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守英合同诈骗罪、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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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守英合同诈骗罪、诈骗案曲守英合同诈骗罪、诈骗案曲守英合同诈骗罪、诈骗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海刑初字第 24 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守英,女,1958 年 9 月 7 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 2 号楼 4 单元 402 室。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 XX 年9 月 5 日被羁押,同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XX)第122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守英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XX 年 12 月 21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守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XX 年 3 月间,被告人曲守英伙同他人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与被害人吴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吴漪人民币 20 万元。后曲守英又将该房屋卖与他人。现赃款已挥霍。XX 年 8 月至 XX 年 4 月间,被告人曲守英以做防盗门生意和青岛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凤侠人民币万元,被害人颜世平人民币万元,被害人林杰人民币万元,并将上述全部资金用于赌博。现赃款已挥霍。XX 年 9 月 5 日,被告人曲守英在本市朝阳区太阳宫宝瑞通典当行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

3、被告人曲守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曲守英的供述,被害人吴漪、颜世平、刘凤侠、林杰的陈述,证人张新安、杨涛、隆涛的证言,假房屋所有权证,涉案照片,被告人曲守英向吴漪提供的相关证件,房屋买卖合同,被害人吴漪的取款证明,莫小峰出具的借条,卖房手续,证人杨涛的购房手续,被告人曲守英向颜世平出具的欠条及颜世平的取款证明,被告人曲守英向刘凤侠、林杰出具的借条,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守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作担保,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曲守英以非法占有

4、为目的,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与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并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守英犯有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曲守英在被抓获归案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曲守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守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

5、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XX 年 9 月 5 日起至2021 年 9 月 4 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曲守英退赔人民币 440 500 元,发还被害人吴漪人民币200 000 元、被害人刘凤侠人民币 163 000 元、被害人颜世平人民币 39 000 元、被害人林杰人民币 38 50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游 涛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二七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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