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nbt-35048-2015-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出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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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27. 140P59备案号:备案号:xxxxx-2015NB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P NB/T 35048-2015代替代替 DL/TDL/T 5123-20005123-2000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hydropower projects2015-04-02 发布发布 2015-09-01 实施实施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 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hydropower projectsNB/T 35048-2015代替 DL/T 5123-

2、2000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国 家 能 源 局施行日期:2 0 1 5 年 09 月 01 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5 北京国国 家家 能能 源源 局局 公公 告告20152015 年年 第第 3 3 号号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及实施细则的 通知 (国能局科技200952 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压水堆核电 厂用碳钢和低合金钢 第 31 部分:安全壳用 15Mn 锻件等 203 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 标准(NB)106 项和电力标准(DL)97 项,现予以发布。附件:行业标准目录国家能源局2015 年 4 月 2 日附件: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采

3、标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69NB/T 35048-2015水电工程验收规程DL/T 5123-20002015-04-022015-09-01前 言根据国家能源局2010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03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截流验收、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修订了规程的适用范围;修订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容;修订了验收依据的规定;修改了验收工作组织的规定;修订了验收申请的规定;修订了截流、蓄水、

4、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增加了截流、蓄水、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修订了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的规定;增加了验收工作大纲和验收鉴定书的编制规定;修订了验收有关依据资料清单目录。本规程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水电勘测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本规程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魏志远 郑新刚 李 昇 陈惠明 赵全胜 王润玲 孙保平 于庆贵 王元生杨 华 林朝晖 李修树 方 辉 魏小婉 孟繁范 冯海波 万文功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民浩 周建平 秦王玉 汪友才 洪云波 彭土标 李仕胜 赵 琨 杨志刚边 玮 谢洪林 严 军 吕明治 王仁坤 张宗亮 陈寅其 周垂一 潘江洋 石青春 严 磊目 次1 总 则12 基本规定23 截流验收54 蓄水验收75 机组启动验收106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137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158 竣工验收17附录 A 验收工作大纲19附录 B 验收鉴定书20附录 C 验收应提供的依据性文件、资料21本规程用词说明22附:条文说明23C

6、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Basic Requirement23 Acceptance for Closure54 Acceptance for Reservoir Impoundment75 Acceptance for Starting Turbine-generator Sets106 Acceptance for Special Single Project137 Special Acceptance for Hydropower Complex Projects158 Final Acceptance17Appendix A Acceptance O

7、utline19Appendix B Acceptance Certificate20Appendix C Basis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for Acceptance 2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22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311 1 总总 则则1.0.1 为规范和加强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满足工程任务要求,实现项目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编制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核准(审批)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

8、电站工程)的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规程的要求执行。其他水电工程亦可按本规程执行。1.0.3 水电工程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1 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分别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应阶段验收。2 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以及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进行。特殊单项工程验收不影响枢纽工程等专项验收。1.0.4 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1.0.

9、5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1.0.6 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应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1.0.7 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2 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3 项目核准(审批)文件。4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题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概算调整及相应的审查、批复

10、意见,以及相应设计文件与图纸。5 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 。1.0.8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相关法规办理。1.0.9 水电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1.0.10 水电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1 验收组织2.1.1 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 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

11、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担任。2.1.2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 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担任。2.1.3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 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

12、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但副主任委员应包括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其他工程大型水电厂的机组启动验收组织可执行相关行业规定,但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包括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2.1.4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必要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2.1.5 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承担技术预验收工作和验收委员会授权的工作。

13、2.1.6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工作,并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2.2 验收申请2.2.1 工程截流验收,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前 6 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截流验收申请。2.2.2 工程蓄水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 6 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2.2.3 机组启动验收,项目法人应在第一台水轮发电机组进行启动验收前 3 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机组启动验收申请,同时抄送电网经营管理单位。32.2.4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 前 3 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2.2.5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在特殊单项工程验收计划 前 3 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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