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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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请求保全 邢海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述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12 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 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八条,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对其 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申言之,海事请求保全就是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采取扣押、查封或拍卖的措施,以便裁判生效后得以执 行。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 海事请

2、求保全可在在诉讼或仲裁之前或之中进行。海事请求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海 事请求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在起诉或仲裁前向海事法院申请 海事保全。但是,海事请求保全一般在诉讼或仲裁之中进行。 海事请求保全多发生在诉前或诉中。但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12 条,在仲裁之中应可申 请海事请求保全。而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突破了过去海事请求保全概念,仲裁之前也 应可申请海事请求保全。但是,我国的仲裁机构对其所审理的仲裁案件,无权作出临时性 的保全措施的决定。实务中,仲裁之前或之中的海事请求保全由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并审查决定,再由仲裁机构提交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形

3、式审查后作出裁 定,并予以执行。仲裁法第 2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 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会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第 22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 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诉讼法第 258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 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民诉法意见第

4、317 条 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58 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 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 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尽管我国的仲裁机构无权作出 保全措施的决定,但海事争议仍由仲裁机构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否则,不如直接向海事 法院申请扣船。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韩国等。它们主要强调财产保全是一 种强制性措施,因此,无论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均不能发布财产保全决定。 对于仲裁之前或之中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接受与否,各国法院态度不一。英国和法国法院 认为,法院作出包括扣押等临时措施的裁

5、定与仲裁庭就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决的权限并 非不容。据香港仲载法 S.2GG,由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或就仲裁程序所作出或发出的裁决、 命令或指示,可犹如具有相同效力的法院判决、命令或指示般以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但 只有在得到法院或法院大法官的许可下方可如此强制执行。如法院或大法官给予该许可, 则可按该裁决、命令或指示而作出判决。但是美国法院存有分歧。有些美国法院认为申请 法院给予临时救济违反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与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相 反,另外一些美国法院接受仲裁裁决前扣押被申诉人财产的申请。在我国,则予以接受。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赋予法院和仲裁庭共同行使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权力。一些

6、国家 和地区的法律允许仲裁庭作出与争议标的有关的临时性的保全措施的决定。例如,英国 1982 年民事管辖和司法法(Civil Jurisdiction and Judgement 1982)第 26 条规定,在海事索赔 仲裁中也可扣船取得担保。1996 年仲裁法第 11 条对此加以移植。判例 The “Jalamatsya”(1978)2 Lloyds Rep.164 对此也有确认。根据英国仲裁法第 44 条,法院可就仲裁程序作出命令或指示。但非紧急情况下,法院干预须得仲裁庭许可或当事人书面同意。一般而言, 在非紧急情况下,只应在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或未能有效处理时进行干预。而且,即使 法院作

7、出的命令或禁令,也会全部或部分被将来仲裁庭作出的命令或禁令(如果有)替代。 根据英国仲裁法第 38 条第 4 款,仲裁庭可以对任何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或在程序过程中任何 问题所涉及到的财产问题作出指令。根据 1997 年香港仲裁法 S.2GB(1),在进行仲裁程序 时,仲裁庭可就规定事项作出命令或指示。但是,仲裁庭不得作出性质属于一面之词的中 间禁令。 因为,它违反自然公正;如属实体的中间禁令,仲裁庭无法更改;中间禁令需要 法院协助强制执行,而外国法院一般不会协助。 据 S.2GC(1),法院或法院大法官可就某 仲裁程序,作出命令或指示。据 S.2GC(5),本条所授予的权力可予行使,不论是否可根

8、据 第 S.2GB 条,就同一争议行使相类似的权务。据 S.2GC(6),法院或法院大法官可基于法定 理由拒绝第(1)款所提述的事项根据本条作出命令:该事项当时属仲裁程序的标的;或法院 或该法院大法官认为可将该事项交由有关的仲裁庭处理更为适当。因此,除非仲裁庭尚未 成立,而当时情况紧急,法院一般不会插手。 德国 1998 年的仲裁立法民事诉讼法第 1041 条(1)款规定:“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 与争议有关的标的作出采取它认为必要的临时性的保全措施的裁定。仲裁庭可要求任何一 方当事人提供与此措施有关的适当的担保。 ”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 17

9、 条,美国仲裁协会 1997 年国际仲裁规则第 21 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1998 年仲裁规则第 23 条(1)款、伦敦国际仲裁院 1998 年仲裁规则第 25 条,均有上述类似的规定。不过,必须 注意,法院和仲裁庭在作出决定的权力范围上并不相同,而且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仲裁法 赋予仲裁庭强制执行其决定的权力。二、海事请求保全与玛瑞华禁令(一)概念与发展 玛瑞华禁令 的名称来源于 1975 年 6 月的“玛瑞华”案, 但第一次正式发出该种禁令的是 1975 年 5 月的“日本邮船会社”案。 而其效力源于 1925 年高等法院法案 。1981 年最 高法院法确认了玛瑞华禁令的有效性。玛瑞瓦禁令

10、的内涵是,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在被 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英国法院辖区的情况下,发出禁令,禁止被告转移其财产,确保法 院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起初,法院颁布该禁令的前提是被告必须在英国法院管辖范围 之外,而其财产在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后来,这种限制略有变动,被告在法院管辖范围之 内,原告也可申请发布禁令了。 申请禁令的条件是:原告必须举证证明他有强而有力的争 议事项(a good arguable case); 法院对诉讼请求中的被告具有管辖权; 必须存在被告财产 有从法院管辖范围内被处理或转移到法院管辖区外的真正危险;法院必须确信它所准许的 此种禁令是公正和便利可行的。 玛瑞华禁令不产生对物的权

