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8282685 上传时间:2018-10-28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60.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李亚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李亚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李亚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李亚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李亚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李亚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李亚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6367979)文发布者:李亚里来源: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 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 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 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 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

2、设计符合本标准 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 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

3、规定。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 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第六条 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第七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 得在居住区内修建。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

4、 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第九条 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第十条 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 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第十一条 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 1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米)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米)编 号物 质 名 称 一次日平均编 号物 质 名 称 一次日平均1一氧化碳3.001.0020氨0.202乙醛0.0121氧化氮0.1

5、53二甲苯0.30(换算成2 )4二氧化硫0.500.1522砷化物0.0035二硫化碳0.04(换算成)6五氧化二磷0.150.0523敌百虫0.107丙烯腈0.0524酚0.028丙烯醛0.1025硫化氢0.019丙酮0.8026硫酸0.300.1010甲基对硫磷0.0127硝基苯0.01(甲基605)28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0.000711甲醇3.001.00算成)12甲醛0.0513汞0.000329氯0.100.0314吡啶0.0830氯丁二烯0.10 15苯2.400.8031氯化氢0.050.01516苯乙烯0.01 32铬(六价)0.001517苯胺0.100.0333锰及其化

6、合物0.0118环氧氯丙烷0.20(换算成2 )19氟化物0.020.00734飘尘0.500.15(换算成)3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 35 吨平方公里月。第十二条 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 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

7、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 过表 1 的规定。第十三条 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 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卫生防护距 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第二节 给水卫生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十五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按现行的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

8、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 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当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 定的水质标准。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进入管道,污染生活饮用 水。注:以城镇自来水作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同样必须采取切 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污染城镇自来水。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必须连接时,应采 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应取得当地卫生、环境保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节 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第十八

9、条 在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并将废水 的综合利用、清污分流、循环使用等措施纳入生产工艺流程,应少排或不排有害废水,减少或消除废水中 有害物质。对于生产中还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业废水,应符合本标准第二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处理和排放系统,防止污染厂内外环 境。 几种工业废水混合时能形成有毒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质时,应分别处理后,方准 排入厂内同一排水管道。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第二十条 用于农田灌溉的工业废水,应积极处理、慎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

10、质 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当不能达到终年利用,而必须排入地面水时,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必要的处理,方准排入地面水。当其排入地面水后,下 游最近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表 2、表 3 的要求。注:(1)最近用水点是指排出口下游最近的: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上游 1,000 米 断面处,或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取水点。(2)在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的上游 1,000 米及下游 100 米的范围内,不得排入工 业废水和生活污水。(3)地面水的流量应按最枯流量或 95保证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时流量计算。污水按排 出时

11、最高小时流量计算。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表 2指 标 卫生要求悬浮物质色、臭、味 含有大量悬浮物质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水,不得呈现工业废 水和生活污水所特有的颜色、异臭或异味漂浮物质 水面上不得出现较明显的油膜和浮沫值 6585生化需氧量 不超过 34 毫克升(五日 20)溶解氧 不低于 4 毫克升(东北地区渔业水体应不低于 5 毫克升)有害物质 不超过表 3 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病原体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彻底消 灭病原体后方准排入地面水第二十二条 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排入不能发挥稀释能力,或不宜考虑稀释作用的地面水 时,排入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

12、质,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表 2、表 3 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水力排灰、冲渣、尾矿和洗煤等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时方可排入地面水。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等。输送有害工业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应防止渗漏。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业废水,在流入处理设备前, 不得采用明渠。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 3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升)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升)1乙腈5.013六氯苯0.052乙醛0.0514内吸磷(E059)0.033二硫化碳2.015水合肼0.014二硝基苯0.516四乙基铅不得检出0.025二硝

13、基氯苯0.517四氯苯(按地面水需氯量计算)6二氯苯0.0218石油(包括煤油汽油)0.37丁基黄原酸盐 0.00519甲基对硫磷(甲基 E605)0.028三氯苯0.0220甲醛0.59三硝基甲苯0.521丙烯腈2.010马拉硫磷(4049)0.2522丙烯醛0.111乙内酰胺按地面水中生化 需氧量计算23对硫磷(E605)0.00312六六六0.0224乐戈(乐果)0.08续表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升)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升)25异丙苯0.2540钴 1.026汞0.00141铍0.000227吡啶 0.242硒0.0128钒0.143铬:三价铬0.529松节油0.2

14、 六价铬 0.0530苯2.544铜0.131苯乙烯0.345锌1.032苯胺0.146硫化物 不得检出(按地面水溶解氧计算)33苦味酸0.547氰化物0.0534氟化物1.048氯苯0.0235活性氯不得检出 49硝基氯苯0.0536挥发酚类0.0150锑0.0537砷0.0451滴滴涕0.238钼0.552镍0.539铅0.153镉0.01注:表 2 表 3 所列各项指标和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地面水水质监测检 验方法执行。第四节 废渣处置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渣,应积极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必须纳 入工艺设计。利用有害工业废渣,必须防止产生新的污

15、染。废渣堆放或填洼时,应有防止扬散、流失、淤塞河道等措施,以免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第二十六条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有机磷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 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严禁埋入地下与排入地面水体。第三章第三章 车间卫生车间卫生第一节 防尘、防毒第二十七条 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 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 采用低毒的原料代替高毒的原料。第二十八条 产生有害物质的车间,有害物质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

16、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与毒害小的应隔开。(二)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三)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 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第二十九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 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第三十条 产生汞、砷等剧烈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 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第三十一条 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 的管道。第三十二条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 4 的规定。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 4编 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米)(一)有毒物质1一氧化碳302一甲胺53乙醚5004乙腈35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