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就业法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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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管理,就业管理法,主要内容,国际劳动就业立法 就业调控法 就业管理法 反就业歧视法 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 就业服务法,劳动就业立法综述,ILO简介,国际劳动就业立法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注: 国际劳工组织 ILO 除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外,还存在非来源于ILO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欧洲总部、万国红十字会、童子军总部、妇女和平自由联盟等,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讯联盟、国际铁路联盟和国际版权同盟的总部,伯尔尼,洛桑,日内瓦,地球的首都,奥林匹克之都,钟表之都,ILO办公大楼,I

2、LO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智利),国际奥委会总部,联合国欧洲总部万国宫,万国红十字会总部,ILO成立的动因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人们认识到,要同工业化带来的有害影响做斗争,必须做出国际性的共同努力。如果劳动者在社会上和经济上得不到公正待遇,就无世界和平可言。,1919年巴黎和会,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由各成员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工组织。1919.06 ILO正式成立。19191939,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存在并工作19401945,国联解体,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工作1946今,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工作,现有177个会员,中国 1919年成为ILO的创始会员国。 1944年成为ILO常任理事国

3、。 注: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ILO Beijing Office)。 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河南路14号塔园外交人员办公楼1112。 电话:65325091。传真:65321420。,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通过劳动立法来改善劳工情况,增进劳资双方共同福利,维护世界和平,确立社会正义。,注: 关于充分就业,其范畴和界定有所不同 1.没有非自愿失业 2.没有非自愿失业,且只有自然失业 3.失业率在46,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年六月在日内瓦举行。 ()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委员会

4、,每三年经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该组织工作,每年月和月各召开一次会议。 ()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局总部。国际劳工组织是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但在组织结构上实行独特的“三方性”原则,即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有平等独立的发言和表决权。在联合国体系中,它是唯一具有“三方性”体制的组织 (4)其他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中国政府批准或承认的国际劳工公约:1930年起中国国民党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198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予以承认,它们分别是:第7号 1920年(海上

5、)最低年龄公约 02.12.36 第11号 1921年(农业)结社权利公约 27.04.34 第14号 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 17.05.34 第15号 1921年(扒碳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 02.12.36 第16号 1921年(海上)青年人体检公约 02.12.36 第19号 1925年(事故赔偿)平等待遇公约 27.04.34 第22号 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02.12.36 第23号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 02.12.36 第26号 1928年最低工资确认机制公约 05.05.30 第27号 1929年(船运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24.06.31 第32号 1932

6、年(码头工人)事故防护公约(修订) 30.11.35 第45号 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 02.12.36 第59号 1937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 21.02.40 第80号 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 04.08.4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396(V)号决议恢复我国合法席位,国际劳工组织第184次理事会决定恢复我国的国际劳工组织合法席位。1983年6月我国派代表团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1984年5月中国政府对旧中国批准的14个劳工公约重新承认,并宣布解放后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批准的23个劳工公约为非法。国际劳工组织撤消台湾当局的批

7、准登记。此后,我国又批准了9个劳工公约,即 第100号 1951年同酬公约 02.11.90 第144号 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 02.11.90 第159号 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02.02.88 第170号 1990年化学品公约 11.01.95 第122号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 17.12.97 第138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 28.04.99 第150号 1978年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07.03.02 第167号 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07.03.02 第182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08.08.02,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重要

8、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动立法的核心和宗旨: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又称劳工权益,指法律所规定的处于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国际劳工标准的两种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公约是国际条约,以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方式制定,此后,经会员国自主决定,可在任何时间履行批准手续,即对该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不批准的国家则无约束力; 建议书以同样方式制定,但无需批准,其作用是供会员国在相关领域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参考。在实践中,多采用在制定一个公约的同时另外制定一个同样名称,但内容更为详尽具体

9、的补充建议书的办法。 公约和建议书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每个公约或建议书只包括某一项劳动问题或问题的某一方面的规定。,国际劳工标准按其内容可分为下列各类:()基本劳工人权类:指结社自由(主要指建立工会的自由)、废除强迫劳动、实行集体谈判、劳动机会和待遇的平等、废除童工劳动 ()劳动管理类: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包括工伤赔偿、抚恤、失业保险) ()特殊人群类:针对特定人群和职业,包括妇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等。,国际劳工标准化可分为:核心劳工标准优先性劳工标准一般化劳工标准,核心劳工标准

