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表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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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与补充: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与补充:担保法:物权法:1、物权法优先适用原则:、物权法优先适用原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本法。2、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第五条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 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 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改变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行规则:、改变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

2、权实行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 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 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 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 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 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 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 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 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扩展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

3、、扩展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 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扩大担保财产范围:、扩大担保财产范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 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

4、处分的国有的土地 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 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 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 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 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 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 其他财产。抵押人

5、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6、明确了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区分:、明确了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区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自合同 成立时生效;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 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6、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 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 财产时设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 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 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 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 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 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 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 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 理出

7、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 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7、取消禁止重复抵押的强制性规定:、取消禁止重复抵押的强制性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 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 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 余额部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8、部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效力规定不一致:、部分抵押

8、物的抵押登记效力规定不一致: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 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 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交通 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9、扩展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物的范围:、扩展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物的范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 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 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 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 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 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

9、偿金或者补偿金 等。10、强化了对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强化了对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 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 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 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 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 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 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 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 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10、,应当将转让 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 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 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11、赋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留置担保的债权人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的、赋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留置担保的债权人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的 权利:权利: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 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 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

11、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 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 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 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 市场价格。12: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 业、个体工商户、

12、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 偿。13、明确了抵押权行使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明确了抵押权行使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第 12 条第二款条第二款规定:“担保 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 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 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 法院不予保护。14、放松对最高额抵押的限制,扩大最高额抵押的适用:、放松对最高额抵押

13、的限制,扩大最高额抵押的适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 让。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 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 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 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 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 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 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15: 调整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调整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14、: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 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 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 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 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 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 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 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 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 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受偿;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 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 物已登记的

15、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 例清偿。16、规定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 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 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 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 市场价格。17、规定了转质权、规定了转质权担保法没有规定,担保法的司

16、法解释第 94 条 承认承诺转质,否认责任转质。 司法解释第司法解释第 94 条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 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 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 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 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 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 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18、规定了最高额质权、规定了最高额质权担保法未有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 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 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 规定。19、扩大留置权担保的适用范围、扩大留置权担保的适用范围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 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 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 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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