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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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刑刑事事诉诉讼讼法法修修正正前前后后对对照照表表修正前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 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 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 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 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2、保 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 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 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 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 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 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 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 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3、。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 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 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 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 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 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 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 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 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 同的职权。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 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 职权。第五条人民法院依

4、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 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 任何特权。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5、 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 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2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 监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 督。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 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 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

6、杂居的地区,应 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 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 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 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 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 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

7、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 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 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 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 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 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二款移至新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 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 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 犯公民

8、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 控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 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 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 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 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 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 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

9、免除 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 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或者按照

10、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 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3协助。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 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 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 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 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 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

11、 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 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 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 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 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 受理。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 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除外。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 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 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 件;(

12、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 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 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 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 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 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 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 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13、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 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 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 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 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 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 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14、的 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 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 判。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 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 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 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 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 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4定。第三章回避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有下列情形

15、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 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 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

1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 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 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 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 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 会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 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 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 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 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 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 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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