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有关工程建设的其他法规知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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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章 有关工程建设的 其他法规知识,第11章 有关工程建设的其他法规知识,知识目标:1.掌握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法律制度2.掌握建筑节能制度3.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4.熟悉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及劳动争议的解决 能力目标:能够正确应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本章主要内容,11.1 环境保护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11.2 节约能源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11.3 劳动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11.2 环境保护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加强项目建设的

2、环境保护管理,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重点之一。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根本措施是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目前我国制定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11.1 环境保护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11.1.1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

3、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1.1.2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

4、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1.1.2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在已有的城市

5、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11.3 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污染防治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2.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11.4 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大气污染,是指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对人类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 在国务院和省、

6、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11.4 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

7、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11.5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环境的现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

8、遗撤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11.6 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

9、责任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1.2 节约能源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所谓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我国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于2008 年4月1日施行。 国务院第530号令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自2008 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第143号令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

10、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起构成了关于节能的法律体系。,11.2.1 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制度,节能的含义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1.节能产业政策2.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3. 节能技术创新4.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11.2.2 建筑节能法律制度,一、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1. 节能材料与设备的使用2. 建筑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 二、

11、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11.2.3 施工节能法律制度,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三、节能与能源利用 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11.2.4 节能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节约能源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2. 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3.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4. 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5. 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1.3 劳动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

12、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这三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均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11.3.1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类型,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

13、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类型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1.3.2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 (三)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五)试用期条款 (六)服务期协议 (七)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11.3.3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4、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1.3.3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15、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11.3.4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一、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1.3.4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 劳动合同期满的。3.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 法律

16、、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3.4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的情形2.补偿标准3.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4.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11.3.5 关于集体合同、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一、集体合同1.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2. 集体合同的分类3. 集体合同的效力4.集体合同的维权 二、劳务派遣1. 劳务派遣当事人2.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3. 劳务派遣协议4. 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5. 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6.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11.3.5 关于集体合同、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三

17、、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如下特别规定:1.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6.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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