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对案件取证质量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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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参考资料:华鑫侦探社:http:/检察机关应对案件取证质量问题的调研报告检察机关应对案件取证质量问题的调研报告近年来,花都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事案件也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案件基数带来的对案件取证质量的挑战。2011 年我院受理案件与 2010 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上升23.74%,涉案人数上升 16.29%。审查起诉过程中,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査案件 641 件/1123 人,同比去年上升了 15.3%: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 203 件/379 人,同比上升了 53.7%;退回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 76 件/80 人,作出不起诉案件 20 件/28 人,起诉时改变定性、追

2、加、删减犯罪事实的案件 46 件/58 人,上述几类案件占移送案件的 8.3%,同比增长 22.4%。这些数据都反映了在案件数量不断提升的同时,侦査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却出现了下滑。一、检察机关审査起诉案件的特点1.从案件总量看,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大幅上升,同比案件数量增幅达到丨 6.29%,这就对对全科干警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2.从退査案件上看,一次退回补充侦査案件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査案件都出现大幅上升,其中一退案件占案件总数的 1/3 左右,二退案件同比大幅上升了 53.7%,表明在案件数量上升的同事,案件质量要求明显提高。3.从案件处理情况上看,而于此

3、同时,做出不起诉决定、退回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起诉时改变定性、追加、删减犯罪事实的案件大幅上升了,表明整体案件质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二、案件取证质量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证据的证明能力及存在的问题1.取证主体不合法,取证主体不合法则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在司法实践,存在着部分案件,首先由行政部门或者纪检部门介入,部分笔录的制作主体不是侦查人员的情况。一旦侦查机关介入侦查后,无法及时重新制作笔录,则必然导致这类证据的证明力瑕疵,影响案件定性。同时,由于行政或者纪检部门工作的性质,其对案件证据的选取择与侦查机关存在区别。将这类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移送,必然不符合证据形式的要求。2.取证手

4、段不合法。 “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草案都就取证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证据取得手段上的合法做出了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大量存在着暴力取证,笔录与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意思表述不一致等情况,直接导致了部分书面证据无法被采信。3.证据形式不合法。不是所有形式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依据作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定案依据,证据的形式要件同样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已对抓获经过 、 起赃笔录一般由经办人员签名_但在证明 、 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中,仍存在大量只有加本文参考资料:华鑫侦探社:http:/盖单位公章而没有自然人签名的情况。(二)证据的证明力及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草案第十二条将证据

5、类型修改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査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一般以笔录形式加以固定,是侦破刑事案件和指认被告人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仅有被害人陈述的,或者被害人陈述无法与其他证据相吻合的案件。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一般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决定了证人作证优先原则,单位不能作为证人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情况。这一方面是因为证人证言的表达是通过语言进行的,亦受其主观感情的左右,部分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之间存在利害关

6、系,使其证言与事实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侦查人员取证方法存在不足,无法依据定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询问,导致了证人证言无法证实侦查机关移送审査起诉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简称口供,口供作为“证据之王”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被告人供述中核心问题是被告人翻供问题,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类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部分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在被侦查人员突破心理防线时进行了认罪,但随后为了逃避法律罪责,最终选择改变口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部分侦査人员无法如实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在记录之后不将笔录交由被告人阅读后再签字确认,导致被告人以此为理由翻供的情况大量存在。4.鉴定结论。在司法实

7、践中,鉴定结论存在问题的情况相对较少,但仍然存在着由于鉴定主体不合法、鉴定资质存疑,导致该鉴定结论不能采信;和由于鉴定结论对鉴定对象的描述和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描述存在重大冲突,在该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前,也是不能采信为定案依据的的情况。5.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在司法时间中广泛运用于两抢一盗高发的银行、网吧等地。但受限于距离和角度,这类案件中视频往往清晰度缺乏,缺乏证明力。司法实践中,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侦查机关经常只是随案移送光盘一张或两张,没有对光盘出具任何的说明或指认。此外,个别侦查人员还存在消极取证的情况,以“査不清,找不到”为由,出具相关的说明应付了事.6.书证和物证。

8、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査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8 条规定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印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本文参考资料:华鑫侦探社:http:/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侦查人员保管不善该物证已遗失无法补充,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情况,亦存在着书证之间存在矛盾,导致无法采信的情况。三、案件取证质量问题存在的原因随着“两个证据规定”的实施和刑诉法草案的出台,以及 2012 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侦查机关的侦查刑事案件的水平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而与此

9、同时,我院受理案件质量仍存在大量问题。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点原因:1.刑诉诉讼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案件证据的要求不断提高。随着上一年“两院三部”联合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 )的继续推行,以及刑事诉讼法草案的公布和修正案的通过,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对于案件证据的要求不断提高,日益提高的证据要求与取证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2.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一些侦查人员认为一些数额较小、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对社会危害不大,只要被告人能够及时被抓获就行,对被告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关心。一些侦査人员满足于抓获和处

10、理现行犯,对于被告人之前的犯罪行为缺乏深挖意识,对被告人交代的之前的犯罪行为不予取证,导致取证时机的延误。还有一切侦査人员将案件质量归咎于举报线索量少,侦查手段和装备落后,办案经费不足等客观因素缺乏开拓意识,创新意识。3.侦査方法陈旧。一是在部分案件中,主要依靠举报线索,在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情况下,缺乏主动出击的意识。二是办案方法还停留在审讯突破上,在无法突破口供或者口供较难取得的案件中,往往收兵。更有一些侦查人员满足于突破口供,而忽略了立案前的证据收集,立案后因为缺乏行业相关的政策法律业务知识,把握不准,找不到切入点,导致案件证据不足。四、检察机关提高侦查机关取证能力的对策“压力既是挑战也

11、是动力” ,对案件证据要求的提高迫切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双方互动、配合,从案件的取证程序到证据链的形成过程更加严谨。同时,也希望侦査机关更加重视公诉机关经办人提出的补充侦查要求,切实按照要求补充完善证据体系。为进一步促进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水平,提高我区刑事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完成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院提出和进行了以下对策:1.切实加强引导侦查能力,完善引导侦查行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査机关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口头补査和书面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补充侦查提纲,同时提出有效解决补查问题的建议,案件退查后,建立退查案件质量跟踪反馈机

12、制,及时主动地和经办人联系,督促其快速解决问题,并适时的将各经办单位、经办人补充情况以意见反馈的方式告知 E 公安分局。本文参考资料:华鑫侦探社:http:/2.积极建立案件协调会议和法律研讨会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公诉机关与侦査机关存在分歧的案件,应当由侦查机关:公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共同参与协调,积极进行法律研讨,相互交流对案件证据的认识、观点,完善证据收集:对部分法律法规方面双方理解存在差别的地方,要积极进行必要的研讨和协调,统一认识和证据标准。3.加快建立庭审旁听和案件反馈机制。一方面对于部分重大、疑难案件,邀请侦査机关在开庭时旁听,亲身体验庭审对案件证据的要求,提高侦查人员证据标准和取证意识:另一方面,对于改变定性、另案处理的案件,及时向本院侦监部门了解情况,进行反馈,从批捕阶段不断提高案件质量。4.重视和完善对相关数据收集、分析,加强理论研究。在曰常办案中注意收集案件中存在的证据问题,包括侦査人员违法或不当取证行为的案件的类型、数量、导致的后果等数据,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进一步改进案件办理质量提供数据和理论支持。本文参考资料:华鑫侦探社: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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