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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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收情报换 2011年9月,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第二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定义、法律依据 和基本规则第三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与范围第四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保密和披露第五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管理程序,第一章: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带来了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日益频繁的国际流动。经济活动及涉税信息、征管问题的国际化与税收管辖权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大多数国家开始意识到,若要减少经济全球化给各国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度,唯一的方式,或至少最有效的方式,是各国进行税收征管国际协作,

2、对跨国性的涉税活动实施更有效的监控。,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正如经济学家艾基尔和马里根所指出的,有效纳税控制制度的基础是税收情报。通过税收情报交换网络,各国的税务人员就可以了解、核查纳税人在境外从事了哪些涉税活动、以及这些涉税活动的范围。保持经常性税收情报交换的意义就在于它使税务当局的纳税控制成为可能,并对纳税人还具有劝阻效应。,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各国间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规定,大约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当时比利时同法国(1843)、荷兰(1845)和卢森堡(1845)签定了各种税收条约,在这些条约中,就包括了一条在注册税方面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然而尽管各类国际

3、组织,如国际联盟、OECD、联合国和欧盟,主张和建议加强各国间的税收情报交换,但这种征管合作机制的真正发展和运用只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事情。,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近年来,OECD、20国集团等国际经济组织分别采取重要举措,全方位、多层面推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发展,使其在广度、深度、质量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OECD于2002年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多数避税地迫于国际压力,承诺进行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2004年OECD修订了其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情报交换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修订税收协定范本的

4、情报交换条款:取消国内税收利益、取消银行保密限制、拓展情报交换范围。,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继2004年签署了旨在推动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透明度的柏林宣言后,20国集团于2009年4月2日伦敦峰会上发布公报,声明:20国集团将针对不合作的税收管辖权区域(包括避税地)采取行动。20国集团坚持对这些地区实施惩罚措施以保护成员国的公共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2005年召开的全球税收论坛也将税收情报交换作为主题,并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签订与税收协定的签订一同作为各国参与国际税收协作的重要指标。,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目前,38个避税地均已经做出相应

5、承诺税制透明并同意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以此为契机,各主权国家纷纷与有关避税地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这对各国税务当局获取必要的涉税信息、防止税收流失以及维护良好的国际税收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税务机关根据与9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条款,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当局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情报交换工作。,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在法律框架方面,自1983年同日本签署了第一个税收协定,截止2011年5月底,我

6、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3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在每一个协定(安排)中都有情报交换条款。,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2009年12月1日,我国首次对外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至今,中国先后与巴哈马、英属维尔京、马恩岛、根西、泽西、百慕大和阿根廷七个国家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税收情报交换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1、保证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正确执行。2、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3、防止偷逃税,保证公平竞争。4、防止跨国税务犯罪,阻止资本流失。5、严肃税法,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6、

7、促进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有效手段。,第二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定义、法律依据和基本规则,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定义、法律依据和基本规则,1、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定义2、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依据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定义,我们所讲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简称情报交换),是指我国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家(简称缔约国)的主管当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依据,我们国家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有关情报交换条款,二是我国与一些国家已经签署的税收情报交换专门协定。

8、,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依据,中国和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情报交换条款的 规定:“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 定的规定所必需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 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所必需的情报(以根 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特别 是防止税收欺诈、偷漏税的情报。情报交换不受 第一条的限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依据,“缔约国一方收到的情报应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本协定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管理、执行或起诉、裁决上诉的有关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透露有关情报。”,国际税收情报交

9、换的法律依据,“二、第一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 国一方有以下义务:(一)采取与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 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 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三)提供泄漏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 密、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漏会违反公共政策的情报。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依据,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专门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则比较详细地对情报交换的方式、语言、保密、管辖权、协商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一、情报交换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和

10、义务范围内进行。我国享有从缔约国取得税收情报的权利,也负有向缔约国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二、情报交换要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我国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省以下税务机关(含省)协助总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情报交换工作,具体工作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承办。,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税收情报交换必须通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实施税收情报交换的有关文件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代表负责签署,税务人员在没有通过省局、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及外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允许,不得直接接触外国地方税务官员。对外国地方税务官员没有经外国税务主管当局、国

11、家税务总局、省局直接向本地发出的各种形式的税收情报交换请求,不得答复,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三、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可以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四、情报交换不能采取与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五、不能提供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六、提供的情报不应包括任何泄漏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行业秘密或工艺的情报,或者泄漏后会扰乱一国公共秩序的情报(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重要利益等)

12、。,第三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与范围,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与范围,1、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2、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六大类。,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专项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并依据税收协定请求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证的行为。包括:获取、查证或核实公司或个人居民身份,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转让财产或提供财产的使用等与纳税有关的情况、资料、凭证等。,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自动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双

13、方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劳务报酬收入;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等。,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自发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将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获取的其认为有助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的信息,主动提供给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的行为。包括公司或个人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转让财产或提供财产使用等与纳税有关的情况、资料等,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同期税务检查,是指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根据同期检查协议,独立地在各自有效行使税收管辖

14、权的区域内,对有共同或相关利益的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同时进行检查,并互相交流或交换检查中获取的税收情报的行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授权代表访问,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根据授权代表的访问协议,经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相互间到对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进行实地访问,以获取、查证税收情报的行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行业范围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共同对某一行业的运营方式、资金运作模式、价格决定方式及偷税方法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并相互交换有关税收情报的行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为: (一)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

15、; (二)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有所得(和财产)性质的税种; (三)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四)地域范围应仅限于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第四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保密和披露,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保密,税收情报交换的保密是税收协定缔约国相互信任的基础,也是两国长期有效合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经合组织和联合国两个协定范本对情报保密确定的原则是对交换的情报采取国内保密信息相同的方式和规定处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保密,在我国,税收情报交换中的保密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实施办法2、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16、具体范围的规定3、计算机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4、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5、全国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等。,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保密,根据上述保密规定,结合情报交换的实践,税收情报交换的保密要求主要包括税收情报的定密和解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等几个方面。,税收情报的定密和解密,确定税收情报密级的原则如下:(一)税收情报一般应确定为秘密级。(二)属以下情形的,应确定为机密级:1.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2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税收情报的定密和解密,(三)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 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应确定为绝密级。(四)税收情报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秘 密事项,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五)对于难以确定密级的情报,主管税务机关 应逐级上报总局决定。,税收情报的定密和解密,在确定密级时,应该同时确定保密期限。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30年,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10年。对保密期限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变更密级或保密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并在税收情报密件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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