增值税 起征点政策,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 免征增值税,企业或非企业性 单位销售额未超限 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文字内容,

2、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字内容,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

4、税2013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字内容,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

5、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字内容,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

7、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

8、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文字内容,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

9、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

10、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文字内容,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

11、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文字内容,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

12、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

13、税20162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

14、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文字内容,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税收优惠政

15、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

16、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职业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