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与分公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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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协协 议议 书书 甲方甲方: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 (身份(身份证证号号码码 ) ) 为了积极开拓 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因素,稳步提高企业经 济效益,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 分公司 经营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职责 1、经甲方研究,继续聘任乙方 为甲方在 设立分公司的经理(总 负责人),并授权乙方组建北京分公司机构。乙方设立的分公司必须有不少 于 150 平方米的办公室及甲方拟派管理人员固定食宿场所。 2、就乙方负责的分公司在北京市区管辖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采取内 部承包经营的方式,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乙方负责聘用管理人员及员工,

2、聘用人员工资、奖金,加班及养老、医疗保险、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费额不低于 1500 元/年)等费用由乙方组建的分公司(下简称 分公司) 承担。承包期间按时办理执照年检手续。 3、乙方组建的 分公司,代表甲方在 建筑市场的施工和经营。 分公 司准备参与在 3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投标或议标,乙方应通过传真或书面方 式向甲方汇报,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再进行投标或议标。 分公司对外签 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总经理签字并上报总公 司备案。 4、甲方派人负责保管分公司印章及分公司财务印章,财务资金使用实行 一支笔审批。乙方不得私刻总公司印章。分公司如需投标或合同文件等资料

3、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盖总公司印章的,乙方根据时间情况,由乙方派人到甲 方总部加盖,或者邮寄到甲方加盖和甲方派人前往加盖,甲方所派人员来回 食宿差旅等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快递,发生快递费、公证费、保函费 等均由乙方承担。如需要 分公司盖章的合同文件资料等乙方事先做好备 案上报总公司。除此之外分公司对外宣传、签订购买材料合同、租赁设备合 2 同等情况需要加盖印章的,由分公司直接加盖公章,报总公司备案。 分公司在 需要的证书、执照等投标资料,由甲方派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5、为工程需要,必要时甲方可增设施工、材料等管理人员,乙方负责不 超过 3 名人员的吃住(同北京管理人员相同),甲方委派管理人员

4、的工资每 月不低于 5000 元按月由乙方足额发放,并承担甲方派驻人员每月两次的往 返高铁车费(无特殊情况,法定小长假正常休假)。乙方如需建造师或其他有 资格的人员到场参与投标、工程开会等,乙方承担相关住、食、行等费用,并 每天补贴 200 元。 6、关于建造师,原则上由 分公司自聘,直接转入甲方注册,但如需甲 方的一级建造师长驻工地年薪按 20 万/年,二级建造师按 10 万/年,专职安 全员 8 万/年。无需建造师本人常驻现场,只需建造师证书的,一级按 25000 元/年,二级按 10000 元/年缴纳。此费用由分公司借证之日起按年一次性付 清。以上费用在工程开工前由乙方一次性直接汇入甲方

5、账户,由甲方统一发 放工资。 7、甲方有权对乙方就 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材料管理、 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检查,甲方确有证据证实乙方存在违法、违反合同行为 的,乙方应进行整改。 8、甲方应保证乙方组建的 分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证书、资料的提 供,特殊的资料,由甲方派人送达,往返及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甲方应主动就 分公司开拓市场配合乙方工作,并协调 分公司与建 设、监理等业务单位的关系,为乙方组建的 分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条 经济核算 1、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 分公司组建的项目班子(必须持有效岗位证 书)与施工队承包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备案,对分包合同、与施

6、工队合同以及 10 万元以上的材料购销合同、周材机械租赁合同等合同文本 (或复印件)也应交甲方备案。 2、甲方委派会计一名至 分公司,就工程款的使用对 分公司的经营进 3 行监督。分公司所收取的工程款应汇入预先开启的帐户,不得转至其它帐户 或个人帐户(用于工程款调剂的在 100 万元范围内的由分公司负责调剂,超 出 100 万元的需要经甲方同意)。调剂该项目所收取的第一笔工程款时应返 还到原有的工程项目中去。工程款应实行专款专用,若乙方擅自将工程款挪 作工程之外使用,则应承担相应的所有法律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对在 承接 的每一个独立的项目工程,单独开设独立银行帐户(一般帐户或临时帐户), 便于项

