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建设工程法规-第6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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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 1,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一节 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 安全法第113条 1、安全生产的含义:在建筑生产过程中,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避免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2、安全生产的目的:(1)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 促进经济发展。,第六章 - 2,3、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安全生产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5、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条件;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

2、负责; (3) 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4) 工会:组织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监督、宣传。6、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1)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 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 3,(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 第五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365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法背景和时间: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28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3、位的安全生产。,第六章 - 4,(3)主要内容: 1)总则,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法律责任, 7)附则。,第六章 - 5,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法443 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4、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章 - 6,3、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检查处

5、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六章 - 7,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2)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合格后任职; (3)特种作业人员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6、安全生产设施、安全设备: (1)安全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三同时”); (2)安全设施的设计责任; (3)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7、劳动防护用品:正确配备、发放和使用。,第六章 - 8,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法4452 1、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的书面协议 a. 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

6、 b. 工伤社会保险, c. 不得免除或减轻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a. 知情权 工作场所和岗位的危险性、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b.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问题的批评、检举、控告, c. 拒绝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d. 紧急避险权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作业场所。,第六章 - 9,3、从业人员的义务: a.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b. 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c.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d. 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的报告。4、工会的监督和参与。,第六章 - 10,四、安全

7、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法5367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a. 安全职责分工的组织, b. 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的及时处理, c. 举报的奖励。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a.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批准、验收, b.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c. 简历举报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a.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b.执行任务是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保守被查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六章 - 11,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法6876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生

8、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应立即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六章 - 12,2、事故调查处理: (1)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可科学的原则; (2)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追究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 (4)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9、。,第六章 - 13,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24日 第393号国务院令 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六章 - 14,主要内容:1)总则,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5)监督管理,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

10、法律责任, 8)附则。,第六章 - 15,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是指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不同责任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包括:(1)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2)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第六章 - 16,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

11、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查处隐患、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是事故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对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 17,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协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依法履行合

12、同的责任: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六章 - 18,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提供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应当将拆除工程(爆破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

13、位,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规定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第六章 - 19,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拆除或爆破等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依法审查。 2、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以前施工单位整改; 安全问题严重的,以前施工单位

14、暂停施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应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六章 - 20,3、依法监理的责任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审查承担监理责任。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上述三项法定义务,视情形将可能分别受到 停业整顿并出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六章 - 21,四、勘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15、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护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六章 - 22,五、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科学设计的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提出建议的责任: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16、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 、承担后果的责任: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六章 - 23,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二)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审查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a)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b)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d) 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六章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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