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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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主要内容,了解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的含义以及具体运用。 讲授内容: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本章小结 本章知识结构图 思考与练习,第三章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

2、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第三章第一节,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第三章第一节,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就单个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和赌博同样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得货币收入或遭受货币损失。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保险赔偿或保险给付是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3、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那么该标的受损,对他来说不仅没有遭受损失,相反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这就可能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道德风险。,第三章第一节,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第三章第一节,三、保险利益原则在各主要险种中的要求,(一)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凡因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投保人,对其财产及有关利

4、益均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第三章第一节,三、保险利益原则在各主要险种中的要求,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虽然其价值难以用货币计量,但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 (3)制造商、销售商等 4.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时效 1.

5、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章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第三章第二节,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一)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二)保险的专业性,第三章第二节,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 1.告知的内容 要求投保方告知的主要内容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2.告知的形式 (1)无限

6、告知(2)询问回答告知 (二)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第三章第二节,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确认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2)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1)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2)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7、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第三章第二节,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一)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 (1)漏报。 (2)误告。 (3)隐瞒。 (4)欺诈。 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 (1)要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 (2)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对重要事实的处分比非重要事实的重。 (二)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三章第三节,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

8、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第三章第三节,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二)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第一,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

9、全部损失。,第三章第三节,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第二,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 (三)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 第一,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第三章第三节,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四)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第三章第三节,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三章第四节,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

10、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第三章第四节,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第三章第四节,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人身保险的例外 2.定值保险的例外 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第三章第四节,四、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一)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

11、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1.代位原则的适用范围 (1)保险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第四节,四、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2.代位原则的主要内容 (1)权利代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12、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保护。,第三章第四节,四、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二)分摊原则 1.分摊原则的基本含义 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存在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损失金额,支付赔款。其计算公式为:,第三章第四节,

13、四、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2)赔偿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的分摊不是以其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在假设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保险人赔偿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损失金额。其计算公式为:(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保险人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在损失额超出前一保险人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的部分。,第三章第四节,【本章小结】,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特有的原则,它强调了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性。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和经济的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风险

14、和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2.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因而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也不尽相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如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如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和债权关系等。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

15、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第三章本章小结,【本章小结】,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因而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3.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从理论上来说,该原则

16、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本章小结】,4.当保险人在处理因果关系较为复杂的赔案时,要根据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概不负责。坚持近因

17、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失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险实务中,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具体的分析。 5.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又一重要原则。它规定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但不能因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所以,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必须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具体的理赔计算方式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和比例计算赔偿方式两种。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在保险实务中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如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和施救费用的赔偿为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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