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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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基层层医医疗卫疗卫生机构全面生机构全面实实施施 国家基本国家基本药药物制度方案(物制度方案(试试行)行)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做好国家基本药物 制度全面覆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 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0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 201067 号)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 2010 年全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 基本、强基

2、层、建机制,突出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明确 责任目标。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基本药物 制度建设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 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 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 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目标 巩固完善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个设区市政府举 2 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 年 11 月底前,全省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2 月底前,国家基 本药物制度在

3、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建立实施, 保证基 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 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 物需求。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推进基层医药卫 生体制综合改革,逐步建立起基层医疗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和新的运行机制。 三、实施范围 在全省个设区市、个县(市、区)所有乡镇卫生 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探索实行人、财、 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探索其他 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街道区域内非政府举办的基 层医疗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等有效措施实施国家基

4、本药物制 度;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探索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施国 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实施内容 (一)(一)统统一配一配备备使用基本使用基本药药物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 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疗机 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服务功能和基本诊疗路径,合理 3 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 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医师基本药 物合理使用的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形成科学规范的用药观 念,有效地服务患者,同时引导广大群众建立良好的用药习 惯。 (二)(二)严严格格执执行行“非目非目录药录药品品”使用使用规规定定 在建

5、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 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 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但应严格控制品种和金额数。 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 量和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 20%,乡镇中心 卫生院和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品种数 量和销售金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 30%。 “非目录药品”遴选原则按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有关规 定执行。 “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 售、医保补偿等国

6、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三)统统一一实实行零差率行零差率销销售售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包括非目录 药品)按照最近一轮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价采购,实行零 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原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的,降至中标价, 低于中标价的,维持原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 考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实 4 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 售政策,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属于国家基本药 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 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仍按国家有 关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

7、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 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 执行。 (四)(四)统统一网上集中招一网上集中招标标采采购购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包括非 目录药品),应统一通过政府主导的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 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由省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 构按照“有利于统筹各方,确保人民群众最终受益;有利于实 现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实现价量挂钩、质 价挂钩、款价挂钩;有利于建立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评估体 系”的原则,推行“双信封”招标制度和带量采购方式,进一步 压缩药品虚高价格。省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与基层 医疗机构签定授权或委托协议

8、,作为采购的责任主体,定期 汇总本地区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药品采购目录,确定基 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和采购数量,实施 基本药物采购。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供货 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 货时间和地点、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 同执行。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 5 机构收取任何费用,采购机构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 预算。 (五)(五)规规范基本范基本药药物的配送物的配送 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 的经营企业统一配送,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均要对 被采购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

9、负责。省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 采购机构依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供应保障水平、物流配 送能力、销售规模、网络覆盖范围、实施电子监管、诚信记录、 医疗机构认可度以及配送费用率等综合因素,公开招标选择 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大型药品 经营企业。参与投标的配送企业应具备配送国家基本药物目 录药品相应的资格条件。省级配送企业原则上选择家左 右,并在个设区市各选择家市级配送企业,每个县 (市、区)可以在省、市取得配送资格的企业中,委托家中 标配送企业,其中省级家,设区市家配送药品。配送 企业招标与基本药物招标同步进行,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 定。 (六)(六)严严格基本格基本药药物采物采购

10、购付款制度付款制度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货款结算,建立 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 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药品费用由县卫生行政部 6 门会计核算中心统收统支。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 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 并出具签收单,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签收单进行付款,原则上 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在出现药品货 款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时,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卫 生行政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安排资 金予以垫付,确保药物及时供应,但垫付

11、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确保建立良性的资金循环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 关部门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七)(七)严严格格诚诚信信记录记录和市和市场场退出机制退出机制 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 处理。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 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提供质量不达标的药品, 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监督部门 视情节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 公布,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参与本省任何药品招

12、标采购。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供基本药 物用药需求,并严格执行与采购机构签订的协议。卫生等有 关部门对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 员,按规定给予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7 (八)(八)实实行基本医行基本医疗疗保保险优险优惠政策惠政策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 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较 乙类药品提高报销比例 15 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

13、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比非基本药 物报销比例高 10%的基础上再提高 5%,由医疗基金补偿, 最高比例控制在 95%以内)。 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目前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 费用按项目结算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药事服 务费项目,药事服务费暂按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 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 使用金额总量的 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的方式,纳入 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审核结算, 逐月拨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结算资金应在次月 10 日前拨付到位;对实施总

14、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和按 人头付费的统筹地区,可综合考虑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付费,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 协议书时,建立谈判机制,通过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 8 结算或按人头付费等相关付费方式,实现医疗保险补偿;通 过购买服务,促进机制转换等办法,如增加购买居民检查、 治疗等项目,实现医疗保险补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 院住院参合农民,按其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药物(含经省政 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总额的 15%逐 月补偿,参合农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报销比 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 10%的基础上

15、再提高 5%, 最高比例控制在 95%以内,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 用,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医保资金年度支付总 额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均次费用、门诊人次、出院人次 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等测算,原则上不超过医保补 偿总额,防治药品浪费,防范医保基金风险。进行总额预付 等支付方式改革,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九)完善基(九)完善基层层医医疗卫疗卫生机构生机构补偿补偿机制机制 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 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 率销售减少的收入。落实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

16、政府举办乡 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形成由医 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医保补偿收 入、风险基金等多渠道收入来源,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 9 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多渠道补偿收入统筹用于基层医疗 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 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财政部门按 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的原则,统筹 安排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下年结算办法 实施。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 2011 年基本 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根据 2007、 2008、2009 三年药物 加成平均值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补助资金由省、 县(市、区)级财政按 8:2 比例分担,并按“三大要素”测算分 配,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数和省里确定的增长率确定; 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与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对实施基本药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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