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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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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2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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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2)) 第二篇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 本法第111条第(七)项;《民诉意见》第139、141、144、148、150~153条【意思分解】 1务求掌握第108条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应注意: (1)原告适格的条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此应作正确理解 原告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 ,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包括原告)是 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 关系但也有少数情形,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非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了纠纷,而是因 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之责这些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须 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包括:①清算组织;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③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④ 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2)第2个条件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注意二者的区别 (3)第四个条件是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不同于管辖的概念,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 的权限,也就是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2某一个起诉不符合第108条的规定,称为起诉不合格,其法律后果体现在《民诉意见》第129条 第1款上,即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只有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合格时,才裁定驳回起诉 3撤诉后,再起诉应受理;但有例外,《民诉意见》第144条 4注意《民诉意见》第148条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案件 5注意《民诉意见》第151~153条应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各种情形,这3个条文亦为司法考试热点 【不要混淆】 1注意第111条第(七)项不予受理的特殊规定,以及《民诉意见》第150条例外规定和第144条第2 款的比照适用规定2对于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受理前后的处理是不同的:受理前为不予受理 ;受理后为移送管辖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4条【意思分解】 1不公开审理的两类情形(第120条):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三种情形,为法定的不公开审理 (2)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二种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而非应当)不公开审理 2宣判的两种形式(第134条第2款):当庭与定期 3审限期间(第135条)及其范围(《民诉意见》第164条): (1)注意区分本院院长批准与上级法院批准的不同情形; (2)注意审限的起、止日期,以及不计入审限的期间(《民诉意见》第164条)。

【不要混淆】 1无论公开或不公开审理,都应公开宣判(第134条第1款) 2特别注意第134条第4款:一审判决离婚,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结婚的,应为无效婚姻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 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55条【意思分解】 1开庭3日前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 2公开审理的,应公告有关案件情况 3特别掌握《民诉意见》第155条,不同诉讼参与人的通知方式的不同:传票与通知书各适用于哪 些人;注意对代理律师不得适用传票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56条【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56条的内容: 1识记可以合并审理的3大事项 2合并审理的事项提出的时间: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 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44、158~162条【意思分解】 1总结《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 获人民法院的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 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要混淆】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 申请撤诉的条件是: 1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必须合法撤诉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且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 律 3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 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撤诉的法律后果有三,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后果相同: 1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 2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撤回上诉)负担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意思分解】 识记并努力区分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各种情形司法考试多有考题让考生区分某一种 情形下应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基于这一考查角度,考生应努力熟悉各种情形的归 属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撤诉;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6条【意思分解】 1了解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四项,以及署名人包括哪些人 2重点掌握可以上诉的3类裁定 3注意可以作部分判决(第139条)【不要混淆】 1了解判决、裁定、决定不同适用范围 2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作出的裁决书,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对其不服的,应向中级人 民法院上诉 3注意判决书笔误与法院发现判决错误的不同处理。

发现笔误可裁定补正;而发现判决错误则依当 事人是否上诉而有不同处理(《民诉意见》第163条)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意思分解】  生效裁决的种类共有三种: (1)最高院的裁决; (2)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裁决; (3)二审裁决 以上三类裁决也是提起再审的对象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 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 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9~174条【意思分解】 简易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如2000年律考有关简易程序的试题分值即不下3分,故应重点掌 握。

1特别注意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 件: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审理第一审案件; (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但以下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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