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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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法学,四川大学法学院 郭松 15908174442,19831994,19972006,仲裁年均增长率(%),诉讼年均增长率(%),59,43,38,-17,根据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年鉴(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19921997年各卷;中国法律年鉴19872007年各卷所提供的经济合同仲裁和诉讼的数字计算。,审判帕里斯(1636年、鲁本斯作),私力救济,公力救济(诉讼),仲裁制度,诉讼制度的内在缺陷,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解纷方式的多样化,课程安排,课程安排,仲裁与仲裁法的基本问题,仲裁含义、类型与性质,1,仲裁制度的历史发展,2,仲裁法的含义与仲裁范围,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4,仲裁含

2、义、类型与性质,以当事人协商为基础 的解纷方式和制度,当事人自愿选择中立第三 方进行解纷的制度和方式,中立的第三方做出裁决,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概念,专业性,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经济性,快捷性,独立性,特点,仲裁类型,仲裁的性质,一、关于仲裁性质的理论学说,司法权理论,强调国家对于仲裁所具有的控制权和调整功能,契约理论,仲裁是一种契约,具有契约的属性与性质,冲裁员的权力来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混合理论,索瑟赫尔所倡,是对司法权理论与契约理论的扬弃,仲裁是一种混合性的司法制度,自治理论,拉柏林戴维奇,强调仲裁的自治与独立,承认当事人有控制仲裁的绝对自由,肯定当事人的无限意思自治,乔欣 :

3、仲裁权研究 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41页。 杨荣新主编: 仲裁法的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154页。,二 、对仲裁属性的认定,民间性 1.仲裁以合意为基础 2.仲裁庭的民间性 3.仲裁的运作过程的自治性,司法性 1.仲裁权源于国家授权 2.仲裁程序受国家法律的约束 3.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等同效力,以民间性为基础,融入了一定的司法权性质的混合性解纷机制,两者的融合,仲裁,民事诉讼,自学: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王某面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但王某对诉讼和仲裁的作用以及两者相互之间的区别联系等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

4、行咨询。请回答下列三题。 1、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伸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 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2、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A.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 B.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

5、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具有不应当执行的情形下,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发现仲裁裁决有错误,可依职权予以改变3、法院对仲裁活动支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且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妨害仲裁秩序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C.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法院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业务进行业务指导,仲裁制度的历史发展,西方仲裁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作为一种解纷

6、方式,早在古罗马中就已存在2、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始于中世纪14世纪地中海港口所采用的商事法典中已出现仲裁14世纪中叶瑞典地方法规对仲裁做了规定 15世纪欧洲临时仲裁颇为盛行 (教皇亚历山大六世 的教皇子午线)3、17世纪末,英国议会制定了第一个仲裁法案,并于1889年制定了仲裁法 ,1892年成立了伦敦仲裁院4、19世纪末20世纪初仲裁制度被世界各国法律所确定5、国际仲裁的发展,纽约公约等国际性文件出台,当前世界著名仲裁机构 1.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1892)2.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ZCC)(1911)3.国际商会仲裁院(1923) 4.美国仲裁协会(AAA)(1926年)5.德

7、国仲裁协会(DIS) (1920)6.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DIS) (1917 )7.荷兰仲裁协会(NAI)(1949 )8.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1950 )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1956年)10.意大利仲裁协会(AIA) (1958 ) 11.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1965 )12.际仲裁中心(HKIAC)(1985 )13.北京仲裁委员会(BAC) (1995)1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1993),中国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新中国仲裁制度,北洋政府:商事公断处章程 国民政府:劳动争议处理法 苏维埃政府:中华苏维埃劳动法 边区

8、政府:关于仲裁委员会的指示,旧中国仲裁制度,涉外仲裁:国际贸易仲裁与海事仲裁(民间仲裁、一裁终裁、自愿仲裁) 国内仲裁:四个发展阶段,1,2,3,4,只裁不审阶段(19551966),先裁后审阶段(19781982),一裁两审阶段(19931995),或裁或审、一裁终局阶段(1995,自2000年到2009年十年时间内,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及标的额持续增长,与国外主要仲裁机构同期相比,增长幅度居于首位。 据统计,2000年,我国仲裁机构共160家,受理案件总数9577件,标的总额221亿元。到2009年,全国202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74811件,增长了近7倍,标的总额961亿元,增长了3

9、倍多。2000年,美国仲裁协会受理案件总数510件,2009年受理案件数836件,增长不足两倍;国际商会仲裁院同期受理案件数分别为541件和817件;伦敦国际仲裁院为81件和232件;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为73件和215件;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分别为41件和114件。 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介绍,发展是全世界仲裁机构的共同趋势,共同目标。我国仲裁机构虽有长足发展,但也有不足,面临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2009年,有69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在50件至200件之间,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的34%,还有36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足50件,占仲裁总数的18%。 法制日报(2010年4月22日),仲裁法的含

10、义与仲裁范围,一、仲裁法的含义,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民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民商事实体法中的相关规定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与条约,广义,仲裁法的特点: 第一、机构仲裁 第二、对涉外仲裁有特别规定 第三、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二、仲裁的范围,仲裁的适用范围,即纠纷的客仲裁性问题,含义,仲裁的审理范围,即哪些争议事项可仲裁,(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适用范围的确定标准:1.主体的平等性2.纠纷的可争讼性3.纠纷内容的财产性4.纠纷事项的可处分性,不可仲裁的争议范围: 1.家事纠纷 2.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3.劳动争议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另行规定,仲裁适用范围的效力领域,

11、(二)仲裁审理范围,仲裁庭行使仲 裁权实际审理和裁决的纠纷范围,就是仲裁审理范围,仲裁协议是确定仲裁审理范围的基础: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申请仲裁,当事人的具体授权是确定仲裁庭审理案件范围的关键:即当事人有权根据仲裁协议直接或间接地授予仲裁庭某些为解决纠纷所必须的权力的一种权利。,1.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授权与法定仲裁范围的冲突与协调,实践中的当事人具体授权,递交仲裁申请书,1.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必须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2.如果仲裁协议中的仲裁事项是可分割的,当事人在仲裁的具体授权时仅可将发生争议的那部分提交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

12、情况、仲裁协议、争议的基本事实与要点、具体的请求与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基本原则,自愿原则,1.当事人自愿协商提交仲裁 2.提交仲裁的事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仲裁机构的选择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4.仲裁组织的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 5.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审理的程序事项,独立原则,1.仲裁与行政脱钩 2.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公正原则,1. 以实施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它是仲裁制度的灵魂,是自愿原则的体现,1.当事人具有选择权 2.仲裁机构不能受理当事人没有仲裁意愿的纠纷,1.仲裁裁决后,不得就同一纠纷在提起仲裁或诉讼 2.仲裁裁决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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