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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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的刑事诉诉讼制度 313 香港的刑事诉诉讼制度 管辖,程序与原则目 次 前言 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管辖权限 一,地域管辖权 二,域外管辖权 三,各级刑事管辖 法庭 贰,刑事检控 一,律政司的刑事检察工作 二,私人提控 三,提控的形式 参,逮捕,保释和 羁押 一,逮捕后的处理 二,获保释的权利 肆,刑事审讯:简易程序审讯(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 一,裁判法院 二,少年法庭 伍,刑事审讯:公诉诉程序审讯之一(区域法院) 一,区域法院法官单独 开庭审理 二,庭审 * 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学士,香港大学哲学博士生,大律师(英格兰及威 尔斯,香港) . 314 2006 法律发展 下册 三,判

2、决 陆,刑事审讯:公诉诉程序审讯之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会 同陪审团审理 二,陪审团制度 三,庭审 四,判决 柒,刑事上诉诉与监督 一,针对裁判法院决定 的上诉诉 二,针对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决定的上诉诉 三,就判刑的覆核申请 四,就法律问题的保 留待决或转交申请 五,司法覆核申请 六,终审上诉诉 捌,刑事诉诉讼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一,举证的责任与准则 二,事实推定与颠倒举证责任的条文 三,沉 默权 玖,刑事诉诉讼原则:公平审讯原则 (Fair Trial) 一,原则 二,引用之一:披露材料 三,引用之 二:拒纳证据

3、 四,引用之三:审讯的永久搁置 五,引用之四:法律援助 拾,刑事诉诉讼原则:公开审 讯原则 (Open Justice) 一,原则 二,例外之一:闭门审讯 三,例外之二:报导限制 拾壹,结语 香港的刑事诉诉讼制度 315 前言 刑事诉诉讼是公权力的行使,让社会藉著诉诉讼对犯罪行为作出回 应.刑事诉诉讼也是一个过程,透 过诉诉讼程序规定,既对政府机关代 表公权力,强制施行刑法(实体法) (即所谓执法)有所节制, 也 使诉诉讼有序地进行. 香港的刑事诉诉讼制度承袭普通法的传统和英格兰及威尔斯辖区 的 规章和习惯,亦反映其价值理念.香港的刑事诉诉讼制度是围绕审 判 (trial) 而构建.刑事程序的

4、 功能是规管和便利为了当有须要就案 件进行审判时,就该审判的准备工作,而刑事审判的目 的是去准确 地判断某人是否犯下某项罪行及在公平的情况下作出这项判断.1 这种功能 化的描述未及全面,正如陈文敏教授指出, 刑事程 序的设计,就是确保审讯能公平地进行,从 而保障人身自由不被任 意剥夺.2 对於个人利益和权利的注重和保护构成了香港的刑事 诉诉讼制度的主要和内在价值取向: 宁纵毋枉 .正如 Ashworth 及 Redmayne 教授所说,刑 事审判并不可能完全准确,准会有错判. 错判则有两种:判决有罪的人无罪及判决无罪的人有 罪. 宁纵毋 枉的价值取向或选择就是透过要求控方履行高标准的举证责任,

5、 在刑事审 判中加入一项犯错偏向 (error preference).3 香港的刑事诉诉 讼制度也有其他的价值选择.在香 港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都是独立 於政府(含执法部门)的司法机构的组成部分,独立行使香 港特 见 ASHWORTH (2)危害种族罪行; (3)恐怖主义活动罪行; (4)杀人罪行; (5)不 诚实与勒索罪行; (6)性 旅游罪行; (7)酷刑罪行; (8)公职人员贪 污罪行; (9)官方机密罪行; (10)作伪证罪行; (11)重婚 罪行; (12)航空器上发生的罪行; (13)船舶上发生或海上罪行;及(14) 离岸活动的罪行. 香港 法院获授予权限,域外管辖上述列表各项罪行

