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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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问题研究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问题研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 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 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 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条新的规定,初步 解决了多年以来担保权人如何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 五条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问题为债权人便利、快捷地实现 自己的债权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法律

2、依据,实现了实体法与 程序法上的衔接。然而,从具体司法实践操作来看,这两 条新的规定仍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之处。宿迁市中级 人民法院 XX 年 9 月 18 日出台了关于担保物申请执行的 审查规程 ,笔者结合宿迁市与沭阳县两级法院三年多来的 司法实践,侧重从程序的角度对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途径 进行研究。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担保物权实现途径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目前,担保物权的实现在司法实 践中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具有强制执 行力的公证文书来申请强制执行;二是通过诉讼途径来实 现,要求确认债权,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三是通 过非讼途径申请拍卖、变卖。 通过公证机关

3、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来申请强制 执行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允许对 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即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如江苏 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公证并载明债务人愿意 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中约定的下列给付义务,债 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以及债务人 一方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债务人所承担的还款义务;借用 合同、赊欠货物的合同、还物协议中债务人返还或者给付 标的物的义务前款第、项给付义务上设有抵押、质押 或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并经公证的, 适用前款规定。 沭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遵循当事人

4、自由选择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拍卖抵押物的,由审理庭进行审查;当事人申 请执行公证文书的,由执行局裁决科进行审查。沭阳法院 执行局审查了 22 件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公证文 书中均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申请执行人均为商业 银行,审查方式主要是书面形式审查,审查合同当事人情 况及抵押合同的成立情况。在 22 起案件中,2 件案件因公 证文书存在瑕疵,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3 件案 件的执行标的系机动车,因机动车下落不明未能执行到位; 其余 17 件均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均未对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笔者认为,对申请执行主体申请执行抵押物的案件,债权 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已经过公证机关公

5、证,且抵押合同已 经过有权机关登记的案件,可以直接由执行局作书面审查 后进入执行程序,对于未经登记的其他类需执行担保的案 件,即使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也应按非讼程序进行审查。 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 在此种诉讼中,往往是要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债 权,同时确认对担保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然后以此裁判为 依据来申请强制执行。此乃物权法生效前的一种通行做法; 在物权法生效后,绝大部分法院直接通过判决或调解的形 式确认可以通过拍卖、变卖实现债权。 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物 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合同及抵押合同,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物权法生 效后,正式以实体法的形式确立此种途

6、径的合法性。但因 相关程序规定不完善,此种方式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大问 题,即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对债权、债务及 抵押权的问题提出异议,必须会导致执行程序中止,双方 当事人再重新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同时如果在法院立 案执行后、裁定扣押抵押物前,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 抵押权,法院对被执行人将无法通过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裁定罪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二、宿迁市两级法院三年来的司法实践 宿迁中院于 XX 年 9 月 18 日出台了宿迁市中级人民 法院关于担保物申请执行的审查规程 ,该文件对直接申请 执行担保物权的条件、审查程序及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该文件出台后,宿迁市中院先后审

7、查了 8 件担保物权的 案件,其中 7 件裁定准予执行,其中 1 件调解结案。7 件准 予执行的案件中,其中 1 件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预期违约 情况下的情况下申请,其中 1 件系被申请人在收到开庭审 查传票后未到庭的情况裁定。 沭阳县人民法院在物权法出台后,于 XX 年 5 月 29 日 受理了沭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沭光酿酒厂 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沭阳县沭光酿酒厂是一主要 从事酒精酿造、加工销售企业。因整顿改造、更新设备, 需要购买原材料,遂向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借贷了 3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并于 XX 年 5 月 17 日签订了 贷款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 ,约定

8、该笔贷款期限为 XX 年 5 月 24 日至 XX 年 5 月 20 日;由沭光酿酒厂以其有权处 分的机器设备、厂房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提供反担保。双方 于同年 5 月 17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还款 日期到来后,沭光酿酒厂未能及时偿付欠款,后双方虽经 多次协商均未能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基于此,沭阳 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拍 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沭阳法院在接到这一 申请后,由立案庭依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查,最终认定 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 适用条件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

9、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案我院在 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后,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对申请 条件予以再次审查直接进入委托评估、拍卖程序,案件最 终处理完结。 在宿迁中院出台规定后,沭阳法院先后审查了 40 件商 业银行或担保公司依据抵押权申请执行抵押物的案件,其 中 32 件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传票,申请人撤 回了执行申请,继而提起诉讼,其中 1 件因被申请人下落 不明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其中 1 件因标的超过基层法 院立案标准移送中院审

10、查;其中 1 件因被申请人提出异议,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其中 5 件裁定准予执行。 三、担保物权非讼实现的程序设计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七节 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的相关程序,其内容具有宏观指导性,是人民法院今后办 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根本依据。同时,在具体实践中, 也需要对有关程序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指 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物权、质权、留置权。 1、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已经明确 了抵押权的非讼实现条件与途径,因此,抵押权人是当然 的实现担保物权案

11、件的申请主体。 2、质权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 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 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据 此,出质人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 3、留置权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 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 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此法 条规定留置权人的债务人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 请主体。 4、其他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还给 出了“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的规定,那么其他 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具体指哪些呢?海

12、商法 、 民用航空器法规定的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的权利人,也应可以依据相应法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同 时该法条的规定,也为以后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体现了立 法的前瞻性。 因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主要包括抵押权人、 出质人、留置权人的债务人。但从宿迁市两级法院的司法 实践来看,所受理案件均为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 物权的申请,鲜有涉及其他担保物权人案件的出现。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立案管辖 1、立案 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立案审查,应当是一种形式 审查。笔者认为,法院立案庭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五日内对 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申请人的债务履行

13、期间是否已经届满。申请人向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般应在债务履行届满时申请。但如果 债务未到期,债务人出现了预期违约的情形,债权人是否 可以直接依据民诉法的相关条款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呢?笔者认为,如果担保物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 履行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立案审查。这样可以避免因长 时间的诉讼导致担保物的贬值。至于证据是否充分,债务 人是否有异议,应该在审理庭审查过程中进行审查。 至于申请人申请立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宿迁规程第 三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抵押、质押、 留置财产申请的,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下 列材料: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担保合同;2、法律规定应

14、 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提供抵押物登记的相关凭证;3、 担保债务已经到期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 的材料;4、担保物客观存在的相关材料;5、抵押权人与 抵押人就抵押权实现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或出质人请求质权 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或债务人请求留置权 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的材料。“ 笔者认为,宿迁规程规定担保物权人在申请立案时需 提交的相关材料是比较客观、详实的,但其中抵押权人与 抵押人就抵押权实现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或出质人请求质权 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或债务人请求留置权 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的材料,有些不符合实 际。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15、的“抵押权人与 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规定,只是为了 赋予抵押权人更多的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在债务人不偿还 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不配合申请人的 工作的;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根本无法 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 对申请人提出的立案申请,应该由立案庭进行审查, 但遇到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如何处理?宿迁规 程第五条规定:“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 件的,予以立案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请人在七日 内补足相关材料后予以立案“,第六条规定“立案庭经审查, 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 理。“笔者认为,如果是材料不齐的,应该

16、通知申请人在适 当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间不能补充材 料或不符合条件的,应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如果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 可以提起上诉。宿迁规程中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是不一 致的,笔者认为是不适宜的。 2、管辖 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 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 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 现属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担 保物权人可以在两个管辖法院之间选择。 笔者认为,对于担保物为不动产的案件,更适宜于担 保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 高工作效率。在实践中,存在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 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 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 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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