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水面艇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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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中国船级社 无人无人水面水面艇艇检验指南检验指南 (2018)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 北京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24-2017 II 目录 第第 1 1 章章 通则通则 . 1 第第 1 1 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 第第 2 2 节节 图纸审查图纸审查 1 第第 3 3 节节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 3 第第 4 4 节节 建造中检验建造中检验 4 第第 5 5 节节 建造后检验建造后检验 5 第第 2 2 章章 总体目标及功能要求总体目标及功能要求 . 9 第第 1 1 节节 总体目标总体目标 9 第第 2 2 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9 第第 3 3

2、 节节 功能要求功能要求 10 第第 3 3 章章 通信系统通信系统 12 第第 1 1 节节 系统目标系统目标 12 第第 2 2 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2 第第 3 3 节节 通信设备通信设备 13 第第 4 4 节节 通信软件通信软件 13 第第 4 4 章章 操控系统操控系统 15 第第 1 1 节节 系统目标系统目标 15 第第 2 2 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5 第第 3 3 节节 操控设备操控设备 16 第第 4 4 节节 操控软件操控软件 18 第第 5 5 章章 艇体艇体 . 23 第第 1 1 节节 功能目标功能目标 23 第第 2 2 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23

3、第第 3 3 节节 纤维增强塑料艇纤维增强塑料艇 24 第第 4 4 节节 钢质艇钢质艇 32 第第 5 5 节节 铝合金艇铝合金艇 35 第第 6 6 节节 门、盖等设施门、盖等设施 37 第第 7 7 节节 稳性稳性 37 第第 8 8 节节 舾装舾装 37 第第 9 9 节节 收放系统收放系统 38 第第 6 6 章章 轮机轮机 . 39 第第 1 1 节节 功能目标功能目标 39 第第 2 2 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9 第第 3 3 节节 泵与管系泵与管系 39 第第 4 4 节节 发动机装置发动机装置 41 第第 5 5 节节 轴系与推进器轴系与推进器 42 第第 6 6 节节

4、操舵装置操舵装置 44 第第 7 7 节节 消防消防 45 III 第第 8 8 节节 环保要求环保要求 45 第第 7 7 章章 电气设备电气设备 47 第第 1 1 节节 功能目标功能目标 47 第第 2 2 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7 第第 3 3 节节 系统设计系统设计 49 第第 4 4 节节 主电源主电源 50 第第 5 5 节节 应急电源应急电源 50 第第 6 6 节节 蓄电池蓄电池 50 第第 7 7 节节 配电板和配电电器配电板和配电电器 51 第第 8 8 节节 电力拖动电力拖动 52 第第 9 9 节节 照明照明 52 第第 1010 节节 电缆电缆 52 第第 11

5、11 节节 蓄电池组电力推进无人艇的附加要蓄电池组电力推进无人艇的附加要求求 52 第第 1212 节节 磷酸铁锂电池系统应用的补充规定磷酸铁锂电池系统应用的补充规定 54 第第 8 8 章章 航行和信号设备航行和信号设备 58 第第 1 1 节节 功能目标功能目标 58 第第 2 2 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8 第第 3 3 节节 航行设备配备、布置与安装航行设备配备、布置与安装 59 第第 4 4 节节 信号设备配备与安信号设备配备与安装装 60 IV 1 第第1 1章章 通则通则 第第1 1节节 一般一般规定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 无人水面艇检验指南 (以下简称“本

6、指南”)适用于艇长大于等于 5m 但小 于 20m 的无人艇的设计、建造和检验。超过该尺度范围的无人艇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1.1.2 本指南不包括无人艇为完成指定任务而设置的任务载荷及功能的要求。 1.1.1.3 无人艇如涉及有人驾驶/作业时,尚应满足本社有人艇相关规范的要求。 1.1.2 定义 1.1.2.1 无人艇是无人水面艇(Unmanned Surface Vehicle,USV)的简称,系指 一种直接通过自主航行或远程遥控以实现正常航行、 操纵及作业的水面小艇。 无人艇可通过 搭载各种任务载荷执行指定任务。无人艇包括平台、任务载荷、通信系统和操控系统。 1.1.2.2 平台系指由

7、艇体、轮机和电气设备组成的组合体。 1.1.2.3 任务载荷为完成指定任务而配置的设备。 1.1.2.4 通信系统系指用于平台与平台、 平台与母船/岸基/空基等控制站之间传递 各种指令、状态信息、图像、视频、音频数据的无线传输系统。 1.1.2.5 操控系统系指位于平台和母船/岸基上对采集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处理 和决策,从而实现平台的自主或遥控航行的系统。 1.1.2.6 平台就地人工控制系指在平台上进行维护、检修和应急的人工操控方式。 1.1.2.7 远程遥控系指在母船/岸基上采用自动驾驶仪对平台推进装置和各种设备 及系统进行远程操控的航行模式。 1.1.2.8 自主航行系指按照目标任务,

8、在完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安全航 行的航行模式。 1.1.2.9 无人艇的类别无人艇的类别可分为: (1)1 类:系指设计为可航行于距岸超过 200n 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 6m 的无人艇; (2)2 类:系指设计为可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200n 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 为 4m 的无人艇; (3)3 类:系指设计为可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20n 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 2m 的无人艇; (4)4 类:系指设计为可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10n 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 1m 的无人艇; (5)5 类:系指设计为可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9、5n mile,且其最小设计有义波高(Hs)为 0.5m 的无人艇。 第第2 2节节 图纸审查图纸审查 1.2.1 一般要求 1.2.1.1 无人艇开工前应将本节 1.2.2 所列图纸资料一式 3 份 (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份2 数)或电子图纸提交本社进行审查。本社可根据无人艇的具体情况要求增加或减少送审的图 纸资料。 1.2.1.2 批准的图纸资料仅在审图服务协议上所指定的船厂、建造工程编号或建造艘 数范围内有效,但自批准之日起至无人艇开始建造(安放龙骨或相应建造阶段)之日应不超 过 4 年。 1.2.1.3 已批准的图纸资料,如有涉及无人艇结构强度和设备性能的修改或补充,申 请单位应将修改或

