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 民法通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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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四节 人身权 第六章 民事责

2、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2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 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 之间、 之间、 和 之间的 关系和 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3、、 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 策。 第七条 【公共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 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第二章 公公 民民 ( (自然人自然人) ) 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4、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通意民通意见见 1.公民的 自 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 为准; 的,以 为准。 的, 。 第十条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周 or 虚)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 有完全 ,可以 ,是 人。 岁以上不满 岁的公民,以 作为 的,视为 人。 民通意民通意见见 3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 ,并能维持 的,可以认 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限制民

5、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岁以上的 人是 人, 可以进行与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 人 ,或者 。 岁的 人是 人,由 (谁) (如何实施)民事活动。 民通意民通意见见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 行为 、 ,并 ,以及 等方面认定。 6. 人、 人接受 、 、 ,他人不得以 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 效。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 的 人是 人,由 (谁) (如何实施)民事活动。 不能 的 人是 人,可以进行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 人 ,或者 。 民通意民通意见见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

6、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 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 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 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 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 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 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

7、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 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 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 【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 人、 人的 人是他的 人。 第十五条 【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 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民通意见见 4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8、。但住医院治病的 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 在地为住所。 第二节第二节 监监 护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 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者 的,由下列人员中 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 ; (二) 、 ; (三) 的其他 、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或者 地的地的会、 员 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 或者 会、 会在 中指定。对指定不服 的,由 。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 或者 会、 会或者 担任监护 人。 【注意】:第(一) 、 (二)项中人员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注意】:有权指

9、定监护人的顺序是? 民通意民通意见见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 状况、 条件,以及 状况 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 、 、 、 、 、 、 、 。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 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 。前一顺 序有监护资格的人 或者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 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

10、,也可以是 中的 。 【新鲜】:监护人可以是数个人吗?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 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 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 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

11、.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 5 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 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关监护 资格人承担。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 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 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

12、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 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的 、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或者 会、 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 或者 会、 会在 中指定。对指定不服 提起诉讼的,由 。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 或者 会、 会或者 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 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

13、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 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通意民通意见见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 ,照顾被监护人的 , 和 被监护人的 , 被监护人进行 ,对被监护人进行 和 ,在被监护人 或者 时, 。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 责任,又要

14、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2.监护人 (可否?)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 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 (监护人 or 被委托人?)承担,但 除外; 的,负 。 【注意】:受托人确有过错的,负什么责任?按份?连带?不真正连带?按份?连带?不真正连带? 第十九条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的 人, 6 可以向 申请宣告 为 人或者 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 ,经 或者 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 人或者 人。 第三节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宣告失踪】公民 满 的

15、, 人可以向 申请宣告他为 。 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 之日起计算。 【因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有可能是执行秘密任务。 民通意民通意见见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人的 、 、 、 、 、 、 、 (这些人即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 人)以及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 的人。 【注意】: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有无顺序。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 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 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 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 、 、 或者 、 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 (什么主体) (如何确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 、 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 。 【联想】:有指定监护制度,也有指定代管制度。 民通意民通意见见 30.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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