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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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合同法律制度,技术合同的特点 技术合同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的发展与制订 统一合同法的法律理性化运动 技术合同背后的博弈与妥协 技术市场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技术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区别 我国现有技术合同制度的反思,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 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技术合同的特点,1技术合同的标的

2、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

3、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技术合同的类型,1、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可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订立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引进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4、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咨询服务,另一方支付咨询报酬的合同。 4、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技术合同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共有7章55 条,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和技术成果的权属;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5、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是中国技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附 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6、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技术合同法的发展与制订,当代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兴起,对于正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我们所面临的这一新的挑战,不仅是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上的竞赛,而且也是对我们现行经济、科研体制的考验。应该毫不隐讳地说,我们在现代科学技术方面的落后和现行经济体制中不利于技术进步的环节,是我们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严重障碍。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科学体制基本上照搬了前苏联高度集中的模式。在这套过时的行政管理体制下,研究机构由国家统包统管,研究成果由社会无偿使用,科研、设计,生产三不关联,科技管理工作无视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整个体制

7、运转缓慢、效率甚低。实践证明,恪守这种模式,不能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不能使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技问题迅速反映到科研单位的实践中来,国家、社会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得不到应有的预期效果。显然,我们的国家过去在科技领域中过分地注重了对科学工作者“薄利厚德”、“鞠躬尽瘁”之高尚情操的推崇及对技术有偿转让的鄙视。但却忽视了技术作为商品的客观规律,形而上学地把科学劳动的社会性与技术成果的商品性人为地对立起来。事实证明,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上世纪80 年代初,我国技术市场开始蓬勃发展、技术合同日益增多。尽管当时的技术合同制处在兴起阶段,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还带有相当大的自发成分。但是,它毕

8、竟适应了我国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并已经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但是,由于对知识形态商品交换关系的一些特殊问题长期缺乏法律规定,在技术市场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由于技术合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技术交易中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违法活动得不到制止,甚至出现把正当的技术交易视为违法或犯罪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不了解怎样订立技术合同,合同仲裁机关和司法机关难以依法处理技术合同纠纷的现象较为普遍。其结果,使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历史的经验表明,法律是改革的伴侣和必然归宿。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社会改革中出现的每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和管理形式都应该具有特定的法律表现。所以

9、,如何制定一部适合调整技术即知识形态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法律,用以规定当事人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应采用的法律形式,分清技术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界限,用立法的方式解决技术交易中存在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区分,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情报的保密、科技成果的分享、开发风险的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等特殊问题,已经不可避免地提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国家科委的研究报告表明,最适宜的立法方案是:制定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即可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来实现对内容独特、形式多样的技术合同关系的综合性调整,并使之成为一部单行法律。这在当时是一种

10、大胆的立法设想,其结果将可能使此后的经济生活中,出现两部重要的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它们将分别调整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并使中国的合同法制建设形成双轨运行的崭新模式。我国于1981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1986 年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都曾对合同制度的一般原则作了规定。但是,传统民法历来是将物质形态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通常把合同分为买卖、承揽、借贷、租赁、运输、保管、赠与、委托、保险合同和社会服务合同等类型;在民事客体(物)的分类理论中,则通常把物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等类型。可见,传统民法并没有

11、将物质形态的商品和知识形态的商品反映在合同制度上的不同特点加以明确肯定。,当时的经济合同法对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同等十种经济合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的“科技协作合同”涉及到了技术合同的有关内容。应当看到,在经济合同法的制定时期,由于人们对技术成果商品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意义及作用还缺乏自觉、全面的认识。对于我国实行技术合同制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经济合同法是始料不及的。因此,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形势的发展,人们愈加感到经济合同法中确立的科技协作合同的概念及其内容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并且还在一

12、定程度上暴露出若干缺陷。1985年5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起草小组。如果该草案能够以国家重要法律的形式颁布和实施,将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主持起草成功的第一部法律。为了取得政府各部门和学术界对起草制定技术合同法的统一认识,国家科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专门成立了由各部门组成的起草领导协调小组,同时,还专门聘请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团。在广泛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最后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议。,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

13、同法于1987 年6 月23 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87 年11 月1 日起施行。,发展转向:统一合同法的法律 理性化运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全国的统一市场”。面对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三足鼎立”,拉开了统一合同法的序幕。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合同法起草工作,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学者们也公布了合同法(试拟稿)。1999年3月合同法颁布,废除了技术合同法。统一合同法的进程并不顺利,技术合同法的捍卫者主张保留原有的技术合同和技术合同法体系,更为普遍的观点认为

14、:技术合同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未能体现市场交易的内在需要;按合同的不同类型规定不同的规则,割裂和肢解了市场,导致了法制的不统一、市场规则的不协调;分头立法缺乏学理上的论证,不同的合同共性大于个性,现有的立法或重复交叉,或矛盾冲突,缺乏协调;合同规则简单粗糙,残漏不全,难以满足市场交易的需要。合同法的颁布是法律理性主义运动的胜利。合同法的颁布正是中国法学内省反思的一个思想成果,法律必须建立在高度抽象、概括和前瞻性的基础上,而非对特定情形和具体情景的被动回应,技术合同法作为改革开放成果的产物,在法律自我组织科学化的进程中按照自身的逻辑被“改革”了。,技术合同背后的博弈与妥协,颇需

15、思量的是:基于废止技术合同法的同样理由,为何不彻底废除技术合同?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达43条之多,几乎完整地保留了技术合同法原有的内容,移花接木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理性化要求?技术合同的保留,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制度惯性使然。从技术协作合同到技术合同,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正是中国科技改革取得辉煌成就的黄金时期,技术合同与科技改革和进步联系在一起,深得人心,已经成为一种“符号化”的标志。其二是与理论上的准备不足有关,缺乏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的整合性研究和反思。,技术市场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三法合一以后,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1 9 9 9年国家出台了对单位和个人从事

16、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为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政策的实施,2 0 0 0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 0 01 年科技部修订了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并出台了技术合同示范文本,2 0 0 4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 全国有3 2 个省市人大制订并实施地方技术市场( 管理) 条例, 3 0 多个省市政府制订了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定。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 对规范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技术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区别,第一, 合同的标的不同。经济合同的标的一般是物质形

17、态的商品或普通劳动, 而技术合同标的则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即凝聚着人类智慧和创造性劳动的技术成果。 第二, 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有所不同。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是产生于物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 而是存在于技术商品的开发、转让以及利用其为社会服务的活动之中。 第三, 遵循的原则有所不同。技术合同与经济合同都是合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应当遵循民法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原理, 但是, 技术合同关系产生于特殊的技术开发、转让、服务领域之中, 因而它在许多方面, 尤其是在技术成果的所有权问题上, 还应服从于有关工业产权制度的若干规则。 第四, 层次、结构不同。经济合同与技术合同都是一个包含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合同形式的综合性概念。但两者在层次、结构上包含的内容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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