10、补充部分重新提交审查。 1.2.1.4 当新规范及其修改通报的生效影响到批准的图纸资料的有效性,而无人艇在 此生效日期之后开工建造时,即使是批量生产的无人艇,业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也应按现行法 规、规范进行修改并送本社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1.2.1.5 船厂因实际施工需要使用施工图纸作为无人艇建造的依据时,应提供一份施 工图纸给验船师备查,施工图纸应与已批准的图纸资料相符。 1.2.2 图纸资料 1.2.2.1 应提交下列(包含但不限于)艇体图纸资料供批准: (1) 总布置图; (2) 基本结构图(包括主要横剖面结构图、其他典型横剖面和舱壁等); (3) 结构强度计算书; (4) 艇体外板(包括

11、铺层设计); (5) 甲板和舱室; (6) 与艇体构成整体的油水舱柜; (7) 主机机座; (8) 舵结构图(包括舵叶、舵杆、舵承及连接等结构); (9) 系泊设备布置(如有时); (10) 完整稳性计算书; (11) 材料规格; (12) 艇体建造工艺; (13) 开口关闭装置; (14) 布放、回收装置(如有时); (15) 防火结构图。 1.2.2.2 应提交下列(包含但不限于)艇体图纸供备查: (1) 总说明书; (2) 型线图; (3) 设备明细表。 1.2.2.3 应提交下列(包含但不限于)轮机图纸资料供批准: (1) 机舱布置图; (2) 舱底水管系图; (3) 空气、溢流和注入

12、管系图; (4) 主、辅机滑油管系图; (5) 主、辅机冷却水管系图(如有时); (6) 主辅机排气管系图; (7) 机舱通风管系图; (8) 轴系布置图; (9) 推进器图(水螺旋桨或喷水推进器及等效装置); 3 (10) 轴系强度计算书; (11) 推进器强度计算书; (12) 舵装置的液压动力系统图或等效的操纵传动系统图; (13) 灭火系统图及布置图。 1.2.2.4 应提交下列(包含但不限于)轮机图纸资料供备查: (1) 轮机说明书; (2) 机械设备明细表; (3) 机械设备计算书。 1.2.2.5 应提交下列(包含但不限于)电气图纸资料送批准: (1) 电力负荷计算书; (2)

13、应急电源蓄电池组容量计算书; (3) 主配电板原理图或单线图; (4) 蓄电池组充放电板原理图; (5) 电力系统图(包括电缆型号、截面积、电流定额及其保护电器的定额); (6) 电气设备布置图; (7) 照明系统图; (8) 无人艇通信系统图; (9) 无人艇操控系统图; (10) 探火、失火报警系统图; (11) 航行和信号设备系统图; (12) 除上述要求外,蓄电池组电力推进船舶,还应补充下列图纸资料: 电力推进系统单线图(或原理图) ,图中应标明: a) 电机、蓄电池和电力电子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 b) 电缆型号、规格和负载电流; c) 断路器和熔断器的型号和主要额定参数; d) 接地

14、故障监测和报警。 电力推进装置监测和报警项目表; 电力推进控制站和控制位置的布置图; 蓄电池充放电装置原理图(或单线图) ,应包括:电缆、电线或汇流排的型号及规 格,保护电器的型号、规格及整定值,测量仪表,接地故障监测和报警。 1.2.2.6 应提交下列(包含但不限于)电气图纸供备查: (1) 电气说明书; (2) 电气设备明细表; (3) 操控系统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第3 3节节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 1.3.1 一般要求 1.3.1.1 除本指南明确规定外,产品检验应满足本社相应入级规则中对船用产品检验 的要求。 1.3.1.2 如本节 1.3.1.1 规定无法实施且经本社同意,验船师可以接受

15、船厂提交的适用 的产品合格证。 4 第第4 4节节 建造中检验建造中检验 1.4.1 一般要求 1.4.1.1 无人艇设计单位、制造厂应建立适当的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无人艇和产品 的设计质量、建造质量。设计单位、制造厂还应提供其供方名单及其一般性文件资料。 1.4.1.2 本指南要求的材料、设备和系统等产品制造厂,应申请本社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要求见本章第 3 节。 1.4.1.3 凡为无人艇提供重要的安全系统和测量、试验设备等的服务公司,而且服务 的结果将作为检验依据时,应经本社认可;否则,该种服务应在验船师监督下进行。 1.4.1.4 建造检验完成后,应按本社相关规定签发符合性证明。 1.4.2 开工前评估与检查 1.4.2.1 无人艇开工前,本社将派验船师对船厂的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和/ 或进行开工前检查。 1.4.2.2 验船师应审查或确认无人艇检验、试验项目表及工艺性文件,如焊接工艺、 焊接规格表、无损检测图、机械安装工艺、倾斜试验大纲、系泊和航行试验大纲等。 1.4.2.3 验船师确认本指南要求的重要用途的材料、设备和系统,符合批准图纸、计 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的规定,且持有本社船用产品证书。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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