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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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遵循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实现成人高等教育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院夜大学全面推行学分制,特制定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国家或省招生部门批准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取得我校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

2、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应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第三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成人教育学院申请入学,如不按时申请入学,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已注册的新生均须填写有关的表格,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结业或中途退学时,寄交学生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归档。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注册、交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

3、条:在籍学生,一律不予更改姓名。第二章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七条: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可根据其提前或滞后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在一定年限内浮动:以相应培养层次规定的学年学制为标准,最低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最高修业年限延后两年。即对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划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的要求,可比学年学制规定的年限提前一年毕业。对于在学年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因各种原因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再续读两年(专科、专升本、本科二学历)或三年(高起本) 。五年制高起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为 4 至 8 年;三年制专科起点升本科(本科第二学历)学生修业年限为 2 至

4、 5 年;三年制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 2 至 5 年;四年制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 3 至 6 年。第八条:对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修满达到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的条件者可提前毕业。第三章第三章 成绩考核记载方法成绩考核记载方法第九条:学生按指导性教学计划所修读的课程不论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学习结束后必须参加考试(考查)。考试(考查)及格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第十条:考试(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口试或口笔试综合方式进行。第十一条:课程考试(考查)的试题由主讲教师按课程的

5、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 A、B 两套试题,有题库的课程应从题库出题。各套试题内容有别,但分量难易度相等,不得出偏题怪题。期末考试试题及标准答案经院(系)主管主任审批交成人教育学院教学与教务管理部密封、抽题、打印、保管。第十二条:考核成绩评定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考试(考查)课程总评成绩,原则上期末考试(考查)占 70%,平时成绩占 30%,平时成绩由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践环节和平时学习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三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并且每学期都进行考试(考查)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实验、

6、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单独考核时,均作一门课程计算,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缓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办理缓考手续,经具体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的时间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两次缓考,超过两次按旷考处理。旷考:考试期间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旷考课程成绩记为旷考 0 分,不予正常补考,须交费重修。学生在校期间有二次旷考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考试不得违纪,凡违纪者,该成绩记为违纪 0 分,不准正常补考,并给予纪律处分并交费重修。第十六条:学

7、生参加考试而不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记为 0 分,不予正常补考,该课程必须重修。第十七条:补考: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开学后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只由卷面成绩构成,补考不及格须交费重修。补考时间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学与教务管理部统一组织安排。第十八条:学期末考试(补考)评定的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写一式二份成绩报告单并签名,并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及标准答案交成人教育学院。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教师向学院申述更改理由,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将更改成绩后面署上评定教师的姓名。第二十条:免修成绩记载:以学生提供成绩证明的实际

8、成绩记载。第四章第四章 重重 修修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必修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生参加选修课程考核,经补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也可改选其它选修课程;学生若对已取的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1.重修须由个人申请,经学院批准,按有关规定交费后重修该门课程;2.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多次重修。 3.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期末考试,不办理缓考手续并旷考所选课程必须交费重修;4.考试违纪科目须交费重修;第二十二条:对于修读重修课的学生,重修课与主修课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考试。第二十

9、三条:重修的途径有:在相邻年级开设同门课程时修读;在达到一定学生人数情况下(一般不低于 30 人)开设的重修班;第五章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免修与免听第二十四条:免修: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已取得同层次、同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2)第二学历的学生第一学历在校期间同课程、同学时的该课程考试合格者;(3)在校内全日制本科进修获得及格以上成绩的课程者;(4)同类院校同层次同学时课程考试合格者。第二十五条:免听:非英语专业学生申请免听外语应具有大学外语四级以上合格证书(五年内有效) 。外语专业学生申请免听第二外语,须是相应外语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第二十六条:课程免修或

10、免听申请,必须在入学后两周内一次性提出。第二十七条:申请课程免修或免听手续:申请课程免修或免听,要填写课程免修或免听审批表;交验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第二学历申请课程免修或免听必须提交:第一学历毕业证原件、第一学历的成绩总表原件,如是复印件,需加盖原学校或保存原件单位的红色公章。学生提交的成绩证明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时间、学时、考核成绩等。第六章第六章 考勤及纪律考勤及纪律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考试纪律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实验必须请假,否则

11、作旷课处理。请假必须事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请假一周以内者交班主任签属意见后,交由学籍管理部备案。第三十条:学生每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一者,取消考试资格,必须进行重读。第三十一条:一学期内,旷课达 20 学时 给予警告旷课达 30 学时 给予记过旷课达 40 学时 退学处理第三十二条: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必须凭考试证和学生证按时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无考试证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第三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的作如下处理:1.考试中凡有抄袭等舞弊行为及其协同作弊者,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不准补考,给予记过处分。2.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给予退学处理。3.两次违纪者给

12、予退学处理。4.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章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转学与转专业第三十四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第三十五条:转学: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学,应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上“统一招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等材料,经本人申请,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出(跨省转学者须经原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由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一份“转学申请表”及“统一招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及档案,保存备案。学生转学,按同类型学校、同层次、同一科类的原则转学。第三十六条:转专业:学生入学后在学期间因工作岗位变动,可申请办理转专业。要求转专业者应

13、提出申请,由主管院长审批。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免修。第八章第八章 停学与退学停学与退学第三十七条:学生实行学分制,不办理休学。特别情况不能连续在学校学习,须向学院学籍管理部提交申请办理停学手续,以加强学籍管理和作好教学安排。第三十八条:学生停学若干学期后又需继续学习的,须于每学期第一周内向学院申请选修有关课程,经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第三十九条: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令其退学:1.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2.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者;3.没有完成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者;4.考试违纪二次以上者;5.根据其它规定应该退学者。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核批

14、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者,可退半年学费,超过两周全年学费者不退。第九章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四十条: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规定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一条:学分制管理下的学生,如能在比国家规定的学年制学习年限短的时间内,按指导性教学计划取得毕业所需学分,可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毕业资格审查,报省高教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毕业。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前

15、提条件:1.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2.修业期间无违纪行为。3.修业期间补考科目不超过四门。第四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按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只取得了 90%左右的学分,由我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成绩合格可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仍没有达到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1.在校学习期间有二次因考试作弊者;2.学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已取得三十学分以上者,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五条:毕业证书只发放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学生因某种原因而遗失,一律不予补发。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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