7、目管理,工程结束,应收、应付款承付结束时,该帐户立即撤销。 3、乙方应保证足额向员工发放工资,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分公司自 行承担。材料款、周材、机械租赁款等其他经济往来,凭发票应直接汇入对 方帐户,工程材料发票总额不得低于每次付款额度的 75%。 4、 分公司承担工程投标保证金、垫资、工资押金等资金。 分公司在北 京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税费由分公司自行承担,由 分公司工程产生的所得 税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到甲方所在地开具外经证,费用按照甲方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由 乙方交纳(在发票齐全的情况下,目前是 0.3%)。如乙方不开具外经证,直接 在当地就地交纳各项税款,乙方应将完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

8、盖纳税机关 公章后交给甲方入账。 6、乙方应规范财务制度,必须按照工程所需材料提供有效的材料(特别 是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发票计入成本;乙方工地按实发放的人员工 资,必须附工资表,并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财 务报表,随时接受甲方税务主管机关的财务审查。 7、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三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万元,作为乙方履 行本协议的保证费用。 8、乙方上缴甲方管理费用的计算方式及时间为: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每 年上缴甲方管理费为 万元,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50%,余款 50%第六个月缴清(派出人员的待遇由乙方暂在开工前付相应人员待遇的 70%)。以后每年以此类推

9、。但在连续一年未承接到工程,本合同即终止,分 公司无条件撤销,并办理撤销手续及银行消户。 4 9、 分公司第一年产值目标为 万元,以后逐年增加。 第三条 质量、安全和工期管理 1、乙方组建的 分公司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全责,发生一般事故,由 分公 司负责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对安全生产、标化工地负全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对参与施 工的人员购买“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承 担。 3、乙方对工期负全责,对延误工期而造成的赔偿由乙方承担。 4、 分公司获得省优奖项的,甲方奖励乙方 万元奖金。 5、所承接的工程实际工期不得超过合同

10、工期的 20%,造成建造师押证 延期的按每人每月 3000 元处罚。 6、超过 500 万元以上工程或面积 5000 平方米的单体工程必须递交完整 的工程资料给总公司,各方主体公章齐全(包括开工报告、合同、中标通知 书及竣工验收证明等),设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开工前 15 天报总公司审查,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或解除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和 经济赔偿: (1)乙方负责经营的 分公司受到当地政府或建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损 害甲方声誉的; (2)乙方负责经营的 分公司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因严重拖欠工 资、材料

11、款,受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等同于吊销执照程度的严重处罚的; (3)因 分公司拖欠材料及员工工资,使得甲方被第三人诉讼,或者工人 上访闹事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4)违反本协议,擅自对外签订工程协议的。 (5)乙方不能完成产值目标的。 2、出现下列情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不能正常为乙方负责经营的 分公司提供投标资料的; 5 (2)甲方擅自干涉、或不正当干预乙方就 分公司经营管理自主权的; (3)甲方未及时行使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权,使乙方错失商业机 会的。 3、甲方或乙方依法提出解除合同,本协议终止后,则乙方不再进行新的 业务承接,仅负责就已承接的工程进行

12、施工至保修期完毕,甲方应协助乙方 做好未完工程的善后工作。 第五条 在经营活动中,若甲方的债权人就其与甲方的纠纷而造成 分 公司开设帐户内的财产受到查封等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返还、赔偿等 责任。同样,若 分公司的债权人就其与北京分公司的纠纷而造成甲方开设 帐户内的财产受到查封或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返还、赔偿等责任。但 在本 分公司成立以前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附则 1、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乙方除缴纳保证金 万元整,还应以 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 2、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经营范围为 市辖区内的范围,超出 市范围以外, 不适用本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即从 二一四年 一月一日至二一 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日零时止,期满后双方如需再 合作,可重新签订协议。期满后双方无法续订协议的,本协议有效期延续至 乙方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保修期满、双方结清款项止,但延期期间乙方不得 承接新的工程。有效期满,乙方必须将执照等分公司证书原件交接给甲方, 并配合办理年检注册等手续。 5、由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登记 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担保方: 6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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