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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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一节 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三、物权的种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四、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注: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

2、债权。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主义(二)一物一权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六、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一)动产交付(二)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3.登记机构及其审查义务4.登记查询5.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6.预告登记7.登记的请求权,第二节 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绝对性 2.完全性 3.排他性 4.永久性,二、所有权的取得 (一)所有权取得概述财产

3、所有权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 (三)拾得遗失物 (四)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五)孳息,三、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2、使用 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3、受益 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4、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四、所有权的种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组织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4、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二)内容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3.业主的管理权 六、相邻关系(一)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 (三)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2.相邻通行关系 3.相邻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关系 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5.相邻排污关系 6.相邻防险关系,七、共有 1.共有类型的认定: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物分割方式: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

5、价补偿,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和特征 1、概念: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 2、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3)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3、种类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2、内容:(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6、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2、设立 (1)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方式:出让、划拨 (3)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规定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

7、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4、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五、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地役权是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用益物权。 特征: (1)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 (2)须有两个土地相邻为条件。 (3)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4)内容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5)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6)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二)地役权的取得1.约定取得 2.因连同需役地一并转让而取得3.视单独行为如遗嘱设定地役权 4.基于法律事实取得 (三)地役权的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

8、、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四节 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 1、定义: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2、分类抵押权 意定担保物权 质权 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二、抵押权 1、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3、分类 (1)不可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

9、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2)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

10、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三、质权 1、概念: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四、留置权 1、概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点: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留

11、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成立要件 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4、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第五节 占有,一、占有概述占有是指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二、占有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5.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6.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三、占有的效力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2.事实推定 3.占有物的使用收益 4.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四、占有的保护 1.占有保护请求权 2.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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