10、: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我国执行核心劳动标准面临的困难: 1.工会组织的性质? 2.罢工权? 3.劳改劳动? 4.童工年龄下限及童工救助? 5.就业歧视与劳动法院、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中国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接在自由结社权方面:工会法:劳工者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但设立工会必须 要经过事前的审批,全国总工会领导下的各级工会是唯一的 工会组织。对工会的最低人数作了限制。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和98号公约:建立和参加工会可以 不经过审批。,在集体谈判权方面: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都确认了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机制劳动法: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

11、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 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规定的措辞是“应当”签订。,在平等就业权方面:劳动法:只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种情况的“歧视”,并不包括社会出身等原因而进行的歧视。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和111号公约涉及了这方面的问题,我国已加入第100号公约,正在考虑加入第111号公约。,在废除强迫劳动方面:劳动法暂无关于反对强迫劳动的专门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和105号公约对强迫劳动作了规定。我国虽签署该公约,但尚未正式批准。,在禁止使用童工方面:1988年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1991年禁止使用童

12、工的规定1995年劳动法都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还规定了处罚标准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对于童工年龄的最低规定为16岁,高于国际标准。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执法的力度。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书提出的各成员国把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逐步提高到16岁的目标。,国际劳动就业立法的局限 遵从“三方性原则”,政府和雇主的意志在劳动法中在很大程度上起支配作用,因此,不能真正反映工人阶级的要求。 ILO的国际劳动立法是最低的劳动标准,各会员国劳动法不能低于该标准。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些劳动标准偏高,对发达国家来说又太低。因此,公约和建议书尚未得到会员国的普遍采纳,200个公约中

13、,只有几个获得100个以上国家的批准。 公约的实施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我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开展包括人员互访、考察、劳工组织派专家来华举办研讨会和讲习班、制定实施技术合作计划以及援助我国建立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等各类活动。,ILO在华项目 中国经济特区改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及劳资关系项目(正在执行) 国际劳工组织/日本:国家间就业促进战略项目(正在执行)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项目(正在执行) 促进中国工作场所民主化和改善产业关系项目(准备中) 中国社会保障发展:2002年-2007年项目(准备中) 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技术援助准备项目(准备中) 国际劳工组织中国职业安全卫生项目(准备援助阶段)

14、,2月26-28日KAB创业教育(中国)项目2008年会为促进青年创业教育领域的国内外经验交流,积极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携手国际劳工组织将于2009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KAB创业教育(中国)项目2008年会暨首届大学生创业教育论坛”。本次年会及论坛由中国青年报社KAB全国推广办公室和中央财经大学承办,支持单位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清华大学、中国高校传媒联盟、江苏诚泰投资集团等。 会议主题创新体验成长,探讨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的关系,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服务青年创新与成长。开展KAB创业教育(中国)项目是团中央、全国青联通过国际合作推进中国创业教育发展

15、的一项尝试。KAB,英文全称是Know About Business,意思是“了解企业”。该项目主推的创业教育课程由国际劳工组织研发,目前已在30多个国家实施。该课程力图对中国当代大学生的就业观念进行科学指导,培养他们的创业意识,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企业在社会中的作用,了解创办和经营企业的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从而提升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课程一般以选修课的形式在大学开展,学生通过选修该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在各有关高校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该项目目前已在200多所高校培训了师资,在清华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浙江大学等近100所高校开设了大学生KAB创业基础课程,并在近50所高校成立了KAB创

16、业俱乐部。活动咨询电话:64098510,非来源于ILO的国际劳动立法联合国有关劳动问题的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外国的劳动就业立法,美国:就业调控法:就业法(1945) 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1978)反就业歧视法: 同工同酬法(1963) 民权法(1964) 就业年龄歧视法(1967)公平劳动机会法(1972)就业服务法:联邦职业介绍法(1935) 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法(1962)紧急就业法案(1973),德国: 就业促进法(1969) 解雇保护法(1969) 职业培训法(1969),劳动就业立法的三种形式 1.促进就业立法的内容见于综合的劳动法典中。如德国社会法典 2.对就业促进法的内容进行专项立法,如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秘鲁就业促进法 3.将促进就业的具体内容分散在不同的专项立法中,如美国、英国、日本等趋势:许多国家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即采取以上三种或其中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模式,越来越多的国家出台促进就业单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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