6、,相信是考 虑到部分罪行的严重性,某些罪行的 跨国犯案性质,以及为了履行 国际公约的义务. 对於海上罪行,香港法院可依据普通法行使 广泛的海事管辖 Air India v. Wiggins (1980) 71 Cr App R 23, HL;R v. Guggam 1995 2 HKC 756, CA;ARCHBOLD HONG KONG 2007, at 2-107.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域范围, 见释义及通则条例 (香港法例第一章)第三条,附表 2. 7 Liangsiriprasert v. Government of the Untied States of America 1991 1

7、 AC 225, PC;ARCHBOLD HONG KONG 2007, at 2-108. 8 HKSAR v. Chiu Kwok Ho 2004 2 HKC 552, CA;ARCHBOLD HONG KONG 2007, at 2-108. 6 318 2006 法律发展 下册 权,管辖在公海上的船舶上任何人的行为.一个近年的例子是 1995 年在一艘来往港澳的 喷射水翼船发生的械劫案.该案涉及贼人 骑劫喷射水翼船到珠江口的一个内地岛屿,然后和 接应的人员掠去 船上银行解款员的钱袋后逃去.这夥贼人的其中一人在香港被捕, 后被控告 海盗罪,於 1996 年在原讼法庭承认控罪,被判监 20

8、 年.9 同案的贼人,有 3 人在内地落网,经审 判后,1 人被判死刑,1 人被 判死缓,1 人被判终身监禁.另外亦有 1 人在澳门被捕,经审判后被 判 19 年半监禁. 喷射水翼船械劫案是中港澳刑事司法互动的一个例子.1997 年 以后的中港 司法互动的情况,如张子强案10 和李育辉案 11 , 却令香港舆论担心内地当局对该 两件案件行使管辖权,有置被告人 在香港行为於内地刑法范围之内,感觉一国两制和 基本法 中香港的独立法律制度受到侵蚀.虽然本文未克全面地讨论这些例 子,但是可以 指出两案都是中港法律都有权管辖, 12 内地当局是 先抓到,先管辖 ,关键因而在於中港 两地能否合作,厘定优先

9、行 使管辖权的准则和移送嫌疑人的程序.13 9 R v. Liang Bing Zhao 1997 2 HKC 499, HC. 10 张子强是一名香港居民,他与多名香港和内 地人士组成一个犯罪集团,据称曾 在香港绑架两名富商并取得钜额赎金.他和部分党羽於 1998 年在广东被拘留, 然后被逮捕起 诉诉包括主要在内地发生的走私爆炸品及枪械弹药罪,以及主要在 香港发生的绑架及械劫罪. 所有被告人在 1998 年 10 月在广东中级人民法院被裁 定罪名成立,张子强及另 4 人被判处 死刑. 11 李育辉是一名内地居民.他讹称是一名风水先生,骗取多名香港女子的信任, 来港给 她们作法祈福.他在符水中

10、放下在内地取得的氰化物,受害人不疑有 诈,喝下符水身亡.他其后 挟款潜逃内地被拘,而广东当局则起诉诉他多项在港 犯下的谋杀罪. 12 在张子强案中,内 地因绑架及械劫罪的策划与预备工作在内地进行而具有 管辖权.在李育辉案中,内地因 用於杀人的氰化物在内地取得而具有管辖 权. 13 Fu, H. L., The Battle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s (1998) 28 H.K.L.J. 273. 香港的刑事诉诉讼制度 319 三,各级刑事管辖法庭 所有香港的刑事控告都在裁判法院开展,14 然后依照检控当局 对控罪分类,控罪和案情的严 重性,及各级法院判刑的权力等考虑

11、因素,转至不同级别法院(即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和高等 法院原讼 法庭)审理.成文法例也有规定,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可 在特定的情况下 将案件转送裁判法院或区域法院审理,而区域法院 亦可将案件转送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聆听源自裁判法院的上诉诉案件.高等法院上 诉诉法庭聆听源自区域法院和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上诉诉案件,也聆听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保留给它聆听和裁断的裁判法院 上诉诉.再上一级 的上诉诉为终审上诉诉,由终审法院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 权由法律规定.15 香港有两种官方语言:中文和英文.在诉诉讼中,法庭可选择采 用其中一种语 言,或者两种都采用.法庭

