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要点讲解(07m安全生产法律c5s79)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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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一、掌握特种设备的范围; 二、熟悉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三、掌握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四、掌握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五、了解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的范围,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 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 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 船

2、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 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 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 于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 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 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

3、工作温度 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 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 等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液体 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 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 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的管道。,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 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 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4、。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 量大于或者等于,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 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 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 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 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 于或者等于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 关的设施。 第八十九条(1)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

5、督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另行制定。,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关于生产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 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 全全面负责。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 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 式试验。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

6、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国家许可制度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 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 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五类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制度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制造、安装、改造单

7、位国家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 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 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 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 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 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维修单位地方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8、游乐设 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技术资料移交归档制度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 后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 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气瓶充装单位地方许可制度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 的管

9、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 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 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 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 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 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

10、用维护 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 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维护保养自检制度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 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 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 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

11、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强制定期检验制度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 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 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 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报废注销制度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 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

12、应 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 援预案。 电梯的特殊保养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 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四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 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 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 现问

13、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 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 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 一次会议

14、,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 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 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国家核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 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15、经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 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 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认证制度 第四十五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 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

16、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 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 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 责。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 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点安全监察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 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第八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一、了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二、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 三、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 四、了解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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