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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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 修正) 。目目 录录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 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 避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六章 证 据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 间第二节 送 达第八章 调 解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诉讼

2、费用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 管

3、辖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 仲 裁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第一编第一编 总总 则则 第一章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 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 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 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 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 秩序,保障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

4、互之间因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

5、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 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审制度。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第十三条 当

6、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 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 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 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 体

7、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第二章 管辖管辖第一节第一节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

8、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第二节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9、;(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 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 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 因侵

10、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 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 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 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 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

11、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 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

12、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 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 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 报请上

13、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章第三章 审判组织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 数,必须是单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 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二条 合议

14、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 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 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回避回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

15、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 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 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 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 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 间,

16、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五章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第一节 当事人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 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和调解书。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 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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