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吉卡(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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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吉卡(借记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吉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的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吉卡(借记卡)是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吉林省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自愿委托,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的统一品牌的磁条借记卡,是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先存后支,不能透支,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吉卡(借记卡)实现“一卡通用”,即:在吉卡(借记卡)中可开立一个活期和若干个定期存款账户。第三条 吉卡(借记卡)所有权归吉林省各县

2、级联社。各县级联社为发卡机构。依本章程申请取得吉卡(借记卡)的个人和单位为持卡人。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应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依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吉卡(借记卡)。第二章 申领第五条 凡经审核符合开办吉卡(借记卡)业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各发卡机构申领吉卡(借记卡)。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吉卡(借记卡)须符合国家有关实名制管理规定。单位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指定被授权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后申领;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第七条 申领人申办吉卡(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签字,

3、表明知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所填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第八条 吉卡(借记卡)起存金额不限,可随时续存。账户属结算账户性质,申领必须留密码。第九条 挂失或补发新卡收取工本费。第三章 使用第十条 持卡人必须认真阅读安全用卡须知,确保安全使用吉卡。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吉卡后,须立即在吉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第十二条 吉卡(借记卡)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

4、能。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吉卡(借记卡)和密码可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网的营业机构柜面、销售终端机(POS)和自动柜员机(ATM、CDM 等)等自助设备上办理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自助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全部或部分业务。持卡人凭带有“银联”等中介组织标识的吉卡(借记卡)和密码可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中介组织标识的销售终端机(POS)和自动柜员机(ATM、CDM 等)等自助设备上跨行办理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自助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全部或部分业务。第十四条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

5、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可办理转账存入和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第十五条 吉卡(借记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凡因出租或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结算业务依有关规定(日累计次数、单次限额和规定时间内累计限额)进行风险控制。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有权从吉卡(借记卡)账户直接扣收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工本费、年

6、费、账户管理费、结算手续费、挂失手续费等费用。第十八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办理业务时,按照发卡机构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方式支付相关手续费。第十九条 持卡人如遇吉卡(借记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卡,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在三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回手续,吞卡后第四日,ATM 所属营业机构将对系统内被吞卡进行剪角作废处理。第二十条 吉卡(借记卡)暂不设有效期。如磁性消失或卡片破损等原因影响使用,持卡人可凭吉卡(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缴纳工本费后申请更换卡片。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当日连续 3 次输入密码错误,系统将对该卡自动锁定,卡被锁定后,客户可持卡凭有

7、效身份证件及正确密码到任意联网营业机构柜面办理密码解锁。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吉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第四章 挂失第二十三条 吉卡(借记卡)挂失分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吉卡(借记卡)口头挂失可在任意联网营业机构办理,也可通过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有效期为 5 天,5 日内必须到开户机构柜面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解除。口头挂失解挂在口头挂失受理机构(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在开卡机构)。持卡人卡片遗失、损毁、被盗、遗忘密码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柜面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密码不能进行口头挂失,不能他人代办。挂失后吉卡(借记卡)内全部

8、账户状态均为挂失止付状态。挂失期间卡内账户的预约转存、代收等业务功能不受影响。第二十四条 书面挂失有效期为 7 天,7 天后持卡人本人持“挂失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挂失受理机构柜面办理补发新卡、重置密码或挂失销户等业务。吉卡(借记卡)在挂失处理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收取手续费。第五章 权利义务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一、持卡人凭有效吉卡(借记卡)和密码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消费结算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如遭拒绝,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三、吉卡(借记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9、,凡与密码相符的吉卡(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为合法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数据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引起的资金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集中批量开办的吉卡(借记卡),系统设置统一初始密码,持卡人应及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修改密码后,方可进行交易,因持卡人没有及时修改密码造成的资金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负责任。四、吉卡(借记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

10、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责任全部由持卡人承担。六、单位卡销户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吉卡(借记卡),产生的全部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八、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如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一、发卡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吉卡(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吉卡(借记卡)暂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

11、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机构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发卡机构双方的权益。二、发卡机构应为持卡人提供查询打印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对账单业务。三、发卡机构有取消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持卡的权利。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虚假挂失、伪造吉卡(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吉卡(借记卡);冒用他人吉卡(借记卡)等行为。五、发卡机构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吉卡(借记卡)各卡种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报经监管部门核准及按规定对外公告后执行。六、发卡机构有权依法协助国家有关权力机关对卡账户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七、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六章 计息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和计、结息方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卡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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