11、利,申请人对被保全的财产不 享有优先权、留置权或其他权利。玛瑞华禁令不能对抗第三人。申请人唯一的权利是在胜 诉后可对该被滞留的资产进行执行。玛瑞华禁令适用于海事案件和与航运无关的其他案件。玛瑞华禁令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1970 年代中期,世界上发生了石油危机,整 个经济萧条,国际贸易和航运十分困难。当时,贸易和航运公司财力和能力都受到极大影 响,并且,皮包公司开始大量出现,方便旗船也大行其道,欺诈充斥世间。加之,许多发 展中国家的企业开始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而其实力又受怀疑。在此国际商业环境下,英国 法律灵活变通,实为顺应潮流。 玛瑞华禁令打破了法院判决之前不得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的历史,

12、 成为 70 年代以来英 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很有特色的诉讼保全措施。 自 1975 年首次使用玛瑞华禁令以来,英 国法院平均每月发出约 20 份玛瑞华禁令。不过,玛瑞华禁令保全措施在其他国家并不是什 么新创举。 它是德、法及台湾地区的假扣押(暂时扣押)或我国所称财产保全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和玛瑞瓦禁令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1)性质相同。海事请求保全和玛瑞瓦禁令都属于对人诉讼范畴,都是对人诉讼的辅 助程序。所谓对人诉讼,是指以人为诉讼主体,原告请求法院依据法律强制力,约束被告 作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对人诉讼是直接对人提起的,因此,完全取决于原告能否向 被告有效送达诉讼文件

13、。对人诉讼中,原告提出请求能否获得担保取决于请求权的性质, 而不取决于诉讼程序。对人诉讼给予的救济分为两类:一是支付款项判决。二是其他判决, 包括(1)原告主张被告使用或控制的财产属于原告所有,或原告享有比所有权稍差一些的权 益,例如船舶出租人于船舶租赁期满后要求承租人返还占有;(2)实际履行;(3)以禁令要求 被告履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4)以禁令阻止当事人作某种行为。英国在海事优先权方面大 量使用中间禁令;(5)宣告判决。在对人诉讼中取得的判决,本身也不给予原告担保。在对 人诉讼中,原告不能向被告以外的人提出请求,也不享受优先债权人的身份。就海事请求 保全而言,其形式上指向财产,但其法律实

14、质是原告和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体现。同样, 玛瑞华禁令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原告对作为义务主体的被告行使权利的体现。玛瑞华禁令本 身须以其他诉因为基础。即原告向法院申请玛瑞华禁令时对被告必须具有诉权。毕竟,批 准禁令只是为了保护享有法定权利或衡平权利的人的利益。 (2)都可指向财产。海事请求保全和玛瑞瓦禁令都可禁止被请求人转移财产。海事请求保 全和玛瑞瓦禁令可以针对所有的财产(包括船舶) 。(3)申请时间相同。海事请求保全和玛瑞华禁令都可在诉讼之前或之中进行。 2、区别(1)对方是否知道不同。海事请求保全的扣船行动船东可以预先查知。当然,即使船东 知道卸港已有扣船令等候,船舶一般仍须前去卸货。而玛瑞华

15、禁令的申请一定是单方面的, 是背着不让对方知悉的。因为让对方事先知道后,对方极易转移保全对象,而由于当时法 官尚未下达禁令,故对方这样做并不构成蔑视法院。 (2)申请条件和程序不同。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条件比较严格,程序比较复杂。申请 人必须向海事法院提供自己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同时必须按照法院的裁定提供担保。不 过,在英国,扣船等海事请求保全中申请人不必证明自己具有一个强有力的争议。法官不 必考虑被申请人败诉后可能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但中国海事法院对申请进行较为严格的 审查。申请玛瑞瓦禁令的条件比较宽松,程序比较简单。申请人只需证明原告胜诉的可能 性,被告可能处分或者转移财产,可能造成法院判决

16、无法执行。这是它的核心因素。尽管 申请人必须宣誓并保证赔偿禁令可能给被告造成的损失,且将来不履行该保证会构成蔑视 法院, 但当时一般不必提供担保。 不过,申请禁令时,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具有强而有 力的争议。而且,由于禁令是单方面行动的结果,法官要求更严格的誓词及更严格的“全 面与坦率的披露” 。违者,律师将构成蔑视法院,会遭受纪律处分,并承担有关费用。而申 请人则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甚至导致禁令被撤销。法官必须对被申请人的财力、信誉、背 景、业务性质等作出评估。而且,法官知道在申请时,他只能听一面之词来作决定,这是 危险的。所以,禁令只是暂时的。对方获知被禁后,有权出庭抗辩,以便法官在听取双方 争辩后,再考虑撤销禁令或将禁令维持到裁判被执行。 (3)指向的对象不同。我国海事请求保全不指向纯行为。对于纯行为我国适用海事强 制令制度。玛瑞瓦禁令除禁止被请求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外,还可以强制或禁止被请求人为 一定的不涉及财产的纯行为。行为保全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4)针对不同的财产和地域。中国海事请求保全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船舶、货物、运费 或租金等特定财产。玛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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