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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60刑事诉讼法学笔记自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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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60刑事诉讼法学笔记自考笔记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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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改变命运,梦想成就未来!本小抄笔记是样本,完整版索取请联系 :1273114568作作 者者 王国枢王国枢出出 版版 社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管辖第七章 回避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第九章 证据第十章 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十二章 期间和送达第十三章 立案第十四章 侦查第十五章 提起公诉第十六章 审判概述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及因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案件的核准程序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一章 执行第二十二章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的特殊要求前言前言国家考试的基本题型有六种:第一种题型是单项选择题,20 个题目每题 1 分,以法条的内容居多;第二种类型是多项选择题,10 个题目,每题 2 分共 20 分;第三项是名词解释,一般是 5 个题目,每题 3 分,重点考察的是对概念和名词的认识和理解第四个是简答题,一般有两个,每题 9 分,共 18 分;第五项题目是论述题,15 分,考有关“原则”的题目比较多。

第六项是案例分析,12分二、课程的网络结构(一)是介绍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二)是介绍刑事诉讼的具体过程;(三)是执行和未成年人案件第一章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有哪些共同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有哪些共同点与不同点与不同点相同点是诉讼发生都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存在;诉讼的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和被告;都是由国家的司法机关参与主持的对案件最终做出裁决;有其他诉讼人参加的;三者都要依法进行区别只需了解要注意这一节的名词解释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一、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二、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一)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特点是维护奴隶主占有奴隶的统治关系,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其次,奴隶制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皇帝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最高国家权力再次,奴隶制社会的证据制度,一般都实行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证据制度。

(注意选择题)另外,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是弹劾式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的四个特点: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的四个特点: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的种种特权的竭力维护和对广大农民的残酷镇压它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证据方面主要采取口供和刑讯副供诉讼形式是纠问式资要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的特点是:资要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的特点是:第一是维护资本主义的一种刑事诉讼第二是资产阶级在法律上规定了禁止刑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独立、审判公开等原则第三,采取证据更加科学和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特点: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一、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统治秩序的工具第二、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是历史上最先进的、民主的、科学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思想和诉讼原则,它还提出了新的法律思想和新的诉讼原则第三、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尊重客观事实,服从客观事实, ,注重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模式同资本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大体近似,可以说都是混合式三、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一)弹劾式(一)弹劾式弹劾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是“不告不理” ;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对犯罪的追诉或控诉职能同审判职能是分开的。

当事人双方在刑事诉讼中地位是平等的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二)纠问式(二)纠问式最大特点是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在纠问式诉讼形式下,实际上无所谓诉讼当事人,即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纠问式诉讼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它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纠问式诉讼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三)混合式(三)混合式混合式是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某些特点的一种诉讼形式在混合式诉讼形式下,刑事诉讼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律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实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的特点有所体现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上是混合式我国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在 1997 年 1 月 1日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比较接近在 1997 年 1 月 1 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英美等国家有相似的地方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包括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和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有如下特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有如下特点:(1)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2)它是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服务的;(3)它是从实际出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4)它是贯串着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

第四节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第二章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第 1 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同宪法的关系是:宪法是“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子法”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由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体现了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具体任务有两项:一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一、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惩罚犯罪分子,必须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注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斗争(一)司法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子,震慑敌人,给那些不稳定分子一个教育二)司法机关通过整个诉讼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三)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渊源是(D )A.刑法B.人民法院组织法C.立法法D.宪法2.刑事诉讼中要求惩罚犯罪分子,必须正确应用法律,下列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是(B )A.必须以查清事实为前提基础B.必须服从上级的指示C.正确对待他人意见D.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第一节第一节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或者说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狭义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我国人民法院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即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等)法院上下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可以说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重要主体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权利是立案侦查贪污、渎职等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在进行这些工作的同时,注意发现有无违法情况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等人民检察院也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即中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另外还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等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上下级的关系主要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的职能是追诉和控诉的职能公安机关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公安机关的组织系统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同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是对内,国家安全机关是对外公安机关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1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关系(C )A.领导与被领导B.指导与被指导C.监督与被监督D.协作关系2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 A)A.行政机关B.司法机关C.安全机关D.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第四章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第一节第一节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 4 款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第二节第二节 当事人当事人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第 82条第 2 项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我国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以下特点:我国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以下特点:(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人员以外的诉讼参加人在实践当中如何理解公诉人的地位?在实践当中如何理解公诉人的地位?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并且独立的执行控诉职能但公诉人不是原告2.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是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公诉人虽然在诉讼形式上是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其实际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4.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在参加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要多于公诉人同自诉人、被告人等当事人在这些方面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当事人的具体分类:当事人的具体分类:(一)被害人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即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但是这里讲的被害人是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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