12、的选择虽然实际上或许有 主导意义,但在法律上不影响与讼各方法 律代表选择采用哪一种官 方语言,而被告人及任何证人均可用任何语言作供,法庭会安排传 译.然而,被告人没有权要求关乎他的案件由一个懂得两种官方语 言的法官审理.16 ( 如被告人年龄是 16 岁以下及并不是和一名 16 岁或 14 例外的情况主要有两个: 1) 以上 人士一起被控同一或相关罪行,则在少年法庭开展(见少年犯条例 (香港法例第二二六章)第三 C 条) ( 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指示或允 ; 2) 许,则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公 诉诉书(见刑事诉诉讼程序条例 (香港法 例第二二一章)第二十四 A 条) . (香港法例 15

13、 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三条.另见高等法院条例 第四章)少年犯条例 , (香港法例第二二六章)裁判官条例 , (香港法例第 二二七章)及区域法院条例 (香港 法例第三三六章) . 官方语言条例 (香港法例第五章)第 16 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条, 五条,Re Cheng Kai Nam 2002 1 HKC 41, CFI. 320 2006 法律发展 下册 贰,刑事检控 一,律政司的刑事检察工作 香港的刑事控告可以由公职人员或者私人提起.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 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部门内的刑事 检控科 负责每一件案件的检

14、控决定.被刑事检控是一个不好受的过 程,即使最终被判无罪,也必涉及 相当的时间和费用,及未必完全 地洗雪他人对个人的名誉的疑虑.17 因此,公众期望检控人员 既要 慎重行事,也要不偏不倚.香港在 1997 年以后的一些政治或舆论争 拗,就是围绕针对某 个别位高权重或与行政长官关系密切人士的不 检控决定.18 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依据公开的 检控政策和常规行事,按司 法公正原则处理每一宗案件.除非有关证据显示起码有合理 机会达 致定罪,并且提出检控是符合公众利益,否则检控人员不应贸然提 出检控.19检控 政策和常规进一步阐明,检控人员不是单凭表 面证据即足以作出检控决定,而是要信纳是 否已有可接纳的

15、,实际 的及可靠的证据,足以证明一名可识别身分的人曾经干犯一项法律 上 已知的刑事罪行.检控人员在考虑此问题时,也应该考虑被告人 明显可以采取或已经表明的 抗辩理由,或其他可能影响定罪机会的 因素.若果答案属否定,检控人员不该提出或继续检控. 遇上不明 17 见 ASHWORTH 律政司刑事检控 19 见刑事诉诉讼程序条例 科, 2005 年刑事检控科 工作回顾 ,页 11-13(2006 年) . 香港的刑事诉诉讼制度 321 显的情况时,检控人员须小心行事,宁纵毋枉.20 在考虑检控是否 符合公众利益的时候,检控 人员须顾及多项因素,包括罪行的严重 性,受害者的利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被告

16、人给予当局 的协助, 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案件的调查有否延误等因素.21 检控人员在 考虑检控或继续 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时候,有些时候会被要求 用检控以外其他方式处理事件,譬如予以 警诫,或者在被告人同意 签保守行为的前提下不提出证据起诉诉.22 检控人员虽恪守上述检 控政策和常规 ,但是他们往往并不 是刑事检控的第一把关者.刑事检控一般而言是由执法 机关的公职 人员(如一名警务督察或入境事务主任)在完成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后提起,而他 们在调查过程中不一定每事都要先取得律政司检控人 员的意见才行事,故有不少的案件是 要在检控已经开展,被告人已 受到强制措施限制以后,才开始为期多个星期或者更长时间的 交 涉.因此,执法人员在确保检控权力得以适当运用,实责无旁贷. 检控人员的决定不检控某 人某项罪行,属可予司法覆核的决 定,可以该决定跟从了非法的政策,没有依据既定政策,或决 定本 身有悖常情为理由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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