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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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试生产及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安徽省环保厅项目处 赵光慧 电话:13365799603 2012.8,讲述三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环境监理、环保验收管理等几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介绍 第二部分非工业竣工验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第三部分 认真把握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要求管理好项目,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环境监理、环保验收管理等几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介绍,(一)2009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总体要求 要强化验收,全程监管。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体制,加快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现场督查机制。要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后评价和环境监理工作,扭转“重审批

2、轻监管”的被动局面。,一、当前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验收管理的一些新要求,(二)2009年全国环评工作暨环保验收现场交流会议上提出:努力构建“三同时”验收管理新体制、新机制和新秩序。指出了当前验收管理中存在的3方面主要问题,提出了强化验收的6个方面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验收工作的几点要求 1、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2、集中精力抓好重点项目监管 3、努力构建项目环境管理新秩序 4、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5、实现验收、环评科学联动管理 6、充分发挥环境监理监管效能,(三)2010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实现目标强化环保验收管理。坚持关口前移,要针对重点行业、敏感区域和敏

3、感问题,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验收的环境监管。积极推进施工期环境监理,建立健全环保验收全过程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验收管理程序,从今年开始,用23年时间抓好“三同时”验收工作。,(四)2010年全国环评工作会议的最新要求狠抓环评领域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全面推进规划环评,继续深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强化环评队伍业务和反腐倡廉能力建设,努力做到科学严格高效廉洁环评,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五)2012年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吴晓青部长指出“要创新管理方法。加强联动管理,建立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施工期监管、试生产检查、

4、环保验收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各环节之间的联动反馈机制,建立分工明确的四级环保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推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把关机制和违法案件移交机制,探索环评全过程责任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区域限批管理手段,对不兑现环评承诺,造成较大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的地区和企业,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问题严重的地区和企业,坚决实行限批措施。”,二、相关法律法规介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构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5、理的两项基本制度。,同时设计,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时,应将环境保护设施一并委托设计。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并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对未同时委托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予拒绝。同时设计规定还要求,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同时施工,同时施工: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任务时,应同时委托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任务;按照1990年国家环保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做到必须将环保工程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

6、和资金的落实,三同时制度,由于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签订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专项承包合同,也可在总承包合同中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上述承包合同中,还应当包括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上述合同签订后,并不免除建设单位施工期环境保护的责任。,三同时制度,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转。同时投产使用不仅是指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正式投产使用,还包括建设项目试生产和试运行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也应同时投产使用。,关于试生产(试运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13号令),13号令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建设项目

7、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试生产管理,试生产内涵的理解与行政许可问题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是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的一个重要环节(有些地方法规将其规定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目前,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试生产申请、组织现场检查、做出审查决定。 试生产时限与违法行为的处罚,试生产管理,建设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国家现有法律

8、法规并未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对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依条例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 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试生产,试生产管理,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试生产,主要参考行业部门规定。管理实践中,大多数建设项目都有试生产(或试运行)。如果少数建设项目没有行业规定,建设单位认为不需试生产,那么该类项目必须完成验收监测和调查工作并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投产或投运。,我省对试生产管理的要求(20日内进行核查),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环保行政部门对试生产、试运行规定

9、的要求 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试生产负责部门,环保部负责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的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现场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同时建成的,具备试生产条件的,先征求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意见后出具试生产批文; 省厅负责验收的项目, 试生产由省环保厅负责,竣工验收,为规范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国家环保局于1994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5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办法等。在此基础上,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对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管理权限、申报程序、时限

10、要求、分类管理、验收文件、验收条件、公告制度和处罚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环评中要求的各项环保设施的实际建设、管理、运行状况和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调查、对周围生态影响的全面调查,,:,以及对建设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

11、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治理工程及其设施的处理效果、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监测分析评价。它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分类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共四章二十六条。,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

12、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程序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验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验收现场检查按、两类实施分类管理。将建设规模大、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高的建设项目列为类,由环保部组织验收现场检查;(新建港区和专用码头属于类,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规程,其他建设项目列为类,委托给督查中心或省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管理的核心目的是确保部机关将有限的管理资源集中于抓重点项目、抓完善机制、抓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规程,关于试生产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13、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明确了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职责和要求,特别提出了试生产检查主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规程,根据新规程,督查中心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征求督查中心的意见后再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第三条 【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两类实施分类管理。第四条 【督查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

14、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第五条 【督查中心和地方环保部门“三同时”监管职责】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第七条 【环评批文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

15、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督促“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项目整改】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

16、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的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五年期限)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的执行。,【验收监测或调查】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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