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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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营企业投资者(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按投资比例确定 (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3)合营企业的适用范围:较多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4)合营企业的合同是投

2、资各方合作的纽带。合同需经中国政府批准后才能生效。,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者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合作企业的合同是合作者的共同基础(中方合作者排除个人投资合作者)。 (2)合作方式较为灵活:可以提供资金,也可以仅提供合作条件,外方可以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并约定合作期满企业全部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3)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选择性。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为条件,也可以是其他企业责任形式。,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投资主体、资本均为外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外资企业,更不是中国企业。

3、(2)举办外资企业,主要目的是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扩大就业,增加税收。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1、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 (1)采用认缴制(允许一次认缴,分期到位); (2)须符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3)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4)注册资本变更的规定:合营期内,注册资本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 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减资的,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资、减资应当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报审批机关批准,办

4、理变更登记手续。,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 投资总额是按合同、章程规定形成的,视生产规模而定,是企业投入的基本 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由注册资本+借款构成。 注册资本与借款之间必须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借款必须以合营企业名义进行借款。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300万以下不低于7/10; 3001000万不低于1/2(其中420万以下不低于1/2); 10003000万不低于2/5(其中1250万以下不低于500万); 3000万以上不低于1/3;其中3600万以下不低于1200万。,3、出资方式: (1)投资者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出资,其用于出资的资产必须是自有的未

5、设担保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合营者任何一方不得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或合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自已的出资提供担保。 (2)外方投资者采用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包括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我国政府作出的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注意: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必须符合的条件是(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3)货币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注意:只有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投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用其设在中

6、国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出资。),4、出资期限 出资期限及数额应当在合营企业的合同中事先约定(未按约定执行承担违约 责任),并按约定执行。按期同步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是出资期限规定的基本原则。 一次缴清出资的规定: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额15%。并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1)约定出资期限内,合营各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视为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分期出资,一方违约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缴付出资或缴清出资的,守约方可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如期缴纳或缴清出资,违约逾期仍未缴纳或缴清的,视为

7、放弃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可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分期出资,投资各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涉及合营企业的控股权问题,与外商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一致:外国投资者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全部付清,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方在未交清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也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5、出资转让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

8、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向第三方转让,转让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否则转让无效。,典型例题分析: 1、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收购价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B ) A、2001年6月30日前先支付80万美元 B、2001年6月30日前支付160万美元 C、2002年3月30日前支付160万美元 D、2001年9月30日前支付96万美元,2、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51%的股

9、权,2005年10月8日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于2006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的50%,于2006年3月20日又支付了20%,2006年10月5日全部付清购买款。甲公司取得合资企业控股权的时间是( D ) A、2005年10月8日 B、2006年1月5日 C、2006年3月20日 D、2006年10月5日,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不设股东会。 董事实行委派制(任期为4年,这是唯一的,可以连任。);(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每年

10、至少召开1次;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应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的情形:(1)修公司改章程;(2)企业终止、解散;(3)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4)企业合并、分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对外代表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其任免由董事会决定。,三、财务与会计管理 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下列文件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主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

11、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四、合营期限、解散、清算 合同中应当约定期限的五种类型: 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投资大、周期长、利润率低,或为先进技术、尖端产品、有国际竞争力项目,延长至50年。50年以上国务院特批。特殊行业可不约定合营期限。 如果要求延长合营期限,应在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作出决定。 原约定期限的要改为不约定期限的,合营各方应一致同意,并应当报批,审批机关90日内作出决定。,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注册资本: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由于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经审批同意,可以减

12、少。 提示:减资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外方投资者在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也不得低于25%。,2、投资与合作条件: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3、出资期限:合同约定。 二、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为一种合伙关系。,2、组织机构:董事会(责任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管理委员会 。成员不得少于3人 ,任期每届3年;重大事项一致同意通过原则:(1)修改企业章程;(2)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3)企业资产抵押;(4)企业解散;(5)企

13、业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 机构权力行使十分灵活,经各方一致同意,可以采用三种管理形式:各方联合管 理;委托一方管理;经审批同意委托第三人管理。,三、经营管理: 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规定 先行回收投资的前提:合同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先行回收投资的三种方式:(1)在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作者在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先行回收投资必须符合五项法定条件:(1)合同约定,合作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

14、中国合作所有;(2)报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外方合作申请先行回收投资时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四、经营期限、解散、清算 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方投资者增加投资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外资企业。 注册资本与出资:外商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出资。外商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和以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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