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计算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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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绍兴市工伤计算明细-7 级伤残标准赔偿目录计算方法法律依据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实际发生费用以 及出院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之和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 待遇。 住院期间伙食补 助费每天伙食补助费*天数*人数 =15 元*15 天*2 人=450康复费(包括复 查费、后续治疗 费)复查费:每次复查费用*复查 次数=300 元*18 个月=5400 元 后续治疗费:10000 元 伤残辅助器具费 (包括镶牙、拐 杖等)镶牙费:3000 元停工留薪费住院期间本人月工资*月数 3500 元*0.5 个月=1750 元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 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2、患职业 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 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 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 得超过 12 个月住院期间护理费统筹地区的月平均工资*人数 *月数=2500 元*1 个人*0.5 个 月=1250 元三十三条 生活不能自理 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 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 负责。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 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 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的通知: 二、 调整办 法(一) 生活护理费 调整办法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 护理费,以各统筹地 2009 年

3、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 数计发。定残后计算费用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工资*月数*人数 *50%=2500 元*18 个月*1 个 人*50%=22500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 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 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 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 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 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 50%、40%或者 30%。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本人月工资*月数=3500 元 *13 个月=45500 元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 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 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

4、工伤保险基 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 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 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 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统筹地区月工资*10 个月 =2500 元*10 个月=25000 元(二)劳动、聘用合同期 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 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 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5、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七级支付 10 个月, 八级支付 7 个月,九级支 付 4 个月,十级支付 2 个 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 级支付 10 个月,八级支付 7 个月,九级支付 4 个月, 十级支付 2 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 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 2009 年浙江省和 绍兴市及市区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县(市、 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 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关于发布 2009 年浙 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6、的通知 (浙人社 发2010133 号) ,确认 2009 年含私营经济单位的 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为 27480 元。根据绍兴市统计局 2009 年 统计调查,确认 2009 年含 私营经济单位的全市在岗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27132 元,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市 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27628 元。费用合计:139850 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 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 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

7、意,决定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下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 号文件、国务院令第 375 号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 调整办法(一) 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 2009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

8、人每月增加 120 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 2009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调整时间本次调整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四、 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二一年五月七日(此件公开发布)主题词:调整 工伤保险 待遇 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社保中心,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2009 年 浙江省和绍兴市及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关于发布 2009 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3

9、3 号) ,确认 2009 年含私营经济单位的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27480 元。根据绍兴市统计局 2009 年统计调查,确认 2009 年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27132 元,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27628 元。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 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 200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

10、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我省自 1991 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

11、,充分认识实施条例 、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二)鉴于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实际,为有利于平稳实施,可以继续实行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

12、航等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省级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设区的市的市本级统筹。 (三)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抓紧衔接,尽快完成工伤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四)各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现有的结余作为储备金,自 2004年起,各统筹地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 10的比例提取作为追加储备金。统筹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弥补;当年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导致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仍不足弥补的,由历年储备金弥补;历年储备金仍不足弥补的,由统筹地人民政府

13、垫付。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 30 个月,六级支付 25 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 30 个月,六级支付 25 个月。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 10 个月,八级支付 7 个月,九级支付 4 个月,十级支付 2 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 10 个月

14、,八级支付 7 个月,九级支付 4 个月,十级支付 2 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60 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

15、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九)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的施行提供应有的组织保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要认真学习对照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符

16、的政策规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人事、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伤保险条例-部分条文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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