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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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市中心支局,(一)制度框架 (二)业务系统 (三)主要业务环节,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汇发【2012】38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7章37 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10章 77 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企版)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3,(一)制度框架,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大集中系统 数据库、应用和系统访问大集中; 全国统一的名录(档案),全国(地区)数据统计。 三个版本外汇局端、企业端、银行端 外汇局端功能最全,银行、企业端各有相应的业务功能; 银行端接入内部业务网与外汇局端相连接,企业端在互联网,通过网关与外汇局端交

2、互。,4,(二)业务系统,企业访问系统相关工作。登录网址:http:/ 管理员(ba)由外汇局赋予,不办理业务,只负责操作员维护、权限设置,管理员密码遗失可向外汇局申请重置。操作员由企业管理员自行建立,在得到相关权限后方可办理各项业务,操作员密码遗失由企业管理员用户自行重置密码。,(三)主要业务环节 1.企业名录管理 2.分类管理 3.贸易外汇收支 4. 企业报告 5. 外汇业务监管,6,企业名录管理是贸易外汇收支的准入管理,确定监管的对象和范畴,银行不得为非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名录管理的内容:包括登记、变更、注销 名录登记审核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3、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企业名录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名录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名录注销。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

4、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企业网上开户/撤销开户。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外汇局给企业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的登陆权限,打印企业管理员登陆初始密码。企业名录注销后,外汇局将撤销企业网上业务权限。,2. 企业分类管理,企业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应按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办理贸易外

5、汇收支业务。 分类管理的目的:激励守法者,惩戒违规者 企业分类状态:A类、B类、C类; 分类结果动态调整; 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一年 B、C类分类管理措施:单证审核、结算方式等 分类信息发布与查询。 注:企业名录状态调整后,次日在系统显示生效。,13,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3. 贸易外汇收支,待核查账户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入账前:企业应确定收汇资金性质,主动告知经办银行,必要时提供关于资金性质的说明,将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结汇或划出手续时: 区分不同分类状态,提交与贸易外汇收支相一性的真实交易单证。,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

6、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不含人民币收入); 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不得直接对外支付或还贷。,误入处理: 误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的划回; 服务贸易划出; 资本项目登记表; 贸易融资错入直接划出。,管理要求 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待核查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 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强制从待核查账户划款。,代理业务:谁进口 ,谁付汇;谁出口 , 谁收汇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

7、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不一致的情形:因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单证审核: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核有关单据外,还应提交进出口合同、捐赠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注:不一致业务需要办理企业报告。,退汇问题:原则上要求原路退回。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提交原收付汇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

8、应当审核原收付汇申报单证、原进出口合同。,4.企业报告,企业报告的目的与作用: 贸易信贷统计、监测和管理的基础; 提高总量筛选的精度; 沟通平台:业务的特殊性、突发情况。 报告类型 按法律约束力分类:义务性报告 主动性报告,按业务性质分类:贸易信贷报告 贸易融资报告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差额报告 主体不一致报告 辅导期报告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按报告方式分类:网上报告 现场报告,现场报告: 主体不一致报告 辅导期报告 其他特殊交易 报告的法律责任:义务性报告未按时履行的(逾期报告、未报告) 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列为B类企业、罚款,贸易信贷报告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

9、货款、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B、C类企业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业务、海外代付业务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的收付款日期),报告时间窗口: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出口日期 报告时间 收汇日期小于30天大于90天收汇日期 报告日期 出口日期小于30天大于30天,报告调整: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

10、末未到期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或携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关联关系类型: 母子公司关系;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控制或同时控制第三方 一方对另一方财务或经营决策过程具有参与权利并可施加一定影响。,辅导期管理: 在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注: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报告(新进名录企业)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

11、与支出数据,如实填报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报告方式:外汇局现场 报告内容:(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 (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 报告时限: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5. 外汇业务监管,罚则企业和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32,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实施细则第九章 第七十、七十一条第七十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核交易单证

12、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对企业的处罚实施细则第九章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二)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三)未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将贸易外汇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五)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六)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谢 谢!,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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