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产权法表格记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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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竹雪1主/客体申请/授权/许可/转让侵权认定解决办法著 作 权保护条件: 文学、艺术、科 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 形式复制的智力 成果。保护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特点: 时间性、地域性、 自动获得权利、 具有独创性、具 有某种形式的复 制性、保护形式 而非内容、作品 往往具有原件、 客体(种类)广泛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受限制。1合同形式: (1) 许可合同是诺成、 双务、有偿合同。 (2) 许可使用合同中 的专

2、有使用权许可合 同(报社、期刊社刊登 作品除外)、转让合同 为要式合同。 (3) 专有许可使用合 同、转让合同可向著 作权行管部门备案。2权利内容: (1) 许可使用合同、 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 未明确许可、转让的 权利,未经同意不得 行使。 (2)被许可人许可第三 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 征得许可,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3) 专有使用权许可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 明的,视为被许可人 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 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 样的方式使用作品。不保护客体: 1、依法禁止出版、传 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 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 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

3、、时事新闻。 4、历法、数表、通用表 格和公式。权利限制: 12 种“合理使用”方式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付酬,但应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其他权 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 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3)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 (4)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 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5)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引用已发表作品。 (6)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放其

4、 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发表关于政 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 播放的除外)。 (7)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放在 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8)免费表演(公众未收取费用、表演者未支付报酬)已发 表作品。 (9)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 保存版本需要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发表的以汉语言文 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 发行。 (12)将已发表作品改

5、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 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但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 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复制品发行者或电影作 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 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均视为构成侵权行 为而应依法承担责任)。教科书的编写出版:为实施 9 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 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作者事先 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片段 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 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适用于对

6、出版 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 制)。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权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行为无论处于何种动机, 都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强调了“为谋取个人名利”目的,故认定时要注意)。 4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 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7未经电影作品和以

7、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 品的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9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 10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行政责任-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由著作权行管部门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罚款(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非法经营额难计则 10 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

8、,依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侵权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 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

9、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 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注意: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调解、仲裁、诉讼。 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专利、商标、著作权完全相同。竹雪2主/客体申请/授权/许可/转让侵权认定解决办法侵权情形(限于注册商标): (1)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或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权的商品(销售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无论是否知情,知 情与否区别在于是否赔偿)。 (3) 伪造、擅自制造

10、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仿造、制造必然具有故意,销售可能故意或有过失)。(4) 未经同意更换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 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侵权)。 (5) 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 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以误导公众。 (6)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 隐匿等便利条件。 (7) 其他损害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和域名侵犯 商标权)。例外: (1) 销售不知是侵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说明 提供者的,不构成侵权。 (2)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

11、接表示商品 质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含有地名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侵权纠纷的解决(协商、处理、诉讼): (1) 协商解决。 (2)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县以上工商行 管部门处理。 其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则依照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处 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依行诉向法院起诉(侵 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工商行管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 理的工商行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 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民诉向法院起诉。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 依权利人实际损失难计则依

12、侵权人违法所得-均难定则依侵权行为情 节判决 50 万元以下赔偿,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 支。 (3) 也可向法院起诉。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可由工商行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 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并处罚款(非 法经营额 3 倍以下,非法经营额难计则 10 万元以下)。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商 标 权注册条件: 消极条件 1.法 10、11 条规定的 不得用于商标的标志。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 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积极条件 1.有显著特征。 2.便于识别。 3.符合先申请条件。保护内容:

13、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 核准注册的商标、核 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自核准注 册日起年。注销: 自商标局受到注销申 请之日起权利终止。1许可应签订书面合 同,许可人应在该合 同签订日起 3 个月内 报合同副本送商标局 备案。双方对外的权 利义务:许可人应监督 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注意 转让合同中转让人无 此义务);被许可人应 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 的商品质量。2转让应订立书面转 让协议,应共同向商 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 转让申请手续由受让 人办理;转让后受让人 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 标的商品质量。商标 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 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自公告日起享有注册 商标专

14、用权)。注册人 对其在同一种、类似 商品上注册的相同、 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 否则商标局通知其限 期改正(期满不改则视 为放弃转让申请),对 可能产生误认、混淆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 让则不予核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且禁止使用(未在中国 注册的驰名商标亦受保护)。 就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 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 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且禁止使用(对已在中国注册的 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不相类似者) 已注册商标违反商

15、法13、15、16、31 条的,自商标所有 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除斥期间为 5 年,但对恶意注册则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5 年的时间限制(对恶意 抢注等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撤销权的行使无期间限制) 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 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 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只及于相同、类似之 商品、服务,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超出此范围)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情形: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其他注册事项;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连续 3 年停止使用。

16、由各级工商行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罚款(非法经营额 20%或非法获利 2 倍以下),或由商标局撤销的情形: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由地方工商行管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罚款(同前) 的情形: 违反商法10 条; 冒充注册商标; 非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竹雪3主/客体申请/授权/许可/转让侵权认定解决办法计 算 机 软 件保护条件: (1) 原创性:软件必须是开发 者独立开发的。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必 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 光盘、磁盘等)。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思想、 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 念等专有权保护内容: 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 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保护期限: 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中国人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 发表,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 国藉人首先在中国发表的享有 著作权,否则依国际条约或协 议享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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