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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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评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12-12-01 23:02:57)转载 标签: 杂谈 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已于上周末面世,社会各界评说各异,有赞赏的, 也有指评的。笔者作为一个刑事律师,鉴于其与本职工作的密切联系性,也对其作了如下 简评,希望与大家共同交流:1、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 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简评:本款后半句是此次修改新增内容,是对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的扩充, 但有何种联系才算“相互关联”还有待明确化,否则易在实践中被滥用,造成对被告人、辩 护人辩护权的侵害。2、第

2、四十条第二款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 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简评:本款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规定了新的限制,笔者认为,如此规定实无必要,因 为被害人之意鲜有利益冲突,这与被告人不同。3、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 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简评

3、:这是本次修改最引人关注的条文之一,即何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本条第一个注 意点:第二款第一项,不仅要求数额为五十万元以上,还要有犯罪情节恶劣。第二个注意 点:有重大社会影响,但这又让人不明白了,在多大范围内有影响才算有重大社会影响? 一个县的局长受贿,在本地就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但在全国来讲,可能影响微乎其微, 那是否属于本案的规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呢,还有待进一步解释。4、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 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 定并答复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

4、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 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人。简评:对于本条,笔者大为赞赏,人性化,希望能真正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5、第四十七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 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简评:对于新刑诉法规定的律师有权查阅的案卷材料范围,检察机关在此打了折扣。诉讼 文书和证据材料能否等同于案卷材料?笔者认为不能,例如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 告、预审终结报告等就不属于这两类。

5、6、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 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 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 当予以配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 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 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 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简评:笔者认为,这又是一个值得称赞的条文,尤其是三个工作日

6、内阅卷的规定,同样希 望在将来能得到认真执行!7、第六十条第二款 辩护人是律师的,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侦查的同时书 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简评:新刑诉法第 42 条规定为“及时通知”,而在本款中规定为“同时书面通知”,有进步, 赞一下!8、第六十四第四款: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 规定的行政机关。简评:本款是本次修改的一大突破,笔者认为,本款将纪委纳入了行政机关,据此其在查 办违纪案件中所获得的证据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作为证据使用。甚至规定本款的用意, 就是要把纪委的证据直接纳入刑事诉讼范畴。但如果是这样,那纪委所获得的证据

7、是否也 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呢,纪委工作人员在必要时是否出要出庭作证呢?当然也有同行提出 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纪委并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因为它没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 责”。不管检察机关规定这款的真正用意是什么,可以预想在将来实行后,肯定会被某些地 方的纪委作为直接向检察机关证据的法律依据。9、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 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 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简评:本条对何为“刑讯逼供”、 “其他非法方法”作出详细了的规定,笔

8、者认为其含义已基本 上概括了现在所知的各种非法方法,与国际通行的定义也是接轨的,应该算是一个进步。10、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 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 常理及逻辑的解释。简评:本条对何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补正”、 “合理解释”作出了详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补正是对“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不是对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11、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一)讯问

9、犯罪嫌疑人;(二)询问办案人员;(三)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四)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五)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六)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七)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简评:本条请大家一定要牢记。要大家牢记不是要大家记住检察机关怎么调查核实非法证 据,而是因为本条正好归纳总结了实践中辩护人行之有效的向办案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的方法,解答了很多刚入门的律师不知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难题,希望大家在实践中 牢记之,应用之。12、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

10、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简评:本款最后这句让笔者实在无法理解。既然已经依法排除,为何还要随案移送,还要 让它去污染法庭?而且还是“应当”移送。如果放任非法证据去污染法庭,那让检察机关排 除还有什么意义?13、第七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公诉人 可以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 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需要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 公开的内容的,公诉人应当建议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 围内播

11、放。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等内容,人民检察院对 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作出说明。简评:本条规定了以下几点:(1) 、对讯问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条件,即要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2) 、播放讯问录音、录像不是全部播放,而是播放相关时段。(3) 、检察机关可以对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录音、录像进行技术处理,但要向法庭说明。 对此,笔者深有疑问,已经经过了技术处理,就算公诉人进行了说明,也必然对辩护人的质证造成妨害,辩护人如何还能有效质证?如果不幸遭遇了无良公诉人,不如实进行说明, 则辩护人质证就会更加被动。14、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

12、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 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

13、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 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简评:本条对何为“固定住处”、 “有碍侦查”、 “指定的居所”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指定监视居 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化,如认真照此执行,有望限制指定监视居住被滥用。15、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二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 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

14、所监视 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简评:从本条规定来看,并不是只要指定监视居住了,就会一成不变,辩护人认为已无指 定监视居住必要的,可以每两个月申请一次解除或变更。16、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 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简评:注意本款是此次修改中关于逮捕部分的新增规定,扩大了应予逮捕的条件。17、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

15、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 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 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 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简评:本款细化了不应逮捕的条件,对于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具体哪些条 件指出了明确的道路,在将来辩护人申请取保候

16、审业务中必将被大量应用。18、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 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简评: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是科学的,也是对原先诉讼法中鉴定问题的一种突破,有利于 克服现在鉴定制度中的弊病,更有利于辩护人质证和法庭采信证据。19、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 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 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简评:本条明确了技术侦查所适用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具体标准,同时也明确了技术 侦查所适用的贪污、贿赂案件仅指本条列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这一部分犯罪,象挪用 公款罪等不能适用技术侦查。20、第三百六